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1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1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1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1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越級審理案件如有重大疵累時應將原案發交第一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