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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7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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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7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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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審理中發見地方廳有權管轄之部分應即分別逕為第一審審理不必先下初級審管轄違誤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