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75岁退休警官李银锁和代打印举报材料商家等被控诽谤敲诈的刑事判决书

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寻衅滋事、诽谤、虚假诉讼、诈骗、敲诈勒索一案
刑事判决书

(2020)晋0303刑初105号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文书全文;李银锁历年多次向中共上级组织及司法机关举报存在于阳泉市公安局系统的腐败和问题,详见有关报道。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303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银锁,男,194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阳泉市城区。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锐,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太生,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晓丽,女,199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住阳泉市城区。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军,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晓雯,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云萍,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住阳泉市郊区。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洋,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江,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杜嘉星,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阳泉市城区。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岩刚,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烨,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阳矿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银锁涉嫌犯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诈骗罪,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峰、高娜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以被告人李银锁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诽谤犯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寻衅滋事部分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银锁因宣泄不满、发泄私愤,编造大量关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安民警的虚假信息,通过网络频繁发布数千篇恶意攻击市委领导、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负面贴文,阅读量达763万余次,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形象。

被告人李银锁捏造了关于阳泉市公安局政治部、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等国家机关的不实举报材料,发布在其微博昵称为:“反腐举报”、“对邪恶绝不让步”、“使命ABC人生”、“大家好”、“人民万岁8341”)、“立正做人”、“金老虎在山西789”、“认真不任性”、“用户w8iq8ty41t铁石心肠”、“使命无悔201812”、“敢作敢为79914”共计十一个微博账号中,通过网络肆意散布,并长期频繁向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寄送纸质材料、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不实检举,造成网络秩序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损害了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杜嘉星、贾晓丽,凭借北星图文工作室经营文印业务的合法外衣,为被告人李银锁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场地和技术支持。自2016年开始,起初由被告人杜嘉星为其提供整理、编辑、文印服务;自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通过被告人杜嘉星的安排,被告人贾晓丽在李银锁的授意下,利用其掌握的技术手段一方面通过李银锁在其工作台旁边当场口述虚假信息或由李银锁已经自行书写成稿的纸质材料帮助李银锁在电脑上编辑整理成word文档后,存储到李银锁提供的U盘内以便于李银锁后期发布需要,另一方面将李银锁提供的虚假材料进行拼接、编辑、加工,成稿后通过微信发给李银锁供其后期在网络上发布。

被告人高云萍在代办车管所业务时,因不满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推出的制度,采取拍摄照片,断章取义、捏造事实的方式向被告人李银锁微信传递失实信息,供李银锁在网络上发布。

(二)诽谤部分

1、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银锁为宣泄不满、发泄私愤,被告人杜嘉星、贾晓丽提供技术支持,捏造了大量“支队领导示意民警请法师到车管所办公场所做法保佑、祛邪免灾、求神显灵”等关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及刘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314余次,通过其本人新浪微博账户在信息网络散布,引发大量网民浏览,累计阅读浏览量达17万余次。

2、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银锁为宣泄不满、发泄私愤,被告人杜嘉星、贾晓丽提供技术支持,捏造了大量“相某某本人带病提拔”、“管理队伍不严纪律涣散”、“公众场合醉酒举止不雅”、“错误提拔窦某某”、“对李某打压式谈话”、“干涉原车管所所长刘某1正常履职”、“在交警支队花费巨额公款修建活动室用于私人用途”、“醉酒驾车导致事故”等关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相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173余次,通过其本人新浪微博账户在信息网络散布,引发大量网民浏览,累计阅读浏览量达31万余次。

3、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银锁为宣泄不满、发泄私愤,被告人杜嘉星、贾晓丽提供技术支持,捏造了大量“崔某某长期经商办理企业(某驾校)”等关于崔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72余次,通过其本人新浪微博账户在信息网络散布,引发大量网民浏览,累计阅读浏览量达9万余次。

4、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银锁为宣泄不满、发泄私愤,由被告人高云萍为其提供不实信息,被告人杜嘉星、贾晓丽提供,捏造了大量“阳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与蓝马甲代办员地下黑色交易”、“车管所违规升国旗”、“张某某带父母去李银锁的办公场所大吵大闹”、“请法师在办案场所作法”等关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及张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125余次,通过其本人新浪微博账户在信息网络大肆散布,引发大量网民浏览,累计阅读浏览量达10万余次。

(三)敲诈勒索部分

2015年11月7日晚,在阳泉市城区化工厂大门口附近,吴某与被告人李银锁的女儿李某发生口角,吴某对李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进行了踢踹副驾驶车门、趴在车前机盖上手掰雨刷器的行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上站派出所受案后,对车辆损毁情况进行鉴定,车辆损毁价值为3380元,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将此案立为寻衅滋事案侦查并对吴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吴某的父亲吴某某联系李银锁协商解决此事,协商过程中李银锁多次向吴某某提出无理要求,最终李银锁通过律师韩某某告知吴某某必须赔偿13万元才能解决此事。吴某某为了尽快得到谅解,迫于压力无奈给李银锁打款13万元,后吴某与李银锁、李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吴某后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的马自达车辆车主为武某某,该案的处理及赔偿款武某某对并不知情。

