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公嘉禮判〈國公有嘉禮,竭者不示儀式,科之。云非五品已上仰處分。〉

對國公嘉禮判
〈國公有嘉禮,竭者不示儀式,科之。云非五品已上仰處分。〉
作者:陶朝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436

五等之儀,必從軌物;六禮之數,非無令典。或表著而失節,固憲章而在斯。惟彼國公,責稱列土。慎爾侯度,見錫命之有常;睹於承家,知禮容之必盛。謁者久聞從事,云在司存;儀式且虧於職官,論刑未免於離次。法有常制,從徵於五品;義而能伏,實佇於三緘。必也位居襲封,時在散職。將申直筆,應候正名。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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