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刑律脫逃罪所侵害之法益既係國家則犯人如以連續之意思觸犯同一罪名自應以連續犯論若係故縱應依刑律第一七二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