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2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2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2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2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終審決定除有特別情形(例如再審)外不准當事人再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