(四)虚假诉讼部分

2002年12月5日,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阳泉市摩托车技术协会、阳泉市机动车驾驶员某校(后变更名称为阳泉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某广场地下南停车场管理租赁施工意向书”,约定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委托阳泉市机动车驾驶员某校负责组织工程资金和施工队伍。2002年12月5日,阳泉市驾驶员某校与娄某某(另处)为代表的河南省中原建设总公司第四项目部签订“协议书”,约定地下停车场的工程造价为77万元。地下停车场完工后,被告人李银锁伙同娄某某分别于2010年5月、2011年12月、2015年1月以讨要工程款为由三次向阳泉市建设局清欠办递交申请。之后被告人李银锁伙同娄某某编造了工程造价为905206.62元的“工程预(结)算书”,加盖伪造的阳泉市机动车驾驶某校印章,被告人李银锁签字,并伪造了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长李某1的签字。娄某某先后委托律师韩某某、梁某某作为代理人于2015年5月、2017年9月、2018年1月5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2018年7月26日娄某某再次委托律师梁某某为代理人,以娄某某作为原告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阳泉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和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向其支付高达905206.62元的工程款及利息,被告人李银锁作为第三人出庭作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晋03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阳泉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娄某某支580146.62元及利息,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承担连带责任。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阳泉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晋03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3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驳回娄某某的诉讼请求。

(五)诈骗部分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银锁利用已由阳泉市某交易中心地下停车场负责人徐某某支付的阳泉市城市地下停车场水电费、伙食费等共计13万余元的收据,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败诉承担连带责任,该部分费用应由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支付为由,再次让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为其处理。2019年5月,李银锁指使冀某某向交警支队骗取报销费用1.4725万元。

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李银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李银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银锁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银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寻衅滋事、诽谤犯罪中,被告人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分别在不同犯罪事实中不同组合的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在寻衅滋事、诽谤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银锁一人犯五罪,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银锁辩称:1、自己实施了寻衅滋事和诽谤罪指控的事实,但在网上散布消息是为了提供线索,不是犯罪;2、没有敲诈勒索吴某和他的父亲,在协商赔偿过程中没有威胁他人;3、指控虚假诉讼的工程是真实存在的,自己不参与资金管理,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4、向交警支队报销所用费用后,会一并支付徐某某垫付的钱款,自己没有实施诈骗。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银锁不构成寻衅滋事和诽谤罪:李银锁没有宣泄不满、编造虚假信息,属于微博反腐,其缺乏判断能力;杜嘉星、贾晓丽在北星文印工作室为李银锁打印编辑信息的技术行为是合法的。2、被告人李银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李银锁索赔的手段与目的均正当,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刑事和解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3、被告人李银锁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涉案工程是真实存在的,李银锁作为监工方不涉及资金的管理和索要,诉讼行为仅是娄某某一人的行为。4、被告人李银锁不构成诈骗罪:授权委托书、发票均为真实,向交警队报销程序合法,徐某某笔录不具有真实性。5、四被告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贾晓丽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指控的第1、2起诽谤犯罪,对李银锁在网上散布的事实并不知情。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贾晓丽一行为触犯两罪名,不应重复评价数罪并罚;2、贾晓丽实施的仅是听从李银锁的打印、编辑行为,没有自己加工和编造材料,不构成共犯;3、被告人贾晓丽仅参与最后一起诽谤;4、四被告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5、被告人贾晓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云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高云萍不构成诽谤罪的共犯;2、即使涉嫌触犯两个罪名,也属于想象竞合犯,不适用数罪并罚;3、四被告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4、被告人高云萍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嘉星辩称:自己给李银锁提供过两次服务,其他在店内打印编辑的内容自己并不清楚。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杜嘉星的编辑、打印行为属于中立行为,没有编造、捏造信息,且不知道李银锁将信息在网络散布,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李银锁的共犯,不构成寻衅滋事和诽谤罪。2、四被告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审理查明:

以被告人李银锁为首与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诽谤犯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寻衅滋事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银锁因宣泄不满、发泄私愤,编造大量虚假信息,通过网络频繁发布数千篇恶意攻击市委领导、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负面贴文,阅读量达656万余次,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形象。

被告人李银锁捏造了关于阳泉市公安局政治部、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等国家机关的不实举报材料,发布在其微博昵称为:“反腐举报”、“对邪恶绝不让步”、“使命ABC人生”、“大家好”、“人民万岁8341”、“立正做人6381776421”、“金老虎在山西789”、“认真不任性”、“用户w8iq8ty41t铁石心肠”、“使命无悔201812”、“敢作敢为79914”共计十一个微博账号中,通过网络肆意散布,并长期频繁向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寄送纸质材料、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不实检举,造成网络秩序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损害了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杜嘉星、贾晓丽通过北星图文工作室经营的业务,为被告人李银锁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自2016年开始,起初由被告人杜嘉星为其提供整理、编辑、文印服务;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通过被告人杜嘉星的安排,被告人贾晓丽在李银锁的授意下,一方面通过李银锁在其工作台旁边当场口述虚假信息或由李银锁已经自行书写成稿的纸质材料帮助李银锁在电脑上编辑整理成word文档后,存储到李银锁提供的U盘内以便于李银锁后期发布需要,另一方面将李银锁提供的虚假材料进行拼接、编辑、加工,成稿后通过微信发给李银锁,供其后期在网络上发布。

