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1954年地方预算管理的几项规定

关于1954年地方预算管理的几项规定
1954年8月31日
发布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预算的编制与核定程序 编辑

一、单位预算草案的编审程序 编辑

(一)单位预算包括单位预算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之一切收入与支出。编制单位预算时,应分别岁入、岁出两部份并同时编送。

(二)各单位预算主管机关,接到同级财政机关编制下年度预算通知及预算指标后,应即根据年度国民经济计划指标,或上级下达之事业指标,确定所属机关、企业下年度生产、事业计划,适当分配所属机关、企业的收支预算指标数字。

(三)各附属单位接到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编制预算的通知和分配预算指标后,应按规定期限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经本机关首长审查后,送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汇编。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拟编预算或系收支较为单纯(如区政府),开支较固定的单位(如小学、文化馆),得由其上一级机关或同级财政机关代为拟编,以便汇总,并同时通知该机关。

(四)各单位预算之附属机关拟编附属单位预算草案后,应逐级审核汇编上报。审核中如需变更原编数字,经详细核实,就原送预算草案进行修正汇编,送经本机关首长审查后,递送上级主管机关。

(五)各单位预算主管机关,应将所属机关编报之附属单位预算草案审核汇编成单位预算草案,送同级财政机关。

二、总预算草案编审程序 编辑

(一)各级政府在接到上级政府发布的编制年度预算指示和预算指标后,应即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指标、财源、税源,事业情况进行研究,并拟出编制预算的具体规定,通知所属单位编制预算草案。

(二)在编制总预算草案时,市、县应就所属单位预算之岁入岁出汇总编列;省应就本级所属市、县总预算草案汇总编列。

(三)各级财政机关应认真审核各单位预算草案和市、县总预算草案,并在审核时注意下列事项:

收入方面:

1、对原有收入应注意其增减比例是否合乎社会经济情况变化的规律与国民经济计划的要求,并根据所掌握之调查资料和计划逐项进行核对。如:在税收方面,应核对其税源资料、课税数量、价格;是否与当地经济情况符合?企业收入方面,应根据其财务收支计划,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

2、新增之收入,应注意其法令根据及条件;

3、拟变更之收入,应注意其变更原因;

4、各项收入,应审核其计算标准及方法是否正确。

支出方面:

1、经常性支出,应注意人员编制、开支标准、定额及各项基数,是否与规定相符;

2、跨年度继续使用的开支,应核对其原核定数字有无变更及变更原因;

3、新增或临时性开支,应审查其法令根据及事业计划;

4、企业投资,应与财务收支、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计划核对相符。

(四)审核单位预算草案如需修正时,同级财政机关应与原编制机关研究,在研究中如双方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经报请同级政府决定后,按决定数字汇编,并通知原编制机关。审核市、县级总预算草案如需修正时,应由省财政厅提出修正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后汇编,并同时通知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地方预算的各项表式,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部之规定,统一拟定印发。

三、预算核定程序 编辑

(一)单位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核定,附属单位预算由单位预算机关逐级核定;市、县总预算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核定;省预算报华东转报中央核定。

(二)各级预算在上级未核定前不得对所属总预算或单位预算作正式核定。但是根据上级规定在既定的收支范围内先行办理。

第二部分:预算的执行 编辑

一、季度执行预算的编审和批准程序 编辑

(1)编制季度执行预算的根据:

(一)季度执行预算的编制,应根据核定的年度分配各季度预算数额及本身所控制的税源、财务收支计划、财源和事业、行政分季计划指标,并结合收支的季节性和支出的需要与可能,确当的分配各季度执行预算。

(二)年度开始,年度预算尚未核定,而季度预算必需编制时,可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数字或临时规定的办法编造。

(2)编制季度执行预算的程序:

季度执行预算的编制,应采取自下而上的逐级审核汇编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所属机关未能如期编送时,为不影响汇编期限,得由主管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所控制的资料,精确计算,代为编入预算,但下级机关仍应编送季度执行预算,如属新设立机关得由主管部门代为编造。

(3)省级季度单位执行预算的编报(包括收入与支出):

(一)单位季度执行预算,分类分目按季分月每季编制一次,依照预算科目,原则上每款汇编为一表(专署可按类汇编,收入性质相同者,可并一表),并应分别列明预算科目、编号及名称、年度预算数、本季分月执行预算数、截至本季度止预算累计数,并附计算的详细说明。

