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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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41號解釋→ |
受盜囑託搬運贓物不得認為幫助犯應構成搬運贓物罪
保辜期間除抬驗程序仍可酌用外其他已失其效力至關於刑律論罪之標準暫行刑律已有規定
因猥褻行為殺死孕婦不問是否知其有孕均屬犯俱發罪若因謀奪產業而故意殺孕婦意在致胎兒於死以絕兄後應以殺人罪論
刑律第十一條既定責任年齡為十二歲則未滿十二歲之行為當然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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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盜囑託搬運贓物不得認為幫助犯應構成搬運贓物罪
保辜期間除抬驗程序仍可酌用外其他已失其效力至關於刑律論罪之標準暫行刑律已有規定
因猥褻行為殺死孕婦不問是否知其有孕均屬犯俱發罪若因謀奪產業而故意殺孕婦意在致胎兒於死以絕兄後應以殺人罪論
刑律第十一條既定責任年齡為十二歲則未滿十二歲之行為當然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