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親告罪之告訴不以書狀為限其到案陳述請求處罪自可認為有告訴權者之告訴
因姦釀成其他犯罪係指姦夫或姦婦犯他罪其犯罪行為與姦行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且以和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