(二)省级各主管机关(包括专署)的季度单位执行预算,应于季度前20日编制一式四份送省财政厅审核;属于交通银行监理的基本建设,应依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另行编制基本建设拨款季度分月计划,随季度执行预算一并附送各一式五份。

(三)省财政厅收到各主管机关所编制的季度单位执行预算,应即进行审核汇编,于收到10日内核定,一份批回,三份留财政机关;属于交通银行监督的基本建设,应将基本建设拨款季度分月计划送交通银行一份。市、县对单位编报季度执行预算的要求,可比照此条自行规定。

(4)市、县级季度总执行预算的编报:

(一)市、县财政部门每一季度应根据核定各主管单位所编制的季度单位执行预算,按款分项汇编成季度总执行预算,并将其中情况详加说明。季度内财政收支应保持平衡。

(二)市、县季度总执行预算,应于季度前20天以一式两份报送省财政厅核备,并抄送专署一份。

(5)季度预算的执行:

(一)省级季度单位执行预算经核定后,各主管机关在执行中应控制款内“项”与“项”不得变动,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有修改必要时,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各该“项”的预算范围内,须申述理由并将变更项目编制季度调整预算(每季以一次为限)按照原编报程序经核准后执行。

经中央(或华东)及省府批准追加追减的事业、行政与基本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如本季需要使用时,由各主管机关提出追加追减季度执行预算,按原编程序办理。

(二)市、县季度总执行预算,应控制“款”与“款”之间预算数不得变动。如在执行中确需变动时,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各该“款”的预算范围内,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执行,如变更原季度预算的收支总额,应按原编报程序重新编制季度总执行预算送专署及省财政厅核备。在季度预算范围内,月份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省追加市、县的年度预算,本季需开支时,由市、县编制追加季度执行预算上报。

(三)为保证收入按计划的完成与支出按计划的使用,并防止资金积压及灵活库款调拨起见,各级财政部门对核定各机关之季度执行预算,应严格的监督执行。对预算拨款,一般应根据预算按期拨付,保证供给,并应通过当地银行,及时掌握单位预算存款余额,如发现存款过大,有积压资金情形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推迟下月份拨款。

(四)在汇编季度执行预算时,如支出超过收入,影响预算平衡者,除在执行中应积极组织收入以保证计划完成外,并得由财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决定推迟可以缓办的事业拨款。

二、岁入预算的执行 编辑

(一)预算收入的划分:

1、属于地方预算的固定收入:

省级收入:包括省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缴回流动资金收入、公私合营企业收入、省事业收入、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其它杂项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支出(凡以前年度已作支出而实际又有余额,于本年度缴回者),土地证照费收入,省上年结余收入。

市、县级收入: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市、县国营企业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缴回流动资金收入、公私合营企业收入、市县事业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其它杂项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支出、市县上年结余收入。

2、工商营业税为中央、省、市、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3、除上列划归市、县的固定收入及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外,在中央规定的调剂税分成范围内,省视各市、县具体收支情况,以实[货]物税调剂分成,弥补市、县预算差额,其分成比例已另有规定。

(二)预算超征或短收的处理:

1、在年度收入预算确定后,执行结果如收入超过任务时,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属市、县之固定收入,其超征部分全部归市、县。

(2)属中央,省、市、县固定比例分成之工商营业税及调剂收入之货物税,其超征部分仍按原计划比例计算,分别归中央、省、市、县处理。

(3)凡不属上列之商品流通税、工商所得税及营业税收入,其超征部分,得根据各市、县完成情况给以超征数10%到20%的提成奖励。

2、如在预算执行中,根据已收情况,预计执行结果不能完成原计划任务,其短收部分,应由各地负责,以超收应分部分或以支出预算结余自行抵补,如抵补确有困难而短收又属合理者,可提出短收理由和具体情况,报省考虑照顾,但各地不能因此而忽略收入,放弃主观的努力。

3、如属税制改革而增加或减少税种致增加或减少之收入,不视作超征或短收处理。

三、岁出预算的执行 编辑

(一)支出管理的划分:

属于省管理范围:经济建设费类的地方工业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气象支出、交通支出、邮电支出、市政建设支出、公私合营企业投资支出、其它经济建设支出;社会文教费类的文化支出、教育支出、干部训练支出、体育支出、广播支出、出版支出、卫生支出、优抚支出、社会救济支出;行政管理费类的行政管理费支出、政治业务费支出、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支出、公安和司法检察支出。

