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文化局关于加强民间演唱艺人管理工作的报告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文件
议办桂字89号
1965年2月19日

各专员公署,各市、县人民委员会,铜陵特区人员委员会,省文化局:

现将省文化局“关于加强民间演唱艺人管理工作的报告”和所附的“安徽省民间演唱艺人登记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希参照办理。

民间演唱艺术,具有小型、分散、灵活、轻便的特点,在群众中有着广泛的影响,是向群众进行宣扬教育、活跃文化生活的一种重要形式。各地必须切实加强民间演唱艺人的领导,对民间演唱艺人认真地进行一次登记和清理,组织民间艺人学习毛主席著作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大力演唱革命的现代节目,鼓舞群众的革命热情和生产热情。同时,要坚决取缔各种反动、淫秽、荒诞、恐怖等宣扬封建迷信思想和资本主义思想的坏节目,以免毒害人民。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1965年2月19日


安徽省文化局关于加强民间演唱艺人
管理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委员会:

我省民间演唱艺人的队伍有二千多人,演唱活动遍及城乡,每天联系着上万的观众,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和精神面貌。

解放十五年来,这支队伍进行过一些改造,有些艺人在创作和演唱革命的现代题材的新节目,上山下乡演出,配合各项政治任务,鼓舞群众的革命意志和生产热情,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是,这支队伍没有经过系统的和彻底的社会主义改造。总的说来,他们演唱的革命的新节目很少,大量的是帝王将相、侠义英雄、神仙鬼怪之类的坏节目,传播着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思想毒素,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起着破坏作用。在一九六一年前,这支队伍曾一度盲目扩大,有些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半职业艺人,也脱离生产常年从事演唱;有些艺人因有利可图滥收徒弟,最多的一人带二十多个。有些机关、工厂整编下来的人员,不愿从事劳动生产,自发地涌进民间演唱艺人队伍;还有政治面目不清的人以及四类分子也乘机混入。在艺人队伍中,无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的斗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也是十分尖锐的,有些艺人生活腐化堕落,乱搞男女关系,奸骗拐带妇女,贩卖粮食、市疋进行投机倒把,算命卜卦骗取群众的钱财,以及拜祖师爷、结拜把兄弟、认干爹干妈,搞各种封建行帮活动。

为了加强对民间演唱艺人队伍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演唱节目的管理,我们计划从一九六五年三月开始,大约用两、三个月的时间,对全省民间演唱艺人,重新进行审查登记,发给登记证或临时演出证。通过登记,加强管理,改造思想,整顿队伍,纯洁组织,促进这支队伍的革命化。登记整顿的方法,我们意见:在县、市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以文化部门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参加主持登记工作。具体登记手续,由县、市文化馆办理。在登记之先,各地应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掌握本地艺人的情况,并组织有关干部和艺人认真学习“文艺战线上一场大革命”小册子中刊载的几篇文章,联系实际检查思想,提高认识,接受教训。然后再组织学习“安徽省民间演唱艺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的意义和方法步骤,最后进行登记。在登记中,对于四类分子要坚决清除出队伍;对于违法乱纪分子要坚决依法进行处理。在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民间演唱艺人加强政治思想领导,加强演唱节目的管理,组织艺人努力创作和演唱革命的新节目,通过演唱活动向广大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同时,要注意培养和发展业余曲艺演员,积极辅导他们进行演唱活动,以便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城乡社会主义文化阵地。

兹附上“安徽省民间演唱艺人登记管理办法”,请审查,如果可行,请批转各地遵照办理。

1965年1月5日


安徽省民间演唱艺人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民间演唱艺人的领导和管理,促进演唱艺术和艺人的革命化,正确发挥这支队伍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在本省境内一贯从事演唱职业、半职业的民间演唱艺人(包括曲艺、皮影、木偶艺人,以下同),均应向所在县、市文化馆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登记证或临时演出证。各地以前发出的登记证、临时演出证,一律收回。

二、凡申请登记的职业民间演唱艺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发给登记证:

1、确系以演唱职业为主;

2、政治历史清楚,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领导;

3、积累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革命的现代题材新节目,有一定的演唱艺术水平,能够维持经常营业演唱。

对于长期从事职业演唱的艺人,如确因生理和其他原因,在积累革命的现代题材的新节目方面,暂时不能达到登记要求的,可先行登记发给临时演出证,同时帮助他们制订计划,学习革命题材的新节目,在达到要求时再换发登记证。

三、长期以农业生产为主、演唱为辅的农村半职业艺人,如因当地群众文化生活需要,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2、3两项条件,经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上单位证明同意,可准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临时演出证,在农村期间进行演唱。临时演出证,每年应换发一次。

四、青年学员应向所在县、市文化馆登记,但不发给登记证;学艺期满后,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核发登记证。

对于青年学员,应结合登记进行清理,凡政治条件不好的,以及在艺术上没有培养前途的,均应动员回乡参加生产。

五、下列人员不能作为民间演唱艺人进行登记:

1、以演唱招徕顾客的地摊商贩(卖药、卖梨糕糖等)。

2、具有演唱形式的迷信职业者(算命等)。

3、已经弃艺改业的民间艺人。

4、群众中自唱自乐的文娱活动分子。

六、批准登记的民间演唱艺人,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坚持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方向,大力演唱革命的新节目,不得演唱反动、淫秽、荒诞、恐怖和宣扬因果报应等封建迷信的节目。

2、演唱活动应面向农村,职业艺人活动范围主要在本县、市境内,如需外出巡回演唱,应将演出节目和计划,报请县、市文化馆审查核转所属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半职业艺人演唱活动,限于本区(公社)范围以内,有必要出区(公社)巡回演唱时,也不得超出本县、市范围。

3、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不得进行投机倒把和迷信职业活动,不得搞封建行帮活动。

4、一般艺人不得带学员,个别政治思想好、艺术水平较高的可以带学员,但事先必须经过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学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阶级出身好,政治思想好;

(2)具有一定文化水平;

(3)身体健康,适合演员条件。

学员学艺三年结业。在学艺期间,师傅可以取得合理报酬,但不得在经济和劳力方面剥削学员。

5、农村半职业艺人,必须严格遵守农忙务农,农闲行艺,不违农时,不误生产的原则。

6、演唱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本地区的生产、生活水平,和傅统习惯以及艺人演唱水平研究制定。

七、对于模范地遵守上述规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民间演唱艺人,所在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直至撤销其登记证或临时演出证。

八、对于城乡民主演唱艺人,应把他们组织起来,实行民主管理。城市艺人,仍按原有的曲艺团(组)的组织形式不变,由所在县、市文化馆负责管理;农村艺人,可按区(公社)编成民间演唱艺术(曲艺)组,由所属区文化馆(站)负责管理,没有文化馆(站)的,由区(公社)负责管理。

九、各地文化馆(站),对民间演唱艺人应积极进行扶植和管理,在工作、学习方面给予具体帮助。

1、经常向民间演唱艺人推荐和供应演唱材料。

2、组织民间演唱艺人创作和学习革命内容新节目。

3、定期组织民间演唱艺人学习政治、业务、文化,并总结交流经验。

4、有计划地安排民间演唱艺人到农村、工矿演出。

十、在登记工作结束后,凡未持登记证、临时演出证的艺人,一律不准进行营业性的演唱;任何单位、场所,一律不得接受这些艺人进行演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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