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不服判決於期間內誤向他種衙門聲明上訴經其廳送或指示後即至司法衙門投狀者認為上訴期內已有合法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