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女子與人定婚而再許他人者無論已成婚與未成婚其女應歸前夫惟仍不能強制執行自應體會律意勸諭前夫俾策兩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