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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3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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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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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預審及公判中檢察官無論何時均得行使偵查但不能妨礙預審及公判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