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齋先生文集/卷二十

卷十九 定齋先生文集
卷之二十
作者:柳致明
1883年
卷二十一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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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疑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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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說。禮之用和爲貴。葢禮有體有用。其體則經。其用則緯。非經則等威不辨而人道亂。非緯則愛敬不行而人情離。故君臣定。父子立。長幼分。親疎辨。卑高陳。截然而不可犯者。體之嚴也。進退升降揖讓辭遜以錯綜而敦合之者。用之和也。此聖人所以因其自然。而經緯人紀者也。君臣主敬。然而於燕曰賓主。所以和上下也。則餘皆可見。而纔說禮。人便謂是箇嚴。不知其用之實。所以和人情也。觀有子特發明之。則達斯理者。在當時葢亦鮮矣。

禮道是嚴。樂道是和。然和生於分定。是禮中自有樂。如仁自是惻怛慈愛。義自是斷制裁割。然親親仁民愛物。自有等殺。是仁中自有義。

仁是惻怛慈愛。而非義則流於兼愛。義是斷制裁割。而非仁則入於慘刻。如禮非樂則離。樂非禮則流。是知此理本自中正。無偏側奇零。

天地間。元有一箇理。是理卽天地生物之仁也。其在人則爲惻怛慈愛之理。其著於事則爲恭敬辭遜之節文。是禮之本則仁。仁之著則禮也。使禮而無惻怛慈愛之本。則非禮也。故孔子曰。人而不仁。如禮何。克己則篤厚懇至。周旋中禮。都是仁之事。故又曰。克己復禮爲仁。

篤厚懇惻。禮之本也。恭敬齊莊。禮之實也。揖讓辭遜。禮之文也。度數節目。禮之數也。簠簋罍爵。禮之器也。五者備矣。然後可以交神明。可以和上下。

禮雖小節。未可淺看。且如引客上階。上於東階則先右足。上於西階則先左足。又如見先生長者。戶開亦開。戶闔亦闔。看來莫不有慈詳篤厚之意。流通貫徹了。

聖人一揖一讓一進一退。曲折纖微。無不中禮。是盛德之至。不勉而能也。因而記之。以爲維持防範之具。卽所謂禮經也。學之者循其本。則雖有不合焉者。寡矣。逐其末。則雖有合焉者。淺矣。

周尙文。非有意爲文也。聖人以爲未足以盡其意之委曲。故極忠敬之所至。而逐節生文。如木氣至而發榮。箇箇是生意。所以孔子說郁郁乎文哉。吾從周。及其弊也。無此意而一於文。則如剪綵著枝。都是死箇花。所以孔子又說從先進。是有意損周之文。

自孔子時。已厭周之文繁。董生亦言宜少損周之文。致用夏之忠。此是千古未決之恨。然今人謂文繁可省者却未必然。自秦漢以降。禮樂都喪。豈惟本之則無。末亦不存久矣。今之繁文。非禮之文也。無藝無義何可與論於禮乎。其實禮之節文。都麤沽鄙略。正宜一修飾潤色之。但於忠上更加意焉。其或可也。

朱子曰。有聖人者作。必將因今之禮。裁酌其中。必復取古人繁縟之禮。此卽三代損益之意也。惟朱子爲能之而不得試。然語類有記。諸生入問疾。因請曰。萬一不諱。當用書儀乎。先生搖首。用儀禮乎。亦搖首。然則以儀禮書儀參用之乎。乃頷之。行狀曰。先生病革。門人問溫公喪禮。曰。疎略。問儀禮。頷之。門人治喪。一以儀禮從事。此是到頭結刷語。使居可爲之地。必將依本分。略去減殺。以酌古今之宜而已。必不盡將儀禮一書都掉了。以從時俗耳目之所慣而已也。

今人動說古禮繁縟。繁則繁矣。然不有儀文之繁。何以見禮意之勤哉。今且擧其一二言之。祭則有陰厭陽厭迎尸獻尸獻祝獻佐食獻賓獻兄弟獻內賓獻宗婦等節焉。鄕飮酒則有讓入讓升辭降辭洗拜至拜洗拜受拜送拜旣等節焉。我孔熯矣。式禮莫愆。仁愛之至也。我有嘉賓。式燕以樂。和敬之盡也。鼎俎以陳之。脯醢以將之。誠敬以主之。和樂以安之。愈繁而愈不厭。愈勤而愈不懈。百回懇至。周遭惻怛。使人薰蒸融液於樽俎器數之間。而藹然不覺其歎息之深者。繁縟之爲也。豈若後世驀直簡徑。曾不足以發人意思者耶。抑逐末而不知其本者。固若甚煩細。而苟使知其義也。則凡其曲折細微之間。自有慇懃篤厚之意。貫徹流通。而不知其爲繁縟也。昔有言書儀中。冠禮簡易可行者。朱子曰。不獨書儀。古冠禮。亦自簡易。嗟夫。又孰知簡易之實。爲未可怠忽而厭棄之耶。

嘗於鄕飮酒之席。見賓主獻酬。其勤甚熟。玩之久。不覺感之深而涕幾下。今之爲禮者。未必得其本而猶然如此。以是知禮之未可以簡徑爲貴也。

家禮因書儀。而規模布置。非書儀之比。書儀只有些少影堂儀。而家禮揭祠堂爲篇首。書儀無宗法。而家禮特著之。是大綱正。若其間小小節文。却有不及書儀處。意家禮爲先生草定未勘之書。故間架纔成。而壁落未治。又被後人妄加手分。改易本文。如舊本主式。見喪禮治葬章。今本改爲喪禮及前圖考妣屬號。舊本改皇字。而今本改爲故字之類。至如附註。或黜或附。屢經竄改。而誤加釐析。如俗節章。朱子答南軒書。分爲二條。而一以爲楊氏說之類。且增補兩註。不復識別。而隨手添錄。種種差誤。貽累本書。使於未勘之恨之外。別有眞贗混淆之歎。可勝言哉。

卷首圖。又是妄加手分之尤甚者。種種醜差。不與本文相應。而不著姓名。使若朱子所自爲者。眩誤後人多矣。何代何人。枉用心力。畢竟名不稱。而徒得罪於賢訓。亦可異矣。

武林應氏以家禮爲非朱子所著。想是緣此等疑端。按之有太過處。丘文莊載其語於儀節而辨之。今取考應說。其引勉齋後序。疎矣。丘儀應氏謂勉齋序云。文公討論家鄕侯國王朝之禮。未及脫藁。則是書非文公所編云云。所謂未及脫藁者。指經傳通解也。非謂家禮也。而若禮範序。則有難以破其證者。應氏謂文公跋三家禮範云。某嘗欲因司馬氏之書。裁酌增損。擧綱張目。以附其後。顧以衰病不能及已。以年月考之。紹煕甲寅。自言衰病不能及。豈於乾道己丑。已有此書。然其曰嘗欲因司馬氏云云。則是乃家禮草定之證也。然而先生未嘗爲學者道。則固不以是書爲纂成也。終不能無有意未就之恨。則所謂衰病不能及者。正寫當日心情。安得以是而遂謂是書非先生草定耶。况朱門諸子。汙不至造僞飾虛以亂師門之旨者。一人猶然。况衆人乎。他人猶然。况勉齋北溪乎。淺妄之責。應氏固不得以辭也。且其提綱挈領處。宛然是大匠規繩。未可以扂楔之疵。而疑樑礎之整也。至如初祖等祭。又可見去取之有未盡。豈後人故爲是不合定論者。以自托於先生耶。獨恨夫以勉齋之精深而後序之作。一於贊揚。殆若爲先生已勘者然。楊氏有意修治而繩削。猶不能盡合矩度。使先生嘉惠之意。終成千古未決之恨。豈天不欲斯禮之復興耶。嗚呼唏矣。

