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加强财政纪律和严格执行财政制度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财政纪律和严格执行财政制度的若干规定
1961年3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发愤自强、自力更生、埋头苦干的方针,遵照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国家资金,杜绝贪污浪费,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跃进,特对财政纪律和财政制度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一切国营、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饮食、服务行业和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不论原来是预算内的还是预算外的,今后都应列入国家预算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化大公为小公、化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收入,否则以违反纪律论处。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国家规定的上缴利润、折旧基金、事业收入和其他应上缴的款项,都必须按时按数解缴国库,不得迟缴少缴,更不得扣留或挪用。各企业的利润留成的比例,必须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二、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人民公社、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照国家税收法令和税收政策,按时按数交纳应交的税款。任何部门不得超出规定的权限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加征税款。没有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和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向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人民公社和人民群众推派或筹集资金。

三、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军属办的生产福利事业、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和各人民公社的自办企业事业和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动收入,学杂费收入,作为预算外管理,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公房租金及家具租金等预算外收入,统一由财政部门管理。所有预算外的资金,均必须统一纳入综合财政计划。

四、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人民公社、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革命优良传统,历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必须严格掌握。动用时,应由县以上党委讨论或由党委指定的负责人审批。

基本建设投资,必须根据国家计委规定的项目,按照审批程序拨款。擅自动工兴建和随意增加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财政部门应拒绝付款。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必须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编制定额,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和增加人员,超过批准编制定额和事业计划控制人员,不经同级党委批准,财政(财务)部门不得发放工资。

其他一切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和规定标准定额执行,不准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增加经费开支定额。

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应由省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拟订或修订,不得擅自规定。

五、各项资金必须严格划分使用界限。基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不准相互挪用。基建资金不准用于行政事业开支;行政事业经费也不得用作基本建设投资。支援人民公社的投资、防汛经费、救灾经费和钢铁补贴等国家拨款,一定要专款专用,一律不准调作他用。

六、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必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不准转让、赠送。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变卖的价款应作同级财政收入,不准留作其他开支。

七、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凡不应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一律不准计入成本。企业、事业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款出售,未经省计委批准,不得随意调度或调低价格。企业、事业单位自产自用的产品,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作价。亏损企业的财政补贴,如果超过原定计划的弥补数额,必须由主管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转报地委以上党委批准,否则一律不给补贴。企业的物资损失、短缺。必须报经各级人民委员会核销。凡一个企业的物资损失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由县人委核销;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专署核销;2万元以上的由省人委或由指定的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销。

八、各部门、各单位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如因征收上的技术性差错(如核算错误、税票填名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可报请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手续核定后可以退还多缴部分以外,如因其他情况必须办理退款,应具体说明原因,经专、市财政部门审查,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才能办理退款手续。

九、各级各部门预算内和预算外的收支,都必须事先分别编制预算,事后编制决算,按时上报审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支出或减少收入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人民公社、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也必须按照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正确记载帐目和编制报表。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不论是属于预算内的或是预算外的,均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所有基建单位的基建投资,均必须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所在地如无建设银行,应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各单位的各项存款,除按照规定支付外,不得任意划帐、转帐。

一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人民公社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出纳一般不过多更动,如非调动不可时,必须有人接替,并将财产和资金编好清册,办清移交手续,否则不得离职。

十、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坚持政治挂帅,依靠群众,树立为生产服务的观点。同时,必须坚持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一切违反财政纪律和财政制度的行为作斗争。凡是不按规定上交收入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支援,并及时向党委回报。

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必须加强财政部门的领导,支持财政部门向一切违反财政制度和财政纪律的现象作斗争,以保证国家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以上规定,各级组织、各级人员应即贯彻执行,如果违犯了上述规定,都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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