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布楚條約 (漢文界碑)

中俄尼布楚條約
清政府、鄂羅斯國
1689年9月7日
本作品收錄於《清聖祖實錄

大清國遣大臣與鄂羅斯國議定邊界之碑。

一、將由北流入黑龍江之綽爾納、即烏倫穆河、相近格爾必齊河為界。循此河上流不毛之地、有石大興安以至於海。凡山南一帶、流入黑龍江之溪河、盡屬中國。山北一帶之溪河、盡屬鄂羅斯。

一、將流入黑龍江之額爾古納河為界。河之南岸、屬於中國。河之北岸、屬於鄂羅斯。其南岸之眉勒爾客河口、所有鄂羅斯房舍、遷移北岸。

一、將雅克薩地方鄂羅斯所修之城、盡行除毀。雅克薩所居鄂羅斯人民、及諸物、盡行撤往察漢汗之地。

一、凡獵戶人等、斷不許越界。如有一二小人、擅自越界捕獵偷盜者、即行擒拏、送各地方該管官、照所犯輕重懲處。或十人、或十五人、相聚持械捕獵、殺人搶掠者、必奏聞、即行正法。不以小故沮壞大事。仍與中國和好、毋起爭端。

一、從前一切舊事不議外。中國所有鄂羅斯之人、鄂羅斯所有中國之人、仍留不必遣還。

一、今既永相和好。以後一切行旅、有准令往來文票者、許其貿易不禁。

一、和好會盟之後、有逃亡者、不許收留、即行送還。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