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試辦章程第十條所稱前審二字係指同一之推事在下級審曾參與審理者而言發還更審之案當然不能包括惟為維持公平起見更庭易人辦理亦與該章程所稱迴避原因無關
聲請拒卻是否正當由審判廳依通常決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