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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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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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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掠奪人身並無得財意思事後經人調停得有財物者應依刑律私擅逮捕監禁等罪科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