被告人高云萍在代办车管所业务时,因不满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推出的相关制度,采取拍摄照片,断章取义、捏造事实的方式向被告人李银锁微信传递失实信息,供李银锁在网络上发布。

(二)诽谤部分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杜嘉星、贾晓丽先后为被告人李银锁提供编辑、整理、文印支持,被告人李银锁为宣泄不满、发泄私愤,通过其本人新浪微博账户在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诽谤他人,引发大量网民浏览,由于被告人李银锁的不实举报,对相关人员的生活、工作、家庭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相关部门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1、被告人李银锁捏造了大量“支队领导示意民警请法师到车管所办公场所做法保佑、祛邪免灾、求神显灵”等关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及刘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314余次,累计阅读浏览量达17万余次。

2、被告人李银锁捏造了大量“相某某本人带病提拔”、“管理队伍不严纪律涣散”、“公众场合醉酒举止不雅”、“错误提拔窦某某”、“对李某打压式谈话”、“干涉原车管所所长刘某1正常履职”、“在交警支队花费巨额公款修建活动室用于私人用途”、“醉酒驾车导致事故”等关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相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173余次,累计阅读浏览量达31万余次。

3、被告人李银锁捏造了大量“崔某某长期经商办理企业(某驾校)”等关于崔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72余次,累计阅读浏览量达9万余次。

4、由被告人高云萍提供部分不实信息,被告人李银锁捏造了大量“阳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与蓝马甲代办员地下黑色交易”、“车管所违规升国旗”、“张某某带父母去李银锁的办公场所大吵大闹”、“请法师在办案场所作法”等关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及张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125余次,累计阅读浏览量达10万余次。

(三)敲诈勒索部分

2015年11月7日晚,在阳泉市城区化工厂大门口附近,吴某与被告人李银锁的女儿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吴某对李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进行了踢踹副驾驶车门、趴在车前机盖上手掰雨刷器,造成车辆损毁。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上站派出所受案后,对车辆损毁情况进行鉴定,车辆损毁价值为3380元。之后,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将此案立为寻衅滋事案侦查并对吴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吴某的父亲吴某某怕因此事儿子吴某的工作受到影响,随即联系李银锁协商解决此事,协商过程中李银锁多次向吴某某提出无理要求,最终李银锁通过律师韩某某告知吴某某需赔偿13万元才能解决此事。为了得到李银锁父女的谅解,迫于无奈吴某某给李银锁打款13万元,后吴某与李银锁、李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之后吴某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的马自达车辆车主武某某,对该案的处理及赔偿情况并不知情。

综上,被告人李银锁敲诈勒索金额为126620元。

(四)诈骗部分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银锁利用已由阳泉市某交易中心地下停车场负责人徐某某支付的阳泉市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水电费、伙食费等共计13万余元的收据,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败诉承担连带责任,该部分费用应由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支付为由,再次让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为其处理。2019年5月,李银锁指使冀某某向交警支队骗领报销费用14212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寻衅滋事罪、诽谤罪部分:

1、物证

作案工具:通讯设备2个、U盘2个、华硕笔记本电脑1个。

2、书证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日在北星图文工作室搜查并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爱国者电脑主机1台、百盛电脑主机1台、磐驰电脑主机1台,已发还笔记本电脑1台、爱国者电脑主机1台、百盛电脑主机1台。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扣押贾晓丽所使用的北星图文工作室的电脑1台。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在阳泉市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搜查并扣押电脑主机3台、收据1本、笔记本1本、手机1部、营业许可证1个、U盘1个,已全部发还。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扣押贾晓丽的手机1部。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扣押高云萍的手机1部。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于2020年6月17日扣押杜嘉星的账本17张。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民警于2019年11月15日对李银锁的身体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随身携带的举报材料73页,手机2部,U盘2个并予以扣押。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民警于2019年11月15日对李银锁位于阳泉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举报材料3本,报案材料7份,举报材料9份,补充报案材料及证据线索1份,补充报案材料及证据线索申请书1份,记者调查“走进某”材料1份,公司、个人起诉某公司及李某2等人的民事诉状8份,平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份,阳泉市公安交通考验中心信访材料1页,阳泉市政法委牛皮信封1个,某股东对审计工作的建议1本,申诉材料2份,举报恒泰公司材料2份,口述车祸情况1份,举报郊区法院李某3材料1份,付越举报王军材料1份,举报阳泉市公安局政治部扣压26人社保金问题材料1份,举报要求查处聂某某相关材料6份,各类档案袋17个并予以扣押。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民警于2019年11月16日对李银锁位于阳泉市城区油篓沟公安局宿舍1号楼2单元15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写给中纪委、山西省纪委的举报材料1份,举报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人员举报材料1份,写给雷健坤市长的一封公开信1份,要求查处聂某某相关材料1份,举报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人员违反刑法第402条等材料1份,交警支队拖欠费用遗留问题及收条欠条等材料1份并予以扣押。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民警于2019年11月16日对李银锁位于阳泉市城区化工厂中区1楼1单元5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笔记本电脑1台并予以扣押。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民警于2019年11月17日对李银锁位于阳泉市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标题为“损害公平正义、颠倒黑白是非”的材料6张,标题为“我的投诉”的材料4张,标题为“某广场地下南停车场管理租赁施工意向书”1页,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4份,标题为“报案材料”的相关材料12张,标题为“行政上诉状”的相关材料6页,标题为“依法请求书”的相关材料66张,标题为“不以事实为依据的裁定能得民心吗?”的相关材料51张并予以扣押。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民警于2019年11月16日对李银锁的女儿李某位于阳泉市新华西街五区2楼3门3层9号家进行搜查,发现控告材料,装订成册。

