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強賣和賣之共犯如有營利意思均可依刑律三五一條處斷若僅收受藏匿被強賣和賣人者補充條例九條二項規定至為明晰應分別豫謀未豫謀援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