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孀婦和姦如未因姦釀成他罪自不能僅以第三人之犯罪指為與姦行有相當因果關係若有相姦者之尊親屬告訴則以和姦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