非天子。不議禮。後儒區區修補。不得以盡其蘊也。聖人在上。亦須視時之風氣。况在下者兼有禮令之拘。安得以展其手足哉。故書儀大抵皆因俗而略隄防之。家禮又因書儀而略修飾之。漸次矯救。而不敢驟變於條例習俗之間。是二書之中。時有太徇俗不快活處。其勢則然也。今或謂溫公之學。止於書儀。則非知言者也。而又以家禮爲一字不敢議到者固矣。况又有未勘之恨乎。然而家禮之所以稍復於古者。以書儀爲之先也。楊氏附註。又多引古以參之者。以家禮之漸於俗也。豈曰小補之哉。先生旣自謂衰病不能及。而通解一書。寓百王之定法。待後聖於無窮。晩年托意。在此而不在彼。則以討論往籍。自與著爲禮訓不同。可以無所嫌礙也。若其就此而裁酌增損。則又其所不敢也。嗚呼。竟不得見其制作之懿也。

家禮爲四龕註。繼曾祖之宗。虛其西龕一。繼祖之宗。虛其西龕二。繼禰之宗。虛其西龕三。竊惑焉。夫以朱夫子言禮見於書牘雜著語類者。詳矣。而未有及於此者。至其論廟制則曰。室西南隅爲奧。爲尊者之居。所謂宗室牖下也。室中之位。以東向爲尊。非獨太祖。本廟之主。在其室中皆東向。又曰。五廟同爲都宮。則外有以不失其序。一世自爲一廟。則內有以各專其尊。又論同堂異室之制。曰。合爲一廟。則所以事其親廟者。厭而不尊。夫以同爲都宮。則疑其有所厭屈。而猶得以各專其尊。同堂異室。則疑其不嫌居東。而猶謂其厭而不尊。則况無高祖而曾祖屈於第二龕。無曾祖而祖屈於第三龕。無祖而禰屈於第四龕。則是乃無所厭而不得專其尊。其於所引三條之義。何如也。若曰四龕之設。各有其位。未可以曾祖以下而居高祖之龕。則夫預設四龕。未必爲禮。古者王者始封其子。得立一廟。至六世而五廟備。未有無其位而立其廟。以厭祖禰之尊者也。若曰虛其西龕。方可遞遷以西。則夫遞遷。非孝子之所樂爲也。必也代滿而不敢過。然後遞次遷毁者。出於不得已也。未有方致如在之誠。而遽擬上遷之事者也。今必自東而西。遞次以至於西龕。則是子之所以事其親廟者。不成之爲正尊。而居是廟者。亦必視子孫陞附之有無多寡而爲尊卑也。寧有是理乎。朱夫子深歎廟制之不復。而至謂明帝不知禮義之重。務爲抑損之私。則必不更就抑損之中而愈抑損之。此其所以不復擧似於學者。而家禮之謂初年未定本者。其以此等處歟。

王制。言周之廟制而曰。大夫三廟。士一廟。夫爵秩之高下。繼世之賢愚。勢所不免。擧廢之間。似有甚煩猥。而至苟簡者。必將旋立而旋毁。旣毁而復立。而其事爲不可行也。其必有以處此矣。古者公卿大夫。雖得罪而廢。猶必遇之有禮。臧武仲得罪奔邾。使請立後。則祖廟固自如也。又大學設敎。大夫士之適子。皆收而敎之。以其可官則官之。如其不可官則又有世祿以優之。必不將已立之廟而毁之矣。

又按曾子問。宗子去在他國。庶子無爵而居者。望墓爲壇而祭。註。不祭于廟。無爵者賤。遠避正主。疏。宗子有爵者去他國。謂有罪者。若無罪則以廟從。此又大夫不以罪廢而毁其祖廟之驗也。

程子曰。自天子至於庶人。五服未嘗有異。皆至高祖。服旣如是。祭祀亦須如是。雖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於祭寢。亦必及於高祖。朱夫子以爲此最得祭祀之本意。葢出於人情天理之至。質之古聖而無疑也。禮廢之後。文獻無徵。安知古自如此而其說不傳耶。

有吳生衡銓者。訪余言。禮記大傳曰。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卽遷之宗。所謂五世則遷之宗者。高祖之父遷於上。而四從兄弟宗易於下也。高祖以下不遷。故小宗有四。其三廟二廟一廟者。大夫降於諸侯。二昭共廟。二穆共廟。幷始祖之廟而三。適士降於大夫。無始祖廟。高曾以下。如大夫。是爲二廟。官師又降於適士。四世共廟。是爲一廟。鄭康成誤加註釋。遂謂祭不及高曾。則祖遷而宗易矣。豈有所謂小宗有四者乎。余始疑其言之不師於古。葢細思之。深於其說者也。

明儒柯尙遷曰。大夫昭穆二代同廟。士則三疑四之誤代同廟。庶人無廟。祭四代於寢。夫禮有隆殺。情無貴賤。天下之大義也。與吳說略同。但不以大傳爲證耳。

後考祭法。有曰。大夫三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適士二廟。曰考廟。曰王考廟。官師一廟。曰考廟。此所謂祭不及高曾也。鄭旣註大傳。又註王制,祭法。而隨文生解。不曾爲之會通爲可疑。今按王制。只言廟數。則可與大傳會通。而祭法。直言所祭之位。則爲不可會通。然祭法言天子諸矦廟制。而曰去祧爲壇。去壇爲墠。去墠曰鬼。今以金縢周公爲壇。禱於太王王季文王。則非去祧爲壇也。爲三壇同墠。則非去壇爲墠也。質之周禮。守祧掌先王先公之廟祧。質之春秋。祫祭毁廟之主。皆陳於太廟。則非去墠爲鬼也。又大夫無太祖。而有皇考廟。王制大傳不同。庶士庶人無廟。死曰鬼者。又與祭寢之文不合。此皆可疑者也。楊信齋亦曰。三壇同墠。出於金縢。是乃因有所禱而後爲之。非預爲之也。孝經曰。爲之宗廟。以鬼享之。非去墠爲鬼也。祭法所言。難以盡信。古人亦已疑之矣。大抵大傳之與祭法。有難以輕加取舍。然禮記一書。往往多漢儒傅會。程子已言之矣。苟其兩說之有所牴牾者。吾將擇其不違於他經而安於人心者。從之。

又按如吳說。祭及高祖。大夫又有始祖廟。則爲祭五世。與諸矦同。此爲可疑。而大傳之有五宗。卽其文也。但廟有降殺之差。

大抵程子至矣。未有爲之服而不爲之祭者也。義理自應如此。不屑屑於旣往之跡者也。至以大傳言。則其證益明。而其義愈可信。若是而曰祭不及高曾者。吾不信也。

古者。昭穆之次。左爲昭。右爲穆。而有昭尊穆卑之說。朱子非之曰。宗廟之制。但以左右爲昭穆。而不以昭穆爲尊卑。可謂一洗其陋矣。然而其說猶不塞。至大明。周氏謂父昭在左。子穆在右。神道尙左。彰彰然矣。侯氏謂神道尙右之制。行之雖久。而人心未安。此皆不通究廟制大體之常然不易者。而泥於逐世不定之小節也。夫宗廟之制。奧爲尊者之居。以其尙右故也。大祫之禮。太祖居西。而羣昭羣穆。以次而東。則尙右之義。益明矣。太祖雖以主奧專席。而不得穆之名。然其實太祖之位。自是離右穆不得。此其大體之長然不易者也。乃若昭穆之兩兩對設。或父昭而子穆。或父穆而子昭。互居而無所嫌遜。然亦莫不有尙右之意行乎其間。葢禮席東向皆尙右。今太祖東向。則其座固以右爲上矣。又父親也。親者邇則不可以不別。故遜於左爲昭。祖尊也。尊者遠則不嫌於無別。故處於右爲穆。是昭有嫌於右。而穆非讓於左也。是寧可曰穆尊。而不可曰昭尊也。且左右之稱。何所據而云。豈不以太祖之座而名之乎。而乃截自昭穆。而謂左尊而右卑。則是乃不揣其本而齊其末。於大體尙右之中。別討一箇尙左之義。一不可也。可通於父昭子穆之時。而不可通於父穆子昭之日。二不可也。寧不局而不通哉。但朱子又謂高祖有時而在穆。則高之上無昭。而特設位於祖之西。禰之下無穆。而特設位於曾之東。則又似未脫於昭尊穆卑之意。此爲可疑。當更質之深於禮者。

