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大理院統字一六二五號解釋中匪惟受同條之適用一語係採用原函乙說原以無甚關係故未改正並非有所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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