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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7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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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7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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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徒刑改受笞刑雖未宣示及牌示判決仍以已受執行徒刑論自應認為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