或曰。必若穆尊而昭卑。則又安得以子穆而對父昭乎。曰。昭之遜於左。繼太祖而就其下也。穆之進於右。更一位而處於上也。以左右言則右穆尊於左昭也。以位次言則第二位卑於第一位也。以其卑於第一位也。故子穆而可以對父昭也。以其卑於右穆也。故子昭而可以對父穆也。此所以不以昭穆爲尊卑。可以互居而無所嫌礙也。前世議者。如陸佃之直以昭穆爲父子之號。而謂世爲昭穆不定者。固泥矣。雖以張琥之心知其非。而亦未見有以折毁廟不皆祫之說也。至朱子有虛其所向之訓。則陸說雖可折。而竊恐猶有所不必然者。恨無以質之當日講席之下也。後攷禘祫。更有一說。見下禘祫辨證。

昭南向而太祖爲右。穆北向而太祖爲左。此卽南向尙右。北向尙左也。與太祖之座異向。而通爲一義。卽天地易簡之文。非後世强意者比也。

家禮冠昏。必以繼高祖之宗子主之。而儀禮皆以冠昏者之父爲主。豈以儀禮冠昏皆士禮。而周禮士只有禰廟故歟。

又按士冠疏曰。天子諸矦冠於始祖之廟。大夫冠者。與士同在禰廟。其曰天子諸矦冠於始祖之廟者。以左氏先君之祧之語而推之。其曰大夫同在禰廟者。未知其何所本也。曾子問曰。父歿而冠。則掃地而祭於禰。此則非獨士也。可以通大夫看。此士冠疏之所本歟。然則大夫雖有祖廟。而必行之於禰廟矣。旣行之於禰廟。則其主之必以是廟之主人矣。

又按天子諸矦冠於始祖之廟。而大夫所以必於禰廟者。天子諸矦自始祖皆已得爲之主。故就最尊之廟而冠之也。大夫未必皆祖之適也。非其適則祖禰或異廟主矣。異主則或從兄弟爲主矣。己或是禰適。或是禰庶。則不得越其親而就從兄弟爲主之廟也。故必就近而親者而冠之也。義或如此歟。

士冠註曰。冠主。冠者親父若宗兄也。所謂宗兄者。卽士昏記所謂禰宗禰兄者也。謂親父或宗或兄也。

士昏記。宗子無父母。命之親皆歿。己躬命之註。宗子者。適長子也。疏繼別爲宗。繼禰者爲小宗。大宗小宗。皆是適妻所生長子也。據此則繼禰者。無父則母命之。無母則己躬命之。而未嘗假大宗之命也。又曰。支子則禰其宗。弟則禰其兄。所謂禰其宗者。宗子之庶昆弟。不敢稱宗子爲兄而稱宗者。遠別也。非謂大宗子也。所以知其如此者。以雖躬命之。而不假人以命故也。

朱子編次通解。收入此等文字。亦時有論斷處。而皆無曰當以繼高祖之宗子爲主者。家禮則必以繼高祖之宗子主之。或是損益之義歟。然而通解爲晩年定論。而一不槩見者。終不能使人無疑也。

士昏記又曰。女子許嫁。祖廟未毁。敎于公宮三月。若祖廟已毁。則敎于宗室。註。祖廟。女高祖爲君者之廟也。宗室大宗之家。疏。高祖之廟旣毁。與君絶服者。則於大宗之家敎之。小宗有四。不就之敎者。小宗卑故也。此則所謂大宗之收族者也。與主昏自不同也。

大抵宗法之廢久矣。家禮特揭之。以爲提綱振領之一大義例者。其有補於世敎大矣。但繼禰者。兄弟宗之。繼祖者。從兄弟宗之。繼曾祖者。再從兄弟宗之。繼高祖者。三從兄弟宗之。而又統之於大宗。所謂身事五宗也。今冠昏必使繼高祖之宗子主之。而繼曾祖以下。皆不敢預。則是有大宗而無小宗。又曾祖祖禰之廟。皆因其宗子而見而已。則其於掃地祭禰之義。或似徑廷。未知其如何也。

士冠醮辭註。凡醮者不祝。疏。凡醮。謂庶子冠者。以此謂庶子則醮之以酒而已。不用醮辭。後値衆子冠。妄以醮而無辭。爲儀節矣。靜窩叔復之曰。長子用醴。重古也。三加後總行一醴。故有加祝。而又有醴辭者。其辭異也。衆子用醮。殺於長也。比醴爲輕。故每一加而一醮。以致慇懃焉。其加也不用加祝。而直待醮而後。用醮辭。以其辭與加祝略同也。其或國有舊俗。長子不用醴而用醮。則聖人亦用焉。不改不祝而用辭。與衆子同。此註意也。疏謂庶子冠者。以醮本爲庶子設也。家禮無論長衆。總行一醮。則辭用醴辭。而但改甘醴惟厚一句。與加祝異。衆子亦醮用辭爲是。今以不祝之文。而不用辭過矣。乃知前日妄作之爲失也。通攷乃醮條下。亦以妄見輒有所註。不覺汗下。乃知學之不可不講也。

朱子曰。一醮以酒者。正也。其用醴與三醮。爲適而加耳。庶子則一醮以酒足矣。今以士冠禮考之。醴辭惟一。醮辭有三。若一醮則難以剟取其一而用之。故家禮亦不用醮辭而用醴辭。則醮必三。可知也。今以一醮以酒爲正者。豈以三加後總行一醮者言歟。

昏禮婦見。家禮以舅姑言之。而無祖舅姑之文。故先輩以同居有尊於舅姑者當之。謂宜先見舅姑。而舅姑以婦見於其室。夫以人情言之。新婦入門之日。父與祖同其嘉悅。而祖卻屛處一室。不與共觀。則不能無代謝已甚之感。以禮意言之。家事統於尊。而子卻擅主其禮。專據其席。又豈無專尊自制之嫌乎。且以家禮文義言之。言同居則有不同居者矣。故下文曰。不同居則廟見而後往。此豈指尊統一家者乎。今以尊於舅姑之文。宛轉說去。似不甚妨。而若曰同居有祖舅姑。則不辭矣。按主昏條曰。主昏如冠禮主人。冠禮曰。主人。冠者之祖父。此葢先發其例。而包以下之文也。其以舅姑爲文者。以常者言。而祖在則當蒙上文也。士冠禮疏曰。家事統於尊。祖在則爲冠主。此義葢自昔已然也。旣爲之主。則冠昏等耳。婦見亦昏禮也。何獨至此而不爲主乎。若同居尊長。乃是旁尊也。雜記曰。見諸父。各就其寢。家禮其有所受之矣。

儀禮冠昏皆行之於廟。所以重其禮也。亦所以聽命於祖禰。而不敢專也。亦所以事死如事生也。然而冠禮。直行之於廟之室外而已。昏禮則筵于戶西。以其將以先祖之遺體許人。故爲神布席。若親授之然也。後世冠昏無行於廟者。則神人之間隔斷。不相融通。而猶有逐節告廟之文。爲不敢自專之義也。今則告廟之禮。亦鮮有行之者。只事畢廟見而已。謂之尊敬則有之。而其於親愛之道。幾乎熄矣。嗟乎。又豈獨冠昏哉。

古者。人死不冠。非全不裹首也。葢冠碨礧在首。則不可斂。斂則又搊摺而不成其爲冠矣。此其冠爲生人首服而非死者之用也。故周之玄冠。不見於士喪禮。而其用卽掩也。以此而推之。大夫以上。亦不用五冕。故曰人死不冠也。葢掩爲上古裹首之制。而冠之所由始也。其制穩貼而不碨礧。雖斂而不搊摺。便而合於古。所以用爲死者之首服也。湖門許用掩。男女皆同。今當以此爲正。如欲用冠。則製而不著。安置棺內。其或可矣。

