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補充條例之監禁處分與刑罰不同應分別執行
官吏於緝獲盜匪或內亂罪人未經長官核准即行鎗斃圴應以殺人罪論
明知為略誘婦女而為中保媒證者不問有無得財應依實施中幫助正犯以準正犯論
刑法補充條例九條和賣強賣罪之規定有營利非營利之區別如因貧賣子女者即非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