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人民政府禁烟守则

小金县人民政府禁烟守则
1954年5月10日

一、 为彻底杜绝帝国主义及国民党反动派陷害我各族人民之烟毒,特召开各 正、副组长、主任、主席、各级代表、委员、少数民族之领袖人物参加的政府协商委 员会扩大会议,经讨论决议,特制定本守则。

二、 积极宣传政府禁烟政策并亲自到实地检査,如发现烟苗,不论多寡,不分 性 别 、族别、宗教信仰、干部群众、少数民族领袖、百 姓 ,除令其庚即铲除外,并速 报政府,如因消极放任,照顾私人情面,隐瞒不报不管,致使烟苗成长者 ,愿受政 府给予的应得处分。

三 、 动员教育,劝说现存大烟户令其交出烟毒,如有烟不交,发现贩卖,经了 解检査证实者,先请示政府 ,经批准即送法院惩处,对开设红灯烟馆坚决禁止,如 有违犯,除没收其全部烟毒家具外,情节严重者,可请示政府法办。为求彻底贯 彻 ,可组织当地青年积极分子进行监督检查。

四、 所有各级组长、主任、主席、代表、区长、县长、各级干部、少数民族的领袖人物 ,应保证自己和亲属及自己所辖的地区内在今年(一九五四年)不留一株烟 苗和一粒烟籽,并带头和协助政府收尽烟种 (烟籽交公司按油籽折价付款),如有 违犯愿受政府法律制裁。并由分会、乡、区、县逐级于五月份向上级政府写出保证 书 ,以示负责。

五 、 按照下列制度定期用书面或口头向所属上级汇报实地检查情况。小组长 向分会主任汇报五至七天一次,分会主任向乡长汇报十至十五天一次,乡长向区 长汇报十五至二十天一次。

六 、 对违法种植大烟者,乡以下各级领导及代表委员只有汇报权利,处分必 须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七 、 本守则未经拟定机关批准 ,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或诽谤,各级政府机关、 分会、小组均应领导执行。

小金县人民政府

小金县民族协商工作委员会 订

小金县禁烟委员会

一九五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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