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4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4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4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4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請求懲戒之案得准請求人撤銷覆判案件刑期應由覆判確定之日起算唯應斟酌未決折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