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田營田事狀

屯田營田事狀
作者:陳規 南宋
紹興元年十一月

兵民不可並耕,故使各處一方。軍士所屯之田,皆相險隘,立爲保寨,寇至則保聚捍禦,無事則乘時田作。其射士皆分半以耕屯田,少增錢糧,官給牛種,收其租利。有急則權罷之,使從軍。凡民戶所營之田,水田畝賦粳米一㪷,陸田賦麥豆各五升,滿二年無欠輸,給爲永業。流民自歸者,以田還之。凡屯田事,營田司兼行;營田事,府縣官兼行,皆不更置官吏。《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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