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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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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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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越級審理案件如有重大疵累時應將原案發交第一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