古者親始死。去冠而笄纚如故。身服十五升白布深衣。至小斂後。去笄纚而著括髮。括髮者。用麻繞䯻。是爲去飾之甚也。又弁絰之用極輕。乃是吊服之絰也。而每當斂時。若臨葬啓殯之後。皆著弁絰。常思始死及啓殯。乃痛極哀至之日也。宜其愈致無容之節。則後世被髮。雖云出自蠻俗。而未爲不可。况旣成服過三月之後。必無更服輕服之理。而古禮如此者。葢以屍柩未藏之時。未忍致死之也。然又不可同之平存。故變於常節。以致其哀。不忍於遽凶。以致其疑。直待斂而殯而不可追。然後爲之斬齊。以主於哀。旣將葬而啓殯也。則又以其如將復見也。故捨凶而更就未純凶之服。此其哀傷惻怛。有甚於服斬杖以哭死也。然則聖人制禮之意。可謂委曲懇至。而始死被髮。可知其鄙略也。

又按白虎通義曰。三日小斂何。奪孝子之恩以漸也。二日尙冀其生。三日終不可柰何。故天子諸矦。三日小斂。大夫士二日小斂。白虎通義止此。其致死之道若是也。故變服之節。亦以象焉。始死而笄纚如故者。尙冀其生也。小斂然後去飾者。求生望絶故也。今也則反是。始死而被髮。則奪恩之無漸也。小斂而斂髮。則殺哀之太遽也。葢同括髮。而在古則爲去飾之甚者。以在笄纚如故之後也。在今則爲殺哀之節者。以在被髮之後也。一箇括髮。依然古制。而義實相反。其於冀生之心。望絶之意。而皆失之矣。大戴禮曰。喪祭之禮。所以敎仁愛也。嗟乎。其未易言也。

大抵死者。孝子之所甚惡也。故旣絶矣。而爲之招魂以復之。復而不生矣。而猶笄纚如故者。尙冀其生也。旣小斂。冀生望絶。然後去飾。而猶著弁絰。以致其疑。若將復生然。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斂於棺。然尸柩尙在。弁絰猶不改。至於殯。則尸柩。且不見矣。故至此而爲之斬杖以成服也。則不能不致死之矣。然猶爲之象生。饋食於下室。而燕養饋羞湯沐之饌畢具。至於葬。則知其不可追矣。猶於啓殯之後。親見尸柩。如將復見也。捨凶而更就未純凶之服。又烏知其不可追也。至於卒哭而後。生事畢而鬼事始矣。然旣祔之後。返主於寢。以事生之禮事之。三年之後。服之亦已矣。然猶有寢廟象生之設。若其正廟。所以神事之也。而其祭之也。猶爲之相酬酢胥飮食。宛然若親之生存居於是。所謂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者也。是其孝子之情。何嘗一日死其親哉。此喪祭之禮。所以敎仁愛也。嗚呼。禮廢之後。人不知此義。視死喪爲大分。纊息纔訖。奪恩無漸。遽已被髮。而無復冀生之心。人子哀傷惻怛之意。遂湮而不宣。向後之事。一切鹵莽。禮敎之有關於人紀興廢。有如此者。豈非仁人之所宜深念也哉。

殯者。喪之大節也。致生致死。於此焉分。未殯則親見尸柩。未忍成服也。故必待殯而後成服。觀於古人臨葬啓殯之日。還著弁絰。可知也。以斬杖。乃服死之服。而尸柩旣見。如將復見故也。家禮以或桼棺未乾。又以南方土多螻蟻。不塗殯。楊氏又謂三日大斂。可以成服。而人子不忍死其親。故必四日而成服。而見尸柩。未忍成服之義。不復講矣。按朱子於長子喪。掘地深二尺。以火磚鋪砌。用石灰重重徧塗之。可知家禮之非正論也。且三日則不忍。而四日成服者。以其殯也。若無此一節。則何昨所不忍。而今可忍也。今人不知此義。視殯謂無關於禮。而特以備棺之風暘而已。故每待事訖之後。而成服爲其所先。非少失也。愚意石灰可以禦螻蟻。桼以濕氣而乾。又非所慮也。必若未可以殯。則寧遲一二日。而未可遽成服於見尸柩之日也。

成服因朝哭。無別設奠。而今人設祭。非禮也。葢爲生者事無奠。朞而祭亦非爲除喪設也。

古之死者。殯于正寢。而設朝夕奠。象生于下室。而設饋羞湯沐之饌。下室。卽燕寢也。葢三年象生之中。又有神事事生之不同也。廟制。亦前有正廟。以藏神主而鬼事之。後有寢廟。以藏衣冠而生事之。是疑寢廟象生之設。從下室而入也。而檀弓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註曰。不復饋食於下室。而鬼神祭之。是旣葬之後。下室無復事矣。又士喪記。言饋羞湯沐而不及衣冠。又薦新設於殯宮。與廟之薦于寢者。不合。豈三年之內。殯宮之設。亦象生也。故遺衣之藏。新物之薦。皆於殯宮。直待入廟而後。始兩設之。而下室饋羞湯沐。又是象生中之象生。故旣葬而遂撤之歟。

奔喪返櫬者。成服而從柩。世多有之。按道有喪。禮有復含返喪之文。而無成服。曾子問。其入如之何。孔子曰。共殯服。註。殯時。主人服布深衣苴絰散帶。垂共之。以待其來也。其從柩之服。則孔子又曰。子麻弁絰。疏衰菲杖。註。麻弁絰布弁而加環絰。疏。棺柩未安。不忍成服於外也。據此則在道未成服。可知也。惟奔喪言未得行。則成服而後行。此則喪在家。子奉君命。使事未了。以俟他人代己。未得卽行。又在家斂殯如禮。可以成服也。若喪在外而將返。雖斂而不可殯矣。按旣夕禮。有啓殯變。爲親見尸柩變。同小斂之節。是殯未殯。爲成服不成服之節。可知也。夫以旣成服過三月。而猶以親見尸柩。未忍致死之也。則其在初喪未殯也。尙可以成服乎。今啓殯之變。雖未可返古。羇旅造次之間。禮變而情未伸者多矣。例多薄板收尸。必須至家改斂。附於身者。且不準禮。不特未殯而已。以棺斂未成之柩。崎嶇原濕。溝壑不免。更安忍遵依常節乎。雖或在官子弟。隨侍棺斂。得無憾。扶櫬在道。未殯則同也。而斬杖。乃致死之服也。施之此日。人情之所不忍也。此古人制禮之意。可謂委曲懇至也。鶴峯先生遭叔氏雲巖喪於旅次。以未殯斂。不成服。到家斂殯。後一日方成服。退溪先生以爲當如是。此爲正禮無疑。固不論日月久近也。

在家妻子。又多遵用三日成服之文。竊意奔喪之文。以喪在家。斂殯如禮。而奔喪者未卽行。理難久而不服也。若喪在外而尸柩未得所歸。則是爲未殯也。雖在家不見。而同爲見尸柩之節。恐未可成服也。鶴峯先生處此其兄嫂成服。待喪至之第四日。稟于師門而行之。恐亦爲正禮也。

尹明齋謂赴燕死者之子。返柩在屢月之後者。當從未奔喪成服之文。恐未然。夫喪在他國。尸未得所安。棲遑在道。而奔喪者。限以我境。未到喪次。情極理窮。莫斯若也。尙可以常節自處乎。且不論久近。迎柩自有日。何汲汲於未見喪而成服乎。若迎柩路絶。永無其期者。可倣奔喪之文耳。

大抵喪有在家在外之異。奔喪者。有自家自外之不同。又有日月之久近。事勢之阻通。移步換形。情殊禮變。立文者難於典要。考禮者易於參錯。必須緣情稱勢。以適於事。方可以免於失禮矣。

