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8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8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8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8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己判盜匪之罪經巡按使發見原判引律錯誤飭由該被告人所在地審判衙門依法辦理應分別已未確定依盜匪案件適用劃一辦法之二並援用暫行刑律三三條及二四條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