属于市县管理范围:经济建设费类的地方工业支出、农业支出(包括市、县农场投资、农作物改进费、畜牧兽医费、病虫害防治费、水产改进费、其它农业事业费)、林业支出(市、县林场苗圃经费)、水利支出(市、县水利人员经费)、交通支出、市政建筑支出(包括公用企业投资、公共工程建筑、消防队、清洁队、测量队等人员经费及车辆维护费)、公私合营企业投资支出;社会文教费类的文化支出(包括市、县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经费)、教育支出(包括市、县幼儿园小学教育、私立学校补助、扫盲经费)、干部训练支出(市、县一般干部训练)、体育支出(体育运动事业费)、广播支出、卫生支出(包括市、县卫生院、区卫生所、妇幼保健站、公费医疗、防疫注射、环境卫生、社会医疗减免、干部训练经费、其它卫生事业费)、优抚支出(包括军工伤残优抚、烈士及病故人员家庭褒恤、烈军属优抚补助、其它优抚事业费)、社会救济支出(包括农村社会救济、城市社会救济之老残教养及游民改造经费、城市失业人员救济、其它社会事业费);行政管理费类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包括市、县、区、乡、镇行政管理费、财务费,其它行政费)、政治业务费支出(包括人民代表会议费、其它政治业务费)、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支出(党团机关人员经费及事业补助费)、公安及司法检察支出。

(二)预算拨款:

1、对各主管机关的预算拨款:

(1)各主管机关应按照规定期限,编制季度分月执行预算报送同级财政机关核定后按月拨付。但如在财政库款不足时,也得分期拨付。

(2)各主管机关预算在执行中、如因情况变化,原编季度执行预算需要变更时,应办理季度调整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改按变动后预算拨款。

(3)各主管机关的基本建设拨款,如其年度基本建设控制数字和年度基本建设综合计划已经批准,应依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编制基本建设季度分月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机关核定后,通知交通银行监督拨款;如其年度基本建设控制数字已经确定,而年度基本建设综合计划尚未编制或虽已编制尚未批准,一般不予拨款,个别工程因特殊情况,主管机关认为必需用款时,得报经该项基本建设计划之批准机关批准后拨款。凡不通过交通银行监督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按一般预算拨款办理。

(4)临时批准的追加经费,由主管机关办理追加季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拨款。

2、补助市、县支出及上解支出的处理:

(1)省对市、县的补助款,按年度预算确定的补助额,根据其季度执行预算及实际收支情况按季拨付,必要时也得分期拨付;拨付时省作预算支出,市、县作预算收入,不办理申请拨款手续。

(2)在年度预算成立时,市、县应行上解之款项,应按预算确定数额,按期汇解省财政厅,市、县作为本级支出,省作预算收入。

(3)年度预算成立后,省临时追加追减市、县年度预算时,则增加或减少其上级补助或上解支出,其增加预算之拨款也得视库款情况予以一次或分期拨付。

(三)岁出预算科目流用:

各主管机关在执行年度单位预算中,遇有科目流用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同项内“目”与“目”的流用,除基本建设资金、流动资金的流用必须报省批准,工资与供给生活费之间流用须经同级财政机关审核外,其余各目间的流用,一般由各主管机关批准执行,并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2)在同一款内“项”与“项”间的流用,市、县级经市、县财政机关核转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查;省由各主管厅(局)报所属委或财委各办公室审查批准,通知财政厅和原报主管机关,按流用数执行。

(3)在同一类内“款”与“款”的流用,属于市、县级预算者,如不变更原订事业计划,又经有关双方同意,并不再要求上级增拨款项者,得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备查;但如变更事业计划时,则须由市、县人民政府报所属专署审核提出意见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省预算者,由省人民政府核准。

(4)凡属“类”与“类”间的流用,一律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四)省总预备费:

1、省总预备费,在上级分配的预算控制指标和上年度的结余中酌予设置。市、县总预算暂不设置预备费。

2、省总预备费的使用范围:

(1)一般情况下发生之重大开支,在原预算内不能调剂解决者;

(2)临时性之紧急开支(如临时灾荒救济),原预算未包括而又必须解决者;

(3)根据地方需要兴办某些必办的建设事业。

3、动用预备费,应由使用部门编报事业计划和财政预算,报各有关委或财委各办公室审查后转报主席批准动支。其动支情况,财政厅按月汇总向省财委和主席报告一次。

(五)市、县总预算周转金的设置:

为了平衡季度现金收支与适应年终结转,解决财政上的调度困难,按市、县年度开支预算总额的2%设置周转金,列于本年度收支平衡表之下,以上年结转收入与结转下年度支出相互抵平,在总预算现金收入少、支出多时,可用以周转,至第四季度必须归还,不得移作开支,并长期保持,逐年结转。

