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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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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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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夫婦離異其子女原則上應從父但有特別約定者亦得從母不能聽子女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