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治安管理规定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3号 |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
编辑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船治安管理,维护客船治安秩序,保障客船航行和旅客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
第三条本规定由交通航运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客船乘务民警队是交通航运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维护客船治安秩序。任何人不得拒绝和阻碍乘务民警执行公务。
第五条客船负责人应当组织船员与乘务民警队共同维护船舶治安秩序,保障客船航行安全。
第六条客船乘务民警应当向旅客进行安全旅行的宣传教育,对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可以进行检查。
第七条客船开办电影、录像放映、音乐茶座、舞会等营业性公共娱乐项目,必须经主管的交通航运公安机关同意,并由客船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专人管理。乘务民警队应当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第八条乘坐客船的旅客,必须遵守客船治安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服从乘务民警的管理,并有责任协助乘务民警维护客船的治安秩序。
第九条乘坐客船须持有效船票,对号进入舱位。不得无票或越级、越港乘船。
第十条乘船旅客不得进入驾驶台、电报房、机舱等工作区以及船员生区,以维护船舶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乘船旅客在旅途中应当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现金、财物、文件等行李物品,防止遗失、被盗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旅客在舱位、餐厅、阅览室、小卖部等场所休息或活动时,不得有防害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上船:
(一)炸药、雷管、导火索、鞭炮、汽油、香蕉水、赛璐璐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剧毒、腐蚀、放射性危险物品;
(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三)反动、迷信、淫秽书刊、画报、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
(四)违反规定携带的枪支、弹药及警械;
对符合管理规定携带的枪支、弹药及警械,必要时,乘务民警队可以临时集中保管,离船时发还。
(五)其他违禁物品或客运规定不准携带的物品。
第十四条禁止各类商贩上船叫卖、乱设摊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客船乘务民警队对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实放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超过五十元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由交通航运公安局(分局)或船籍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七条乘务民警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勤,不准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交通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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