(2)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人事档案、“我的申诉”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银锁,男,1945年9月29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被告人贾晓丽,女,1998年5月19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高云萍,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杜嘉星,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2月2日中午13时许,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化工厂对面北星图文工作室将贾晓丽、杜嘉星抓获。2019年12月5日中午12时许,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山西省阳泉市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将高云萍抓获。

(4)中共阳泉市纪委阳泉市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关于对反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相某某有关问题“初步核实”进行谈话提醒后予以了结的情况报告,证实:未发现相某某存在违纪情况。

(5)中共阳泉市纪委阳泉市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关于对市交警支队考验中心主任崔某某谈话函询报告,证实:针对崔某某违规使用车辆的问题线索,已进行谈话处置,未发现举报信所反映的问题。

(6)阳公纪【2013】第6号中共阳泉市公安局纪委文件关于对举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请“法师”做法问题的调查报告,证实:不存在“车管所民警违法乱纪被查实后,不了了之,逍遥法外,甚至还被提拔重用”的问题;“支队领导示意民警请法师到车管所办公场地做法保佑、祛邪免灾、求神显灵”一事不存在。

(7)市公安局政治部相关材料,“关于将阳泉市公安交通考验中心人员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的请示”、“关于市交通考验中心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建议将阳泉市公安交通考验中心列为全额预算单位的请示”、“关于市公安交通考验中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的报告”、“关于将阳泉市公安交通考验中心调整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请示”、“关于办理李银锁‘省长信箱’反映问题情况的报告”,证实李银锁在微博中提到的相关问题不存在。

(8)“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查报告”认定事实证明,当事人武秀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相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李某存在帮助学员做题甚至替考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按相关规定对于不称职、违法违纪的人员坚决予以调整和调离。

(9)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两优、一先进推荐名单以及相某某同志事迹材料证实:相某某被推荐为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情况

(10)关于车管所代办业务的相关证据材料、营业执照、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证实:根据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车管所对代办公司及人员进行统一备案管理,统一服装和收费标准,并对外进行公示,以及相关公司及工作人员信息。

(11)李银锁微信、微博账号截图,证实:李银锁的微信昵称为“山西阳泉李银锁13363535067”,微博昵称为“反腐举报”、“认真不任性”。

(12)李银锁微博“反腐举报”发布内容,证实:李银锁在微博中散布张某某及车管所、刘某某、相某某“违法违纪”的相关信息。

(13)贾晓丽与李银锁的微信聊天记录、李银锁U盘内容、贾晓丽为李银锁编辑打印的相关材料、举报材料,证实:贾晓丽为李银锁编辑、打印发送相关材料的情况。

(14)高云萍与李银锁微信聊天记录、李银锁的微博内容,证实:高云萍多次向李银锁传递失实信息,供李银锁在网络上散布。

(15)杜嘉星与李银锁的微信聊天记录、李银锁U盘内容,证实:杜嘉星通过微信转给李银锁编辑举报材料及杜嘉星为李银锁编辑、打印相关文件等事实。

(16)调取微博账号详情及相关资料,证实: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证据书关于“李银锁寻衅滋事案”涉及微博发帖日志浏览量共计7250396次。

微博昵称为“认真不任性”发布涉及市局政治部的内容3条,浏览数7770次;涉及交警支队的内容139条,浏览量99429次;涉及车管所内容20条,浏览量12486次;涉及相某某的内容4条,浏览量1979次。

微博昵称为“使命ABC人生”发布涉及交警支队的内容6条,浏览量5272次;涉及车管所内容4条,浏览量3262次;涉及张某某的内容4条,浏览量3472次。

微博昵称为“立正做人6381776421”发布涉及交警支队的内容1条,浏览量3890次;涉及车管所内容1条,浏览量1998次。

微博昵称为“敢作敢为79914”发布涉及政治部内容2条,浏览量1767次;涉及交警支队内容231条,浏览量321232次;涉及车管所内容80条,浏览量100179次;涉及相某某内容14条,浏览量14288次;涉及刘某某内容19条,浏览量13698次;涉及崔某某11条,浏览量29039次。

