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妻判歸原夫後其懷胎所生之子後夫如不為認領自仍由妻收
養聘娶有夫之婦如不知情則所交財禮自可依不當利得之原則向受者要求返還否則為不法原因之給付自無請求返還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