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兼理司法之甲乙兩縣均有土地管轄權甲縣先受公訴自應定為轄審判衙門又甲縣為兼理司法縣知事乙縣已設地方審檢廳如縣知事先有受訴之意思表示者亦可認為先受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