微博昵称为“用户w8iq8ty41t铁石心肠”发布涉及车管所内容342条,浏览量349232次;涉及相某某内容116条,浏览量250036次;涉及刘某某内容201条,浏览量118610次;涉及崔某某内容44条,浏览量44890次;涉及政治部内容16条,浏览量8399次;涉及交警支队内容265条,浏览量576001次。

微博昵称为“反腐举报”发布涉及政治部内容9条,浏览量9976次;涉及交警支队内容84条,浏览量65061次;涉及车管所内容77条,浏览量82491次;涉及相某某内容31条,浏览量39344次;涉及张某某内容121条,浏览量99065次;涉及刘某某内容24条,浏览量21559次;涉及崔某某内容7条,浏览量1514次。

微博昵称为“人民万岁8341”发布涉及政治部内容5条,浏览量1697次;涉及相某某内容6条,浏览量3732次;涉及刘某某内容30条,浏览量7942次;涉及车管所内容51条,浏览量34809次;涉及崔某某内容8条,浏览量14998次;涉及交警支队内容270条,浏览量255340次。

微博昵称“大家好6081652550”发布涉及交警支队内容2条,浏览量482次。

微博昵称“使命无悔201812”发布涉及车管所内容2条,浏览量1832次;涉及交警支队内容4条,浏览量2497次;涉及刘某某内容4条,浏览量503次。

微博昵称“对邪恶绝不让步”发布涉及交警支队内容12条,浏览量7259次;涉及崔某某内容2条,浏览量2088次。

微博昵称“金老虎在山西789”发布涉及相某某内容2条,浏览量782次;涉及刘某某内容36条,浏览量13088次;涉及车管所内容149条,浏览量296714次;涉及交警支队内容150条,浏览量77842次。

(17)李银锁寻衅滋事案电子数据取证情况说明、统计表,证实:

李银锁、高云萍、贾晓丽共同参与捏造、编辑、发布的涉及“车管所违规升国旗”内容的微博数据如下:微博昵称“使命ABC人生”:发博数1条,转发数1次,评论数0条,阅读数556次;微博昵称“反腐举报”:发博数22条,转发数5次,评论数1条,阅读数17030次;合计:发博数23条,转发数6次,评论数1条,阅读数17586次。

李银锁、高云萍、贾晓丽共同参与捏造、编辑、发布的涉及“车管所‘蓝马甲’”内容的微博数据如下:微博昵称“反腐举报”:发博数14条,转发数4次,评论数1条,阅读数9416次。

李银锁、贾晓丽共同参与捏造、编辑、发布的涉及“交考中心28人”内容的微博数据如下:微博昵称“金老虎在山西789”:发博数26条,转发数26次,评论数0条,阅读数31698次;微博昵称“认真不任性”发博数1条,转发数0次,评论数0条,阅读数210次;微博昵称“用户w8iq8ty41t铁石心肠”:发博数5条,转发数2次,评论数2条,阅读数1077次;微博昵称“敢作敢为79914”:发博数21条,转发数5次,评论数1条,阅读数19056次;合计:发博数53条,转发数33次,评论数9条,阅读数52041次。

李银锁、贾晓丽共同参与捏造、编辑、发布的涉及“26人诉求省长信箱”内容的微博数据如下:微博昵称“反腐举报”:发博数3条,转发数0次,评论数0条,阅读数3403次。

李银锁、贾晓丽共同参与捏造、编辑、发布的涉及“崔某某利用职权搞经商”内容的微博数据如下:微博昵称“认真不任性”:发博数1条,转发数0次,评论数0条,阅读数721次;微博昵称“用户w8iq8ty41t铁石心肠发博数147条,转发数127次,评论数50条,阅读数201975次;微博昵称“5482320442人民万岁8341”:发博数48条,转发数36次,评论数16条,阅读数94987次;微博昵称“反腐举报”:发博数7条,转发数0次,评论数0条,阅读数1514次;合计:发博数203条,转发数163次,评论数66条,阅读数299197次。

李银锁、贾晓丽共同参与捏造、编辑、发布的涉及“拖欠28人社保资金”内容的微博数据如下:微博昵称“5482320442人民万岁8341”:发博数5条,转发数3次,评论数1条,阅读数23234次;微博昵称“反腐举报”:发博数3条,转发数0次,评论数0条,阅读数3403次;合计:发博数8条,转发数3次,评论数1条,阅读数26637次。

李银锁、贾晓丽共同参与捏造、编辑、发布的涉及“违法乱纪张某某肮脏的交易”内容的微博数据如下:微博昵称“使命ABC人生”:发博数3条,转发数3次,评论数1条,阅读数556次;微博昵称“反腐举报”:发博数50条,转发数17次,评论数14条,阅读数50169次;合计:发博数53条,转发数20次,评论数15条,阅读数53085次。

李银锁、贾晓丽共同参与捏造、编辑、发布的涉及“张某某带父母在交调委无理取闹”内容的微博数据如下:微博昵称“反腐举报”:发博数28条,转发数9次,评论数6条,阅读数18679次。

(18)账本17张,证实:李银锁在北星图文工作室打印编辑材料的所需费用。

(19)阳泉市公安局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证明及入党志愿书,证实:李银锁入党及组织生活所在支部的相关情况。

