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假蔭判〈甲為人後請準蔭人色所由以同假冒甲訴法有差等。〉

對假蔭判〈甲為人後請準蔭人色所由以同假冒甲訴法有差等。〉
作者:李康成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358

不享非類,將以亢宗;無念爾祖,詎思述德,甲庇身他族?忘情本根,頗類移天之規,方同擇陰之義。將策名以筮仕,豈假蔭而因人?約法是從,不繼難失,必若敖有餒而之歎,庭堅有忽諸之言。以為等差,誰曰非允?如子服其有子,寧斯焉而取斯?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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