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律放火決水罪無共有物之規定如有故意放火燒燬共有建築物應以燒燬他人所有物論
損壞罪之成立祗須喪失其一部之效用不以建築物全失其效用為要件
盜匪案件減處徒刑無論審判之形式如何依劃一辦法均應准其上訴
刑律四○八條所準用之三七八條乃禁止私有物及電氣以所有物論之規定第三八一條乃親屬相盜免除其刑之規定與共有物無涉
覆審判決既不重於初判不得上訴
原告訴人上訴其結果可予駁回之件如被告不到可用書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