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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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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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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案件雖由覆判發還或發交若覆審後既經控告其性質自與通常控告案件無異自不能仍以覆判案件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