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徒加杖判

對犯徒加杖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9

〈乙犯徒訴家無兼丁,縣斷加杖。人告其有妻,年二十一以上。〉

麗刑務輕,罰懲非死,若膚受之訟,則哀敬難原。乙何人哉?有恥未格,不化厥訓,自貽伊咎,當從傅氏之策,若赴驪山之徒。謂無兼丁,則合加杖;而有配偶,應是克家。來訟無情,未宜易法,縣且失律,豈曰「能官」。人之糾謬,斯謂不直。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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