女適人。男爲人後者。爲本親服。義例無不同。而男則爲本親皆降一等。女則爲祖若曾祖及兄弟之爲父後者不降。葢男爲人後者。直異宗別統。若不降其正統之服。則有干紀亂統之嫌也。女適人者。雖出。猶自歸宗。故不降其正統。亦得爲兄弟之爲父後及爲宗子服。獨降其父母者。不貳斬也。降其餘親者。恩稍輕也。或疑父母之爲出後子服朞。而爲出嫁女大功。是輕重亦有義矣。曰。不然。出後子服朞者。是用旁親相報之例也。制服之輕重。雖不侔。而用意之親疎煞有別。又不可不知也。其女自歸宗。而男不得歸宗者。女則雖歸重於夫氏。而非自承統也。故本統不可絶也。男則歸重於所後者。大一統也。若又歸宗於本親。是二本也。此其所以異也。

喪服兩女各出。不再降。兩男各出。不再降。獨男女各出。則再降。其出則同。而服有再降不再降之異者。葢兩女各出。俱是適人也。兩男各出。俱是爲人後也。故兩女一降。則相爲皆嫁降也。兩男一降。則相爲皆出降也。故一降而義例無不見。至於男女各出。則一嫁一出。義例不同。若只一降而已。則有嫁降而無出降。不可也。有出降而無嫁降。亦不可也。故必再降。然後嫁與出之義備見。此所以恩非差殊。而服有不同也。

古者天子諸矦。絶旁朞。而獨外祖父母小功。妻父母緦。則不絶也。非爲外親緦小功重於旁親朞制也。葢天下固有無父昆弟己昆弟者。而未有無外祖父母妻父母者。故雖絶旁親朞制。而猶服外親輕服者。所以備人倫也。其義精矣。

張寢郞省伯錫愚季父有妾無子者。取省伯叔父庶子而托後焉。後季父亡而省伯不許服斬衰。以語余。余始疑之。而終乃犂然服其當。葢妾不得體君也。夫婦齊體。故夫亡而妻立後。則妻之子乃夫之子也。妾侍人也。不敢齊體。故妾有子而爲父後。則不敢服母之服。以與尊者爲一體也。然則妾無子而爲母後者。顧可以父服服其君乎。若以父服服之。則是以侍人而齊體於君也。非所敢焉者也。抑儀禮喪服篇。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之爲母子。是則爲妾後者也。而周公以慈母。著其服。小記亦以爲庶母爲祖。庶母謂爲慈母。後所謂慈母。卽乳養己者之稱也。庾氏所謂以功勤致服者也。其不列於所後。而以是爲稱者。葢妾母不齊體於夫。無可傳之重。故無置後之理。其或後之者。不過假慈母之名。而服止於其身耳。以此援尊而服父之服。尤無是理也。然則可無服乎。曰。無服則不可。若張氏自有本服朞。朞而後服布直領以終喪。可也。若本無服。則直以黑冠直領布帶。其或可否。

後按禮律。此子之於其母。亦難比擬慈母。寧倣侍養也。則侍養父無服。似可以此義處之矣。葢直領布帶。禮無其文故耳。

妾有子則服父之服。置後則不得服。何也。曰。有子則服者。非以妾之子也。以父之子也。置後則不得服者。以妾之後也。非父之後也。侍人非齊體也。置後非所生也。非所生而後侍人。則父子之名。無所當矣。非父子而服父之服。是以恩者耶。以義者耶。以名者耶。

只以所生而爲父後。則不敢服母之服可知。爲妾後。不可服父之服矣。然則其服母也。以三年乎。曰慈母三年者。重父之命也。重父之命者。兩妾之子。相爲其母服不過緦。其或一妾無子。父以一妾之子。命之爲母子則重其命而不敢不服也。然猶不列於所後。而假慈母之名以服之。今或取他人之子。則又非慈母之可比也。可倣侍養。侍養之服。無定制。收養在三歲以前者。三年以後。則不三年。視恩之輕重而已。

己存則此子可倣父在爲母之服乎。曰。庶子之壓於父。不異於適子。故父在爲其母。亦杖朞也。若此子於己。未可謂父子矣。非父則不壓。非子則不見壓。固不論己之在否也。

兩妾之子。相爲其母服不過緦。是不以母子相處也。不以母子相處者。以於父非齊體也。父之所不齊體。子不敢以母處之也。

嫡子之於庶母緦。於庶叔母朞。爲庶則同。而所以服之者異。以此爲父之侍人。彼爲庶叔之齊體也。葢無論嫡子庶子。視齊體與否。非以其等分也。

李參判龜雲庶孫。爲父之所生母。初服承重之服。後以無重可承。還脫之。余謂謂無重可承則是。而還脫則非矣。按小記。爲慈母後者。爲庶母可也。爲祖庶母可也。所謂祖庶母。卽無子而托後於嫡子所生之庶孫者也。猶爲之服三年者。以爲後故也。况妾自有子。而其孫又其所生者乎。是亦小記所謂父卒而後爲祖母後者也。安有均是爲後。而以他人後無父之祖庶母則服。以所生後父卒之祖母則不服之理乎。晉王冀曰。妾之無後而托後於人。猶爲之服。况親己之孫。而可不服耶。此義更無可疑。但須假慈母之名以服之。以無重可承而雖所生。亦可稱祖庶母也。

五代孫承重服疑。曾叔祖嘗奉質於師門。而問辭疑於當服重。答辭疑於不當服重。未有定論。後因勘校禮書。得一證案。祭法王下祭殤五。適子適孫適曾孫適玄孫適來孫。喪服不杖章。適孫傳註。凡父於將爲後者。非適子皆朞。然則王禮亦適子死。有適孫。適孫死。有適曾孫。向下皆然也。周禮司服疏。王爲適子斬衰。爲適孫適曾孫適玄孫適來孫齊衰。此皆以王禮言。然其祭與服之及於來孫者。以將爲後也。祖於將爲後。如曾玄。則孫於爲所後。恐亦如曾高也。祭則有王朝卿大夫士尊卑隆殺之等。而服之有王朝加隆者。未之聞也。然則未可以王禮而謂大夫士之不可承用也。若然則似可爲五代孫承重服斬之證矣。

又按通典。晉袁準曰。喪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此通遠祖言之也。今有彭祖之壽。無名之祖在堂。不可無服。朱子亦謂自四世以上。凡逮事。皆當服齊衰三月。此則有父祖服重。而己以子姓而服之也。以生及之而不爲之服。非所以尊祖也。其或無父祖。而己與遠祖居。則是亦爲祖後者也。子姓之服。同於曾高。則爲後之服。恐亦無異於曾高矣。以爲親盡而服竭也。則三月之服。亦不當有矣。按禮有加一等服小功。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同居。亦加一等。以其相愍故也。况受形於傳祖。托情於爲後。在祖而無子若孫。在孫而無父與祖。相愍切於他邦。哀矜同於不及知父母。而其尊又非小功兄弟者等也。大凡持重之服。恩義兼盡。非獨以傳重之義也。先王制禮。上殺止於高祖者。以高祖以上稀及之耳。袁準之言。朱子之訓。止於齊衰三月者。以五代孫爲後。尤爲稀絶故也。旣及之。又爲之後。則三年承服。恐在所許也。然則其祭之也。柰何。曰爲之服。不可不祭。祭之終其身。然後遷而埋之。或不悖於情否。爲異姓後。亦以恩服而以義祭。况以子孫而不得比於後異姓耶。

親盡之祖。旣無傳重之義。則又豈有承重之服乎。曰重之爲義。傳統之謂也。傳統於祖而統理族人。故支子不得與也。設若五代祖若孫。相依以居。則凡承宗代幹之事。孫不得不承於五代祖。祖不得不傳於五代孫。無緣乃絶之矣。不然則五代祖爲絶其統。而高曾以下。爲別立重矣。夫有後而絶其統。與世適而別立重。其於人紀。無一不可慽者也。故謂無傳重之義者。謂主祧宗毁之祖耳。若逮事之祖。爲後之孫。恐不得不傳而承之矣。

