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糞田判〈或以齋月屠犬,縣科殺生,曰為輕熒所用。〉

對糞田判〈或以齋月屠犬,縣科殺生,曰為輕熒所用。〉
作者:萬楚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365

春鳸促農,黎人務穡,用宜種稑,取化原防。苟磽確之不滋,將彊㯺之須糞。或以今茲齋月,言葉上春。東作乃興,鹹持錢鎛;南畝斯饁,必漬蕡麻。時器所以勸氓,興鋤由其阜俗。我疆我理,庶起芃芃之秀;或耔或耘,思播茫茫之跡。九夫取歡於歲稔,十千期給于公征。貪我上腴,陷茲中典。且農為理本,法在禁弛,有利輕爨,誠宜重穀。何係之屠犬,而謂殺生?應稽諸草人,將勤浸種。縣司麗法,詎曰優農?或且犯齋,期於宥獄。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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