(20)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高云萍、贾晓丽自愿认罪认罚。

(21)情况说明、涉案材料、随案移送清单,证实: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依法扣押了举报材料及相关案件书证,涉案的87页材料随案移送,暂与案件无关的举报材料予以备查核实。并随案移送扣押的通讯设备2台、U盘2个、华硕笔记本1台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后移送至我院。

3、证人证言

(1)栾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2007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4月到阳泉市公安局政治部组干科工作(2018年8月份组干科改为阳泉市公安局人训处),我现在任副科长。人训处主要工作是掌握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协助市局党委抓好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及优抚等方面的工作;民警的考核表彰奖励;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民警的吸收录用工作。人训处与政治部的关系是,人训处由政治部主任分管,属于市局的内设机构,全称叫“人事训练处”。我主要负责掌握全市公安队伍的建设情况,协助市局党委抓好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以及民警的吸收录用工作。

我认识李银锁,李银锁每次来市局反应问题的时候,总会路过我们办公室。关于李银锁在“反腐举报”微博中提到的“山西阳泉市公安局政治部为什么把早应该入编转警的同志一直拖着,不按规定办事,而黑色人事,使不应该入编转警的特定关系人成为光荣的人民警察。为什么?!?!?!”的问题,公安局政治部不存在拖延办理入编转警的情况,对于李银锁微博中“早该入编转警的同志们”是指阳泉交通考核中心的人员,此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均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不具备转警成为公务员的条件。他微博发布的所谓“黑色人事”的情况是不存在的,自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开始实行之后,按照其相关规定,所有公务员必须通过公开招录考试,才能获得公务员身份。

关于李银锁的微博中发布的“扣押他们(民警培训中心26人2015年至今)的社保基金”的问题,我们单位不存在无缘无故扣押社保基金的情况,社保基金就是养老保险,2014年10月因国家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我单位无法进入新版养老保险系统,阳泉市养老保险中心回复:等系统正式运行后,所有人的养老保险都会正常补齐并缴纳,而且目前并不是只有民警训练中心的26人无法缴纳养老保险,目前我们单位所有职员都只是预扣养老保险,无法正常缴纳养老保险。

李银锁不了解清楚政策,自己胡乱编辑,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对于李银锁的文章,我们政治部主任于2019年3月28日与民警培训中心的职工代表开过座谈会,在会上相关部门已经给这些职工代表们解释清楚了相关的政策。

我局政治部因为李银锁在网络上到处举报反映的不实举报问题,多次重复整理相关情况说明并向多个部门反馈并进行解释,严重影响了我局政治部的日常工作,而且这些不实文章会让很多同事误解我们单位的工作人员,政治部的民警和工作人员的名誉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在工作的时候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2)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关于李银锁在微博上发布的相某某在2019年11月3日在公共场合举止不雅一事是不可能的,11月3日是星期天,那天我和我的爱人相某某是在家吃的饭,他那天没有喝酒,我的丈夫在家的时候从来不喝酒。关于李银锁在微博上发布的2018年11月7日我丈夫相某某醉酒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当时我丈夫回家的时候跟我说他发生了一个小事故,但是他没有说当时的详细情况,我以为是小事就没有多问。后来我好多同事和朋友跟我说,李银锁在网上说:相某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我特别气愤,因为相某某那天走的时候明明没有喝酒,李银锁在网上发布的这些话完全是不实言论,因为网络上面的言论传播的特别快,当时我在家里很着急,那段时间我整天被那些不实言论困扰,导致高血压,至今靠吃药维持。还有就是我丈夫相某某去年“七一表彰会”被评为公安系统唯一的“先进党务工作者”,结果因为李银锁告状,把我丈夫的先进取消了,这件事对我丈夫的工作热情和信心打击都特别大。

(3)李某4的询问笔录,证实:针对李银锁在微博中发布的关于2019年7月20日张某某带父母去他办公场所大吵大闹一事,详细情况是:2019年7月20日,我和我丈夫张某2、儿子张某某准备出门,我儿子在家收拾东西,我和我丈夫先出门往小区门口走,迎面遇到了李银锁,我们还没有说话,李银锁直接大声的开始辱骂我们,他一边走一边骂,然后直接走进了交调委。当时我们老俩口很委屈,就追过去质问李银锁为什么要骂我们,李银锁在屋子里也不回应我们,掏出手机对着我也不知道干嘛。我儿子这个时候拿着东西过来了,看着我们两个人在交调委门口,就过来问我们在干嘛,然后劝我们走,不跟他计较。我不认识李银锁。之前遇到他的时候他总是跟我夸我儿子张某某,我们从来没有过矛盾和冲突。之后我就见过他一次,当时他一看到我就掏出手机不知道给谁打电话,特别大声的对着电话说:我有三万网民,车管所新任的所长张某某,我就不让他干,我非要脱了他的警服。当时我特别害怕,急匆匆往家跑,想把这件事情告诉我儿子,但是我年龄大了身体不好,没跑几步就摔倒了,把脚崴了,直到今天都好不了,每天都得吃止疼药。我实在想不通李银锁为什么要这样对我们,我们很害怕,怕的我不敢出门,晚上睡不着。