親盡祖改葬。宗子服疑。亦有當日問答。金士休家未及遞遷。而湖門猶不許其服緦。曾叔祖以見柩。當以喪禮處之。而疑已遷者之亦當服緦。竊疑改葬緦。擧服之最輕者。雖子爲父。不過是也。孫爲祖服緦者。惟宗子爲然。非宗子。不緦也。然則五世而主祧宗毁。則雖世適。亦同衆子孫也。去廟爲壇。去壇爲墠。有漸遠而無緣更近之矣。改葬雖處以喪禮。是謂斂尸設奠。自作喪禮。其服則似宜同衆子孫之爲之也。其未及遞遷者。乃失於禮者。告廟哭廟。雖不得不主。而其服則加麻之外。恐未知如何也。

應服三年者。改葬緦。旣曰爲遠祖。亦當承重。則豈不是應服三年者耶。曰。恩生於近。近則禮爲之隆。情疎於遠。遠則禮爲之殺。夫以祖父母。情次於所生。服亞於斬衰。然有生不及者。父爲之稅服。而己則否者。以後代之孫。不服先代之祖耳。若夫親盡之祖。逮事則近矣。爲後之孫。情重則恩矣。故三月以著子姓之服。則三年以盡爲後之節。恐亦是不得已也。然此特假設而爲準備之語耳。夫以玄孫之稱。猶取微昧之義。而過此以往。輕遠益甚。故五世而親盡。主祧而宗毁矣。其爲生不及。不惟不及其世而已。主祧則無傳重之義。宗毁則無適孫之稱。若以逮事承服之故。而推之於未逮事之祖。又推之於無窮。則是禮無限極。而非時之恩。責之於輕遠之裔孫矣。葢其親盡雖同。而逮事之與祧遷。其恩之輕重。禮之隆殺。有不得以不異者矣。若百世不遷者。不祧不毁。亦當與逮事同。又不得與已祧比幷論也。

家禮。開塋域祀后土。無焚香酹酒之節。其云酹于神位前者。卽當時俗禮。所以獻爵。而非爲降神也。至墓祭后土。有降神之文。同是后土祀。而彼此逕廷。豈亦文字之未勘歟。

又按周禮少宰贊祼將之事。註。惟人道宗廟有祼。天地大神至尊不祼。鬱人和鬱鬯。疏曰。山川及門社等事。皆在鬯人。亦無祼事。葢祼用鬱鬯。祭秬鬯。其不在鬱人者。無祼可知。然則無降神者。爲合於古。而有降神者。或出損益之義歟。

又按周禮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禮天地四方。疏曰。鄭註大司樂云。先奏樂以致其神。禮之以玉而祼焉。是其以玉禮神。與宗廟祼同節。若祭天。當實柴之節也。涖玉鬯疏曰。天地有禮神之玉。無鬱鬯。宗廟無禮神之玉。有鬱鬯。但宗廟雖無禮神玉。仍有圭瓚。曲禮云。玉曰嘉玉。特牲云祼用玉器是也。葢天地不祼。而以禮玉當祼節。故曰禮之以玉而祼焉。宗廟無禮神玉。而以圭瓚用玉。故曰祼用玉器。此其文字交互。易於混看而無別也。

家禮。題主無奠。至五禮儀有之。先輩皆據家禮。以無奠爲是。按喪禮。爲死者事有奠。襲斂奠是也。爲生者事無奠。成服因朝哭是也。題主。乃爲死者事也。捨舊從新。其事尤大。恐不可無奠也。古無葬而立主。至虞用桑主。練用栗主。卽有虞練之祭。所以不別祭也。若如今禮。其必有祭也明矣。

古者虞而立主。竊意其用意宛轉。葢體魄纔窆。神魂飄蕩。安神之義。此時尤切。而遽易前日依神之魂帛。殊非復用所嘗經衣之意也。待其虞以安之。乃爲木主以懷附之。庶幾得其懿矣。今雖未可援古以駭於俗。魂帛埋置之節。恐宜待三虞後也。

旣夕禮反哭。主人入門。升自西階東面。註。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所作。謂阼階行禮之處。而東面向之。所謂反諸所作也。士虞禮。主人卽位于堂。如反哭位。竊意虞祭。非取反諸所作之意。而其位却如之者。以不敢據堂上西面之位也。堂上卽親所行禮之處也。故曲禮曰。居喪之禮。升降不由阼階。升降且不由。則其不敢直據堂上之位。可知也。通言居喪禮。然則不但虞而祥禫皆然。可知也。鄭以此在禮常行。不待解釋以曉人。故不言也。而疏家誤解。反諸所作之義。以爲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殆不成文理矣。然則大斂。主人在堂上西面者。何也。曰。此以尸斂於阼。而主人男女從而夾牀也。其就阼階下西面。何也。曰。階下之位。不比堂上之爲正位。且以見爲是喪之主人也。升降猶自西階。堂上不當阼階。則哀痛不忍之意猶在也。

反哭之禮。其義又精。先於祖禰。所以伸親在時反面之義也。故不直入殯宮。而先於廟。旣入廟則又感親之曾所行禮。而向之而哭。所以不於阼階也。若就阼階。則所向者西階也。非所以反諸其所作也。此義疏家已不審。而曰就神位。其無義甚矣。

三年內主婦。家禮謂亡者之妻。無則主喪者之妻。孔疏謂亡者妻。而皆不言葬之前後。沙溪以爲虞以後。喪者之妻爲主婦。大山先生以爲三年之內。亡者妻爲主婦。皆有意義。然按士虞禮。卒哭以前無文。而祔則有夫婦致爵之節。其爲共事可知也。葢古者吉凶之變。自卒哭始。而猶是以喪禮處之。至祔祭則曰如饋食。言如平常特牲饋食也。意其禮如此。故夫婦有致爵也如此。則夫婦共事。而亡者之妻。用舅歿姑老之禮。恐在此時。其於擧廢之間。似亦不至無漸矣。古窩嘗有是說。似爲有據。

士虞記祔祝曰。孝子某云云。適爾皇祖某甫。以隮祔爾孫某甫。葢一祝兩告。而以祔爲亡者設也。故以孝子起辭。而適爾皇祖。先於隮祔爾孫之文也。意祭饌一。故祝亦一也。祔合之意愈切。後無一饌而祭之禮。此賀循分祝之所由也。其分祝也。祖位則曰曾孫某。亡者位曰哀子某。家禮用分祝。而祖位稱孝子者。以猶循士虞記以亡者爲主之意也。但於祖而稱子。名實乖矣。而猶可曰不至於倒置尊卑也。若因此例。祔妻於祖妣而曰夫。祔子於祖考而曰父。是不但名實之爲乖。而其爲未安。顧不大歟。家禮之文。自有未勘之恨。而名實之間。難於承用。又如此。則恐不得不變而通之。以從賀循也。

通攷祖考位祝。引雜記言。當稱孝曾孫者。未安。士虞記亦稱孝子。此皆告亡者之辭。若祖位則未吉祭。承祀之前。何可遽稱孝乎。是爲死其親而遽代之也。吾輩未察而致誤本書。可懼也。

或疑祔之如饋食也。以幷祭先祖也。練祥只祭亡者。當如虞禮。曰。不然也。喪事有進無退。設若練祥復用虞禮。則祔不在練祥之前矣。惟其可以漸吉也。故卒哭而祔。祔而練。祥而更無如初虞之文。則以承用於祔故也。孔子譏練之行旅酬。與大祥之不行旅酬。此其擧廢之間。皆是饋食之節。則其他之如饋食。可知也。使其如虞。則酬不當言矣。然則祔畢。而主復乎寢。非旣吉而復凶耶。其於有進無退之義。何如也。曰。斯義也。朱夫子嘗言之矣。葢曰吉凶之際。其變有漸。故始死全用事生之禮。旣卒哭祔廟。然後神之。然猶未忍盡變。故主復乎寢。而以事生之禮事之。如曰旣吉則不可復凶。旣神事之。則不可復以事生之禮接。則非惟未嘗深考古人吉凶變革之漸。而亦不暇反求於孝子慈孫深愛至痛之情也。朱子語止此。葢卒哭而祔。則生事畢而鬼事始矣。祭之所以漸吉也。但以孝子慈孫深愛至痛之情。未忍盡變也。故又返主於寢。而復以事生之禮事之。所以成孝子之情。而其禮則未練而有朝夕哭。旣練而有思憶哭及通三年朔月月半奠薦新等事也。至於練祥大祭。則漸吉之義。不緣此而遂已也。先王制禮。本之人情。而又未嘗不致勤於隆殺之變。亦可見矣。

