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接受美國津貼的基督教團體處理辦法
對於接受美國津貼的基督教團體處理辦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51年7月24日 |
廣東省政府公報1951年第3卷第2、3期 https://www.gd.gov.cn/zwgk/gongbao/1951/7/content/post_3352657.html |
對於接受美國津貼的基督教團體處理辦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公佈)
根據本院一九五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六十五次政務會議『關於處理接受美國津貼的文化敎育救濟機關及宗敎團體的方針的決定』和同次會議批准的郭副總理報吿中『接受美國津貼之中國宗敎團體,應使之改變爲中國敎徒完全自辦的團體,政府對於他們的自立自養自傳運動應予以鼓勵』之原則,茲規定對於接受美國津貼的基督敎團體處理辦法如下:
一、中國各基督敎敎會及團體,應與美國差會及大部分由美國經費支持之其他非美國的差會,立即斷絕關係。在中國之上述差會應即停止活動。
二、在中國基督敎敎會及團體中工作之美國人員,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有反人民政府言行者應予撤職,其犯有罪行者,報請政府依法懲辦;
(二)自願離開者准其返國;
(三)無反動言行而敎會及團體認爲有需要留下並願供給其生活者,可以續留,但不得担任敎會及團體的行政職務。
三、已經實行自養之基督敎敎會和團體原來所辦之社會服務事業如醫療機關、福利機關等,其經費能自給者,可繼續辦理,但須組織董事會,保証實行政府法令。董事會名單應由政府批准。其經費不能維持者,得申請政府補助或接辦。但敎會及敎會團體所辦大中小學校(除宗教學校外),均應與敎會分開,學校使用之房屋,原則上應劃歸學校;如其房屋係與敎會及團體共同使用者,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據具體情况,另訂處理辦法。
四、外國差會如自願將其在中國的財產(不包括土地)捐贈給中國基督敎敎會及團體,經政府審核批准後,中國基督敎敎會及團體得接受其全部或一部,但此項捐贈不得附有任何條件。
五、已經實行自養之中國基督敎敎會及男女靑年會,其敎堂及辦公處所直接使用之房屋的房地產税,政府可予免徵。
六、中國基督敎敎會及團體出租之房產,應按照政府法令,保障租賃權,並向政府納稅。凡由政府借用之敎堂房屋,可視當地實際狀况和對敎堂的需要情况,協商處理,必要時得訂立合同。
七、已經實行自治、自傳、自養之基督教敎會及團體,在一九五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前,其本敎會及團體所有之經費如存儲國外而需提囘者,須提供確切詳細證據,說明來源及用途,呈請政府審核批准。如有欺瞞、謊報、假造證據等情,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均應負法律之責任。
八、凡曾接受外國津貼的敎會及其附屬事業,均應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接受外國津贴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敎育救濟機關及宗敎團體登記條例』進行專門登記,不得借故拖延或抗拒;其已確實實現自養者,該項專門登記應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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