(4)张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关于李银锁在微博上发布的我儿子张某某带我们到他办公室大吵大闹的事情,当时是2019年7月19日中午13时许,我在交警支队的院子里捡破烂的时候,就听到李银锁在交警支队的食堂门口大声的骂我儿子,他一边骂一边往支队门口走,我当时很害怕,一直躲着等李银锁走了才敢跑回家告我儿子。第二天也就是2019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我和我的妻子、儿子准备去郊区亲家家,我和我妻子李某4先出的门,刚走到小区门口就碰到李银锁,他看到我们出小区门时,直接大声地骂我和我的妻子,他一边向交调委走一边骂,因为小区门口离着交调委距离只有四米左右,当我和我的妻子追过去质问他为什么骂我们的时候,李银锁就已经将交调委的破璃门关上了,并拿出手机对着我们不知道是录像还是拍照。我儿子出来看到这一幕就将我们拉走了。之后我遇到李银锁四次左右,每次遇到他都会大声的骂,每次他骂完我,我就心乱跳好几天,睡觉也睡不着。

(5)康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分管车管所“蓝马甲代办员”的部分事宜。我所制定“蓝马甲代办员”的原因是:在建立这个制度之前,车管所外“黑托代办业务”市场混乱,无人管理,对我所的影响很不好,我所也打击过这些“黑托”,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在这种前提下,我所领导经过讨论和外调学习,最终敲定了“蓝马甲代办员”的工作思路。当时我所统一制定了《规范合法中介服务管理制度(试行)》,对于代办员进行统一的管理。车管所业务大厅代办员由鲍某某来负责,车管所后院查岗代办员由我来负责,所长负责全部。自从制定了“蓝马甲代办员”制度后,一方面便于车管所对代办员的管理,另一方面大大减少了代办员的扰民行为和欺诈行为。代办员收到的钱都是自己拿自己的,与我们车管所没有任何关系,车管所只负责管理,不会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通过核实有17家公司代理,共84人。

(6)鲍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车管所“蓝马甲代办员”制度业务大厅负责人是我,车管所查验区负责人是康某,张某某负责全部工作。设立“蓝马甲代办员”制度是因为车管所的“黑托”是我所一直以来面临的问题,“黑托”无人管理,秩序混乱,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甚至代办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欺诈行为和扰民行为。经过多次会务讨论和与多方兄弟单位咨询调研,同时参考上级相关文件,最终设立了“蓝马甲代办员”制度。我们第一就是对公司和人员的审核,第二就是统一服装和工作证,第三就是公示,第四是组织培训。一共有17个代办公司和84名代办人员通过审核。收费标准由他们代办公司来决定,车管所只要求代办人员必须明码标价,不对定价进行干涉,所以他们收取的代办费与车管所没有任何关系。

(7)韩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李银锁在网上散布的言论对我们单位的影响极其恶劣,他在网上的言论伤害了我们单位所有员工,本来我们兢兢业业的上班,因为他在网上抹黑而被迫接受了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我们单位员工来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心理压力,严重影响了我们单位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尤其是对我们单位的形象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李银锁在网上散布“车管所黑色交易”、“车托公司与车管所勾结”等等言论没有依据,完全是在生拉硬扯、张冠李戴的抹黑别人,这些虚假的言论严重损坏了张某某的形象,对其工作热情也是一种打击。相某某工作能力在我们单位有目共睹,李银锁在相某某表彰会前数次在市里面告状,使其被迫在表彰会前后接受组织调查,他的个人荣誉也因为接受调查的原因没有了,对相某某本人是一个很沉重的打击。

(8)蔡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在交警支队法制科工作,我是搞法制工作的,我觉得李银锁在网上散布的言论不太恰当,公安机关因为工作的特殊性,很多事情是涉密的,李银锁在网上散步那些言论,对于公安的工作以及形象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9)胡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李银锁在网上散布的言论都是捕风捉影,挑拨离间,给单位带来了负面影响,人心惶惶,影响了交警支队的工作环境,严重损害交警支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2019年相某某因党务工作做得好被市局推选为阳泉市优秀党务工作者,但是因为李银锁在网上发布了污蔑、诋毁相某某的言论,后来相某某没有被评为阳泉市优秀党务工作者。李银锁总是在网上捏造一些事实污蔑、诋毁张某某本人,给张某某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李银锁一心报私仇、谋私利,通过在网上发布一些捏造、歪曲他人的言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把自己包装成反腐斗士,干着肮脏的事情,打击了交警支队的工作积极性,给被他打击报复的人在生活、心理、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严重误导了社会舆论。

