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考滿月限詔

定考滿月限詔
作者:柴榮 後周
(後周世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25

職官攸設,數易則弊生,政理所施,久行則民信。前典有三載考績之義,昔賢垂三年報政之規。將欲化民,莫如師古,諸道幕職州縣官,依舊制以三十個月為滿。起今年正月一日後,所授官並以三周年為月限,閏月不在其內。每年常調選人及諸色求仕人,取十月一日已前到京,下納文解及陳乞文狀,委所司依舊例磨勘注授。至十二月上旬終,並須了畢,便令赴官,限二月終以前到任。若違程,仰本處不得放上,且令舊官在任。如是無故違程,依格殿選。其有故違程者,須分明出給得所在憑由,許至前冬赴集。今年赴任者,不在此例。其特敕除授,及隨幕判官,赴任不拘時月之限。應授官人至滿日,替人未到閑,宜令且守本官,主當公事,依舊請俸,州府亦不得差署攝官替下。如是遭喪停任,身故假滿,非時闕官之時,隻可差前資正官及有出身人承攝。如逐處無正官及有出身人,即選清強人承攝,仍依正官例支與俸錢,具名奏聞。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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