(六)超征提成使用的规定:

1、市、县预算执行结果,如收入超过,其结算后,划归市、县之超征或分成收入,主要应用于补充市、县企业资金或与修小型农田水利,并应保留部分后备力量,以防意外灾荒,但不得用于增加编制、提高工资及兴办扩充国家应行控制的各项建设事业。

2、超征分成收入的使用,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筹划,并编制分配预算一式三份,报所属专署审核转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对差额补助单位的预算管理:

1、实行差额补助的县农场、卫生院(所)等单位,必须将其全面收支编制年度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转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按预算差额予以补助,并于年度终了编报决算。

2、差额补助单位,应就其收入情况,按季编造执行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年度执行结果,收支相抵后,如有结余,可转入该单位下年度预算收入。

3、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收入超过预算,其超收部份,可自行计划开支;如收入短少,则应紧缩开支,自行弥补。

四、地方预算的追加追减 编辑

(一)在执行年度预算过程中,由于国民经济计划的变更,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致使原年度核定数不能适应实际情况,得增加或减少原核定岁入岁出预算。在核定年度预算外增加之岁入岁出预算,称追加预算,在核定预算内减少之岁入岁出预算,称追减预算。

(二)单位预算机关追加追减预算的根据和编制程序:

1、岁出单位预算,须具有下列情事之一,始得提出追加岁出预算:

(1)照上级政府规定调整工资,供给生活费及开支标准,其经费原预算未列者;

(2)经批准举办之事业,因发生不可抵抗之事故,其经费超出预算者;

(3)依照上级政府指示扩充原有之事业或机关,其经费不能在原预算范围内匀支者;

(4)遇有重大紧急事件需及时处理,其经费无预算者。

2、岁出预算单位依照规定停办其所属事业或撤销所属机关或因岁入短收由同级政府指定紧缩开支时,应由单位预算机关提出追减预算。

3、岁入单位预算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得提出追加追减岁入预算:

(1)由于税制改变,增加或减少税种致影响税收增加或减少者;

(2)由于国民经济计划的变化,致影响收入的增加或减少者;

(3)由于重大的自然灾荒影响致收入减少者。

4、岁入岁出单位预算的追加追减,得由主管机关提出追加追减预算,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岁出单位预算的追加追减可以科目流用在各单位预算调节解决者,得按预算科目流用程序办理核准流用。

(2)岁出单位预算的追加,确需动支省预备费者,应先报所属委或财委各办公室审查报省人民政府主席批准。

(3)岁入单位预算的追加追减,非本级所能解决者,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

(三)市、县总预算的追加追减,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市、县总预算的追加追减预算及各项计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核准后报所属专署提具意见转报省府批准执行。

2、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少市、县收入或增加市、县支出时,由省负责拨款补助。

(四)省、市县总预算的年度预算经上级核定后,所有科目流用或动支预备费,均不变更原核定各科目年度预算数,但开支后应分别列入有关科目报销,并于编造年度决算时,另附表说明。

第三部分:地方预算的监督 编辑

一、为保证年度所确定的收入任务正确地及时地完成并争取超过,及对既定的支出预算有计划的合理使用,并作到最大限度的节约,各级预算执行机关,必须加强对预算的监督。

二、监督重点:收入方面主要的是税收和企业收入;其次是其它收入;支出方面主要是事业费和基本建设,其次是行政经费。

三、监督的方法:

(一)加强对预算、会计报表的分析。专级财政部门事前应对各主管机关所提送的预算报表,认真进行审核,分析其编制根据和预算数字的真实可靠程序(包括收入来源及支出基础数字、开支标准等);事后应根据各主管机关所编造的会计报表(包括计算)研究其收支执行进度和短收、超征的原因,在检查支出上,应注意其有否按原核定开支范围使用,有无超支和浪费现象。

(二)现场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报表和文件上发现的问题,有重点的深入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了解其预算管理和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专署并应经常的组织对所属各县的巡徊检查。

四、监督的分工:

(一)各级主管事业单位,应对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及预算收支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

(二)市、县财政机关应对各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情况及预算收支的执行,经常进行检查监督。

(三)专署财政部门应经常对所属各市、县总预算的收支进度、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和解决。

(四)省财政厅主要是有重点的深入市、县,对其预算的执行,进行专门性和综合性的检查。

(五)省、专署、市、县在检查预算执行上所发现的问题及预算管理工作上的经验,应及时的相互交流,藉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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