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7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7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7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7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虛構事實一狀誣告二人自應成立二個誣告罪如誣告人捏造他人之名義同為告發人並犯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至誣告人本無誣告之意思因第三者所撰狀詞竟構成誣告行為該第三人如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意思亦應以誣告論

  甲乙因地畝糾葛原無涉訟之決意經丙教唆起訴藉此漁利丙若果有詐財行為應以詐欺取財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