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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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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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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指使已嫁之女賣姦以引誘賣姦論其女犯姦既經親告亦應依姦非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