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自治團體徵收自治稅為公法關係民事法院無管轄權對於滯納自治稅之不動產祗有自治市自為公賣處分之一途惟法院為其他物權之請求執行時應居於優先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