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3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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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35號解釋→ |
易刑緩刑均以宣告刑為標準而非以執行刑為標準故同時宣告數個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得各別易刑又同時宣告數個四等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亦得緩刑
鹽店售鹽攙和沙水如照普通市價販賣買者亦不知情則應以詐欺取財論被害者既非一家亦應依財產法益之例以數罪俱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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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刑緩刑均以宣告刑為標準而非以執行刑為標準故同時宣告數個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得各別易刑又同時宣告數個四等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亦得緩刑
鹽店售鹽攙和沙水如照普通市價販賣買者亦不知情則應以詐欺取財論被害者既非一家亦應依財產法益之例以數罪俱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