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镇贯彻落实县委三项机制实施办法

中共子长县安定镇委员会
子长县安定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定镇贯彻落实县委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发〔2017〕12号
中国共产党子长县安定镇委员会、子长县安定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发布机关:子长县人民政府
镇文件

各行政村、镇属机关单位:

  现将《安定镇贯彻落实县委三项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子长县安定镇委员会

子长县安定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安定镇贯彻落实县委三项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子长县党政干部激励鼓励办法》、《子长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子长县推进县管科级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鼓励激励镇村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真抓实干,充分发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村干部激励鼓励、能上能下以年度责任考核、脱贫攻坚等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运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三条  镇村干部容错纠错,参照《子长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评优方面

  (一)按照3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村、站(所),以党委、政府名义授予先进单位。

  (二)按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设党的建设、山地苹果开发、特色产业开发(一村一品)、党风廉政、生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7个单项奖。

  (三)以党委、政府名义奖励支持经济建设、突出贡献工作等“先进单位”。

  (四)以党委、政府名义奖励年度先进共产党员10名,先进工作者20名,优秀第一书记3名,优秀大学生村官1名,产业开发先进个人3名,优秀党员中心户3名。

  第五条考核奖励方面:

  (一)年度考核先进村(站所)奖励1500元,单项考核先进村、支持支持经济建设、突出贡献工作等“先进单位”奖励15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二)受到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村(站所),奖励3万元,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村(站所),奖励1万元;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主管厅(局)表彰的村(站所)奖励五千元;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村(站所)奖励2千元。奖金分配方案由各片片长指导制定,应体现差异化,奖金发放到人。

  (三)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所在村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在评职奖优、考核转正、后备干部推选、推荐提拔方面给予倾斜。

  (四)村书记、村主任,所在村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按原工资10%的比例增加工资1年,并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五)镇党委、政府每季度讲评1次党建、山地苹果、脱贫攻坚、改善人居环境、一村一品等工作,对工作出色、资料规范、氛围浓、特色亮,值班坐班、便民代办、矛盾调处、廉洁自律等制度执行到位的村书记、村主任各奖励500元,驻村干部奖励200元,奖金从扣发绩效工资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镇党委负责补齐。

  第七条 停(扣)发绩效工资。

  (一)参照《子长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津贴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0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1.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停发工资(含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如未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的,停发当年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

  2.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干部职工按旷工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离岗从事经商、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未丧失工作能力,且无医疗机构长期治疗证明,拒不恢复工作者。

  3.累计迟到早退15次以上,扣发一个月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

  (二)村干部坐班值班1次不在岗扣绩效200元,2次不在岗扣400元绩效工资,3次不在岗扣3个月绩效工资,4次不在岗扣半年绩效工资,5次不在岗扣全年绩效工资。凡上级有关部门抽查1次不在岗的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2次不在岗扣半年绩效工资,3次不在岗扣全年绩效工资,受到县级单位3次通报批评或市级单位1次通报批评的停发工资,按本《办法》十四条有关规定追责。

  (三)第一书记坐班值班1次不在岗建议所在单位停发1个月相关补助,受到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建议所在单位停发全年相关补助,并退回县委组织部。

  (四)大学生村官坐班值班1次不在岗建议县委组织部扣发当月工资,受到上级单位通报批评退回县委组织部。

  第八条  镇村干部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未及时改正,具有以下情形的机关干部进行调整或退回县人老局另行安排,村干部就地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

  (二)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稳,鉴别力不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致使班子软弱涣散、内部矛盾突出,不正之风盛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四)大局意识淡薄,本位主义、个人主义严重,落实中省市县和镇党委、镇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执行不力,打折扣、做选择,或搞阳奉阴违、慵懒怠工、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对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本村党员干部“四风”问题蔓延的;

  (七)能力平庸,工作要求不严,党支部班子长期软弱涣散,工作打不开局面、被动落后,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第九条 根据干部年度考核、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综合研判结果等,具有下列情形的镇村相关进行调整、停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

   (二)在平时考核、迎验检查、半年考核、督查督办、交办任务等方面综合评比得分低于60%的;

   (三)个人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考核结果被评为末尾人员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镇村干部。

  第十条 根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镇村干部相关进行问责追责:

   (一)扶贫工作力度不大,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

   (三)在扶贫抽查验收中,措施不力,敷衍应付,未能如期实现脱贫任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欺瞒上级,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90%的。

  第十一条 根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镇村干部进行调整、停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一)落实中省市县和镇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所辖区区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中省市县通报批评的;

   (二)对所辖区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

   第十二条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镇村相关干部进行调整、停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一)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辖区内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根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镇村干部相关干部进行停职或免职:

(一)调处化解矛盾不力,辖区内一年发生3次以上越级上访事件或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

   (二)连续两年被党委、政府确定为信访案件多发村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村的。

   第十四条  根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镇村相关干部除扣除停发绩效工资外,进行问责追责:

   (一)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所在村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或者连续两年排名靠后的;

   (三)因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党建工作连续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或约谈的;

   (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第十五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拿医院相关证明,可以安排修养或工作岗位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进行安排。因个人原因、工作能力等因素,本人主动提出深造学习,离岗要求的,按照县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岗位的机关干部一年内不得评职奖优、评选后备干部或推荐提拔;免职的村干部二年内不做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推荐使用。

  第十七条  奔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镇纪委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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