大抵陸氏以漸吉之故。遂謂旣祔。則不可返主於寢。今人以返主之故。又疑練祥之復用虞禮。葢皆不知返主之與漸吉。各是一義而不相妨也。且雖返主。而所以處於事生之禮者。亦未嘗不漸殺。卒哭而無非時之哭。練而無朝夕之哭矣。然又爲無以伸其哀情也。而又許十日或五日。廬中思憶則哭。政如旣祔之後。又許返主之義也。此其禮意之委曲懇至。未可遽以一端裁之也。

陸氏非薄於孝者。講禮不熟。不察於孝子慈孫深愛至痛之情。則知有所蔽。不能盡乎哀傷惻怛之實。此其學術之害。非但蔽於知見而已也。此理纖微曲折。政非直截簡徑之所能盡。亦可見矣。

今之終三年上食。非古也。古人下室之饋。旣葬而撤之。以尸柩旣藏。生事已畢故也。今以從厚之意。而終三年。旣是從厚。則哭亦從厚。有禮家之論矣。或以儀禮練而止朝夕哭之文。而上食不哭。則非其類矣。古無葬後上食。豈有上食之哭。至練乃止乎。禮所謂練而止者。乃今晨昏哭也。

喪服適子父在爲妻者不杖章疏曰。不杖則不禫。以此先輩多言不杖不禫。而不言不練。是杖禫可廢而練不可廢。余謂不杖不禫。則亦當不練。以此往復於晩塢。其說頗長。後更思之。夫杖者。喪之大節也。故未有杖而不成三年者。亦未有不杖而成三年者。是以喪服具練祥者。曰杖朞。無練祥者。曰不杖朞。是杖不杖。卽練不練之文也。此義甚明。而前此區區於旁引曲證。亦甚勞矣。

又按適子爲然。則衆子得爲妻杖而具練矣。適子爲妻不杖者。以父爲主也。然而奔喪云。凡喪父在。父爲主疏云。是同宮者也。然則今之異居者。可爲妻杖。而不異居者。與適子同歟。

又按古命士以上。父子異宮。是有臣屬從衛。體面甚大。是君命之也。非如今人只異鼎析箸者也。雖居室稍異。未可以異宮論歟。

又按今人鮮有異居班祔之禮。祥而祔於祖廟者。父爲主。各藏主其室者。父不主。其或可歟。

先滿先除。後滿後除。爲兄弟聞喪有先後也。通典徐野人云。其兄知喪晩。其妹先除著綵。無所疑。恐未然。玉藻有縞冠玄武。爲父未除喪。子不純吉也。今兄未除。則父母喪未終也。爲父未除喪。猶不純吉。則爲父喪未終。可以純吉乎。己服雖除。而恐不宜著綵也。若其兄先除。則几筵撤矣。與其弟有未除者。義稍異矣。而恐亦不當以綵服處之。或以禫後。素端黃裳。爲節耶。

儀禮亡失之餘。只存士禮。而喪禮中。無祔練祥禫諸篇。故或疑此亦在亡失中。然今以士虞禮觀之。恐非有闕文也。按士虞禮節文具矣。再虞曰如初。三虞曰用剛日如初。卒哭曰用剛日亦如初。其異者皆記之矣。祔則曰明日。以其班祔。其他如饋食。小祥曰朞。而小祥。大祥曰又朞而大祥。禫曰中月而禫。其異者亦皆記之矣。是卒哭以前之如初虞。祔以後之如饋食。可知也。又其文皆具於士虞及饋食禮。則其初之非別有篇目。又可知也。就此而以其異者。而參之於其同者。則祔練祥禫之節文悉具矣。

四時常祀。正祭也。其禮最重。但祫祭四代。體面大。需辦難。人家雖欲行之。力有不贍。此其所以廢也。古者。大夫以上。四時皆祭。士則時至事暇則祭。葢爲其祿薄。不必一年四祭也。且雨露霜露之感。春秋爲至。今量爲其制。春秋兩祭。必以仲月。春祭不行則行夏祭。秋祭不行則行冬祭。皆以仲月。所謂不行。以癘疫逼發。死喪同宮。非此則不得挨過。以爲定制。其或可矣。

喪中廢祭。自杖朞以上。終喪不祭。終喪。謂斬衰二十七月。杖朞十五月。喪事終畢也。祭吉禮也。喪時不可行吉也。同宮未葬。雖緦不祭。以吉凶不可相干故也。非以其服也。不杖朞未殯不祭。旣殯則祭。謂異宮也。若同宮則葬而祭。禮也。

曾子問孔子曰。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註。齊衰異門則祭。據此則橫渠以季父不杖朞。而三廢時祀。或以同宮耶。又按禮爲父後者。爲嫁母出母無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據此。杖朞廢祭明矣。

出後者本生不杖朞。服雖降。情不可忍。在服限。恐亦難祭。若心喪則祭矣。然又恐殺禮。如侑食受胙等節也。

今人癘疫在同里。雖遠不祭。過矣。或謂神道未安。亦未然。癘惡氣也。非所以致潔故也。非同宮。非切鄰。則無廢祭之理矣。

今人盛祭。必考妣異卓。三獻各炙。而困於貧窶者。患不能及。因循廢禮。未必不由此也。古者。祭於廟。考妣同尸同几。而祭饌一。以精氣合也。今分而二之。非禮也。古者。祭有牲。卽今之炙也。獻爵則有肝從膰從。其設甚略。如今之下酒。今盛爲各炙。每獻進設。亦非禮也。今宜反古之簡易。以爲正祭復行之漸。其或可也。

人家多是貧。不能及於禮。而苟其可爲。必殺牛而祭。此又僭也。古者諸矦以上。具太牢。大夫少牢。士則特牲。太牢者。牛羊豕。少牢者。羊豕。特牲者。豕而已。今宰牛有禁。俗多冒而爲之。因而成俗。然用豕。士禮也。苟存心於繼孝者。可畜而用之。無難也。古者。庶人用魚炙。今用以祭。亦無害也。或循俗用牛亦難。立一切格式。葢生人用牛。則祭之亦難以禁絶也。

儀不及物。君子謂之不成享。是禮爲至。物次之。澗谿沼池之毛。可以祭神。可以享親。惟在盡其誠而已。但不可不致其力之可及耳。若夫務爲盛設。踰禮以爲能者。庸人婦孺之見。鬼神不歆之矣。

米食麪食之稱。自書儀而自註曰。米食。黍稷稻粱飯及炊米爛搗爲餠者。麪食。粉米爲餠者。今人以麥麪爲不托者。爲麪食。失之矣。今不用。似亦無害。

三鼎五鼎。古人用牲之文。古者用牲。皆烹之於鑊。升鼎而載之於俎。五鼎者。羊豕膚魚腊也。三鼎者。豕魚腊也。今人用牲不烹。故不知爲牲。而以所謂湯者。當之。具三味。或五味。非古矣。

古者。有牛臛羊臐豕膮。牲以羊豕。則不以牛臛。牲以豕。則不以羊臐。所謂庶羞。不踰牲也。似今之湯。而無三湯五湯矣。

古者有四豆。以博異味。膮,炙,胾,醢。膮。豕羹。炙。炙肉。胾。生肉片切者。醢。肉醬。今不用湯而用四豆。似宜。

今人以油果。爲祭饌之美品。而此似出於僧家。旣夕記。凡糗不煎。註。以膏煎之則褻非敬。然則今之油餠各品。皆不當用矣。溪門不許用油果。沙溪亦以蜜果油餠。爲非禮。推此以求。凡俗味之悅口者。皆不宜雜陳也。

