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提出上告聲明書經催告仍不提出理由書者上告衙門為使便利起見得以職權調查原判有無違法予以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