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派湖南長沙關監督鹽法長寶道朱開關告示

開關告示
光緒三十年五月十五日
1904年6月28日
发布机关:大清 湖南洋務局
发布于湖南官報 六百九十五號

為出示曉諭事:

  案照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前撫憲趙札開:“照得本部院於光緒三十年四月十八日會同督部堂張恭折,具奏長沙開設商埠,事務繁重,擬請將鹽法長寶道作為監督,並請頒發關防一折,俟奉到朱批恭錄另行外,所有折稿,合行札發。”

  等因奉此,查續議通商條約第八款第十一節內開,湖南之長沙開為通商口岸;又開,凡各國在通商口岸居住,須遵守該處工部局及巡捕章程,與華民無異。各等因,准此,業經本道會同洋務總局夏稅務司,在北門外勘定地址,劃明界至,為各國租地通商之用。現權宜便商,將驗稅關廠暫設西門外各輪船碼頭適中之處。所有各段基地,均經札飭印委各員會紳清丈,備價議購在案。

  查長沙地方,當川黔之孔道,居粵漢之中樞,物產繁興,士庶殷富,現在風氣漸開,輪船往來如織,華洋商賈爭先麋至,以圖貿遷,一經開作通商口岸,將見梯航遠集,貨賄日益流通,不特廣增稅課,實屬裨益工商。茲擇於五月十八日,即西曆七月一號,定期開關。凡華洋商民人等,均准來埠按照工巡章程,分別租住通商,不得稍有違悖。一應往來貨物應完釐金,由釐務總局另行曉示外,所有應輸新關稅項,查照各口岸通商稅則,一律辦理。

  合行示諭。為此仰華洋商民人等,一體知悉,其各瘭遵毋違。

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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