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6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6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6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6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控訴審判決內僅載採用第一審之事實字樣並未重敘事實形式雖嫌未備既經合法審理不能認為違法

  刑律六三條從論理解釋應限於具有該條一款二款之一要件及三款四款之兩要件而受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方可宣告緩刑

  同時在兩地開設館舍供人吸煙與同時在兩地栽種罌粟情形相同應認為一罪酌量科刑

  上告審判決無論是否違法除依再審或提起非常上告外無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