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5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5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5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5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前夫之子女與後夫前妻之子女婚配無血統關係不在禁止之例依律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