古人之祭。用大羹,玄酒。非惟尙希古而質。以是氣本湛一。政宜其交也以淡。褻味之非敬。可知也。

果以多品爲貴。亦未然。少牢特牲。皆只有棗蒸栗擇。今用四品。已倍於古矣。

祠堂儀有朔望參。有薦新。有節日祭。有忌祭。又有墓祭。頭項多。或近於瀆。此人情厭怠之所由生。而正祭之所以不擧也。今按朔望參。或僭於諸矦月祭。廢之似未爲害。薦新單用而不具物品。節日只存大者。以簡其目。而但存正祭與忌祭墓祭。或不得罪於禮否。

節日非古也。朱子因俗而存之。葢以節日燕樂。卽以其物享之祖考。亦人情之不能已也。但正祭之月。廢之亦無害。只一年無過四祭。存其大者。如正朝端午重陽冬至之類。若正祭退行於是月。則亦不祭。可也。喪中廢正祭。而節日。朱子謂存之無害。葢以其禮甚簡故也。但本出燕飮。則恐亦非喪中所宜有。未知又如何也。若殯宮則似不可已。以生事之。哀是日。尤感也。若正祭則廟旣廢祭。殯宮未必祀。安有未忍行吉祭於廟。而卻行吉於殯耶。

忌墓祭。皆古所未有。而出於人情之不能已。但不可以此而廢正祭也。

忌日。只祭當位。正禮也。正祭旣廢。祫食無日。故合祭考妣。遂爲常禮。若正祭常行者。忌日單祭。或可矣。

墓祭是原野之祭。又或衆墓同壠。一日幷祭。而具飯羹蔬菜。深有浪藉屑越之懼。家禮墓祭。具魚肉米麪食。今亦依此而加以果脯醢各一器。果多品則亦一器幷設以祭。則庶幾簡易而精神專矣。

鄭康成云。祭於墓。異尸異几。體實不同。以此則合窆。當各設祭饌矣。

降神束茅無義。葢古者。縮酒用茅。茅以藉祭。此茅之轉轉承訛。而爲降神之用也。所謂縮酒用茅者。本謂用茅以笮酒。所以去滓也。而鄭司農以中古獻爵。盡傾於地。而傅會其說。謂若神飮之然。鄭康成已辨其非矣。所謂茅以藉祭者。士虞記。具饌。苴刌茅長五寸束之。實于篚。疏。苴藉祭。易云藉用白茅。其祭也。佐食取黍稷。祭于苴。奠觶亦如之。葢如生人祭食於豆間也。特牲少牢。則又無所謂苴者。其非降神之用。又可知矣。

特牲少牢無代神。祭似以神不祭神也。而迎尸正祭則有之。是又用生人意事之故也。然則非虞而無尸者。無祭神之節。可知也。今旣無尸。三獻祭酒。恐非禮意。只於每獻。攝酒爲可。攝。整也。若虞則祭矣。而用茅以降神。則又非禮矣。

時祭卜日。祝適其祖考者。葢本於特牲卜日。諏此某事。適其皇祖某子之文也。按特牲註。此言某事。又不言妃。容大祥之後。禫月之吉祭。葢三年廢祭之餘。急於正祭。禫若在可祭之月則祭之。而猶不以妃配。哀未忘也。以此而推。其曰適其皇祖者。亦容禫月之吉祭也。適者。言往適祖考也。以祔合先祖之意。非但祔祭爲然也。故自初虞以至大祥。適其皇祖。其辭悉同特牲卜日。葢用此辭也。若少牢卜日之辭。則曰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此自是常祭之宜。而非大夫士隆殺之等也。士祭常日。亦當用此辭也。然則家禮適其祖考之文。亦只可用於禫月之吉祭。至於常日之祭。則可用少牢之辭。此文無所當矣。若以適字當薦字之意。則此節此文。明有其義。未可以遷就也。

古之祭者。筵几于室之西南隅。所謂陰厭也。猶未知神之庶幾享之。故未享而祭于祊。旣享而改饌於西北隅。所以致其於此於彼之義者。可謂備矣。然猶以爲未也。坐尸而毁損其饌。欣然若親之飽。又爲之相酬酢。胥飮食。主人獻尸。尸酢主人。主人又獻祝佐食。主婦亞獻尸。尸酢主婦。主婦又獻祝佐食。賓長三獻尸。爵止不擧旣。而主人主婦。相致爵。賓長作止爵獻。祝佐食及主人主婦。主人又獻賓及衆賓旣。又主人獻長兄弟衆兄弟。以及內賓宗婦。以至旅酬。而神惠徧於室中。宛然若祖禰之生存居於此。而爲之相燕樂也。其禮可謂勤矣。其情可謂摯矣。所謂君子以爲人道者也。後世神而遠之。祭之止於一處。薦獻止於祖禰。介然之頃。暫焉之際。精神意思。不相融通。而欲其神之洋洋而顧歆也者。亦難矣。

觀古人之祭。其與神爲禮之外。更將生人。與之獻酢。甚煩且長。不可道是煩長。是將生人意。去接他鬼神。又將鬼神意。貫徹他生人。都打成一團精神。是何等誠意力量。

古之祭者。其於怳惚然疑之間。致意勤摯。所以節文繁縟。致享慇懃。不敢以須臾暫焉之頃。而必其來格。此孝子之志也。開元禮凡祭三獻則已。未論禮意如何。其於致享之道。無已忽乎。若是者。其於事神。無一分惻怛周詳之意者也。溫公書儀。倣古侑食闔門之節。此其用意周摯。而合乎古人矣。

古人之祭。非饗神而已。更將生人。與之獻酢。所以受賜於神。而致燕於人。其意深矣。而古今異宜。非匹士所能反也。家禮時祭。有受胙餕。餕又合旅酬之節。以致神惠於與祭之人。猶是神人通融。誠意灌注。非徒然而已也。患人不會這意思。不能知其篤厚懇至之意耳。

祭用生肉。古者天子諸矦朝踐之禮也。朝踐之後。更以食道享之。士大夫無朝踐一事。而自熟始。熟。食道也。故大夫祭曰少牢饋食。士祭曰特牲饋食。言以食道饋之也。家禮初祖先祖之祭。用生肉。以其禮希古。故用古血飮之意。而其實僭。非獨其祭也。今學校用生肉。亦取希古之意否。

今學校之祭。獻爵無拜。按開元禮及滄洲釋奠儀。皆獻爵讀祝而再拜。惟五禮儀獻爵無拜者。想是見漏而未之察耳。文廟承用其文。州縣更襲其謬。遂成無拜之獻。其誤明矣。

燭。所以照闇也。禮有質明滅燭之文。而今公私之祭。苟欲備儀。白晝燃燭。禮之承訛。大抵類此。

記昔在省事未了之時。喪先妣。每於節次之間。恨其太迫切。而不近於情。是固幼穉識未到。而又可知禮之未可。不近於情也。

人皆謂古禮太繁。其實古之爲禮也簡。今之爲禮也繁。古人於節文叢委處。卻會刪繁就簡。今人不知爲此。則每有一節。便一直承用。無以簡節。且如古人遇尊長三人以上。三再拜而止。衆中旁三拜而止。今人遇一尊長。一拜。十尊長十拜。以至百尊長也。須百拜。是今人之繁。繁於古人遠矣。

先師東巖先生言。論理而差者。如陰陽家。其禍猶緩。論禮而差者。如醫方。當下殺人。誠哉是言。論禮者之所宜知也。

因襲之陋。俗之大患也。學之不進。禮之不行。職此之由。不知者。固不足道。知之者。亦苟安而不知變。且如滕之父兄百官。非不知文公之爲是。卻云吾有所受之。是其弊自昔已然。但亦須視事之可否。力量之大小。苟不忖度而欲返古之道。則孔子所謂烖及其身者也。故曰行禮不可駭俗。

君子行禮。非徒駭俗之是懼。苟不顧自己力量。而惟欲矯俗而返古。則只此一心非禮矣。雖所行者是。亦失其所以爲禮之本矣。

禮之承訛。非但俗失。世有習於禮者子弟。未必善於箕裘。猶自處以禮家人。率用己意。以依微不的者。指爲先故所行。人亦鮮有覰破者。吾見多矣。深可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