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孀婦被人略誘其姑既不告訴檢察官即不得指定代行告訴人至被略誘人如果與犯人已有合法之婚姻固非離婚後其告訴為無效但在未有婚姻關係以前之告訴非經撤銷仍不得謂亦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