(10)孙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李银锁在网上散布言论到处抹黑交警队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同事们的工作积极性,更不利于单位团结,并造成相某某先进党务工作者的荣誉被取消。相某某是经过市局党委考验提拔的干部,不存在“带病提拔干部”一说。相某某是我们单位的领导,作为下属配合领导工作,服从管理是应该的,李银锁说我“协助带病干部”一事完全是不负责,胡说八道。之前我在车管所工作,刘某1称自己生病了,一年多时间没有去过车管所,甚至将车管所的公章带走,交警支队为了车管所工作顺利开展,当时让我临时主持车管所工作。后来因岗位调整,将李银锁的女儿李某调换至其他岗位,李银锁不满调整岗位,就跟刘某1一起告状称:我们联合起来抵制刘某1,使其在车管所无法开展工作,当时因为这些事情,省厅、市局都数次调查过我们,我们整天忙于应付各种调查,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11)乔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2018年9月初在“58同城”上看到北星图文广告公司的招聘信息后来到这家公司上班的。我的试用期有3个月,我除了日常帮客人打印复印,还会做一些设计相关的工作。店里有老板杜嘉星,老板娘郝某某,还有一个同事叫贾晓丽。店里的日常工作主要就是我和贾晓丽做,包括打字、复印和做广告、灯箱之类的设计。贾晓丽大概是2016或者2017年来公司的,我们是固定工资,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发放,我的工资现在是2000,贾晓丽的工资我不知道。店里有要求让我们记账,我和贾晓丽每人有一个夹子,里面夹着一些我们自己打印的表格。我是一个粉色的夹子,贾晓丽是蓝色的夹子,账本是个表格。店里要求我们每笔都要记录,但是实际记录中我们会把一些金额较少的而且当场付款的忽略掉,只记录一些金额较多的、赊账的交易。我通常大于20元的会记录,但也不是很明确,因为有时候忙起来就来不及记账了。我们老板也有一个账本,一般都是记录一些公司和企业的账目,有对方签字以便要账,老板的账本是一个绿色的抽杆夹子。

我认识李银锁,因为他经常到我们店里打印东西,李银锁到店里一般都是找贾晓丽帮他打印复印,只有贾晓丽不在的时候李银锁才找我,找我次数不多。我一般都是帮李银锁把他准备的电子文档排好版然后打印出来,我没有帮助他打字或者修改文字。他一般都是用U盘给我,我先拖到桌面上,打印出来以后就把原件删除了。我记得打印过一个文件内容是“一个老党员的自述”,内容好像提到了一个党员的生平经历和自我介绍,这其中提到的党员是谁我记不清了。李银锁应该还在我们店打印过起诉状,当时不止他一个人在场,有一次他带了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太,有一次他带了三、四个人。起诉状的内容我记不清楚了,但是李银锁这个名字出现在起诉状,印象里他是帮原告打官司了。李银锁通常都是先记下账,我印象中没见过他结账。

(12)郝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知道李银锁,因为他在我们店打印东西,他比较健谈,后来在路上遇到过几次,他总是跟我说话,我就认识他了。我是2016年结婚,在今年9月份将孩子送到托儿所以后我经常来店里。我们店里没有什么具体分工,遇到事就一起做。我不知道李银锁一般来店里打印什么东西,平时他来了都是直接找贾晓丽打印。我们店有纸质账本和电子账本,除了我的账本,贾晓丽和乔某也有各自的账本。李银锁在店里一直都是记账的,我们店里账本应该没有他的记录,员工的账本上应该有他的记录。

(13)冯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从2016年开始在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工作的,我们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二手车过户和新车上户,常在公司的有四个人,我们两个代办员,老板高云萍,还有一个打票的。公司的收费标准我不太清楚,我和吴某2只负责代办业务,钱都是高云萍来收取,老板高云萍还负责联系客户,然后客户分配代办员,打票员石慧莲就是负责打印二手车交易票的。我们是固定工资,一个月2500元,逢年过节会发奖金,奖金金额由老板决定。

我知道“蓝马甲”的事情,一开始车管所是为了整治车管所门外的“黑车托”,于是“黑车托”就挂靠到了“四公司”,公司集中管理,给了他们统一的服装和工作证,这就是现在的车管所“蓝马甲”。我听高云萍说我们是有备案的公司,不是整治的范围。“黑车托”之前经常在车管所门口拦车抢业务,影响不太好,而且看人要价,没有一个规范的收费制度。之前的“黑中介”转现在的“蓝马甲”需要给“四公司”每个月缴纳500元左右管理费,具体我也不清楚。整治后感觉车管所办理业务的速度变慢了,以前都是我们代办员和老百姓一起排队,现在是分开排队,总是让老百姓优先办理业务。之前都是一个号能办理一个人两辆车的业务,但是现在规定一个人只能叫一个号,一个号只能办理一辆车的业务。效率变慢之后,一方面挣钱少了,另一方面因为速度慢,流失了很多客户。

2019年9月30日,我在车管所大厅正在叫号办业务,听到大厅有人说车管所下午四点半之后不办业务了,要升国旗,然后我们就都走了。

(14)吴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至今,我一直在阳泉市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工作。我们公司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二手车过户、提档案、新车上户,我们公司目前有四个人,我和小冯、老板高云萍和打票员小史。老板高云萍负责联系客户,然后分配代办员,我和小冯负责各种代办业务,小史负责过户打交易票,忙的时候小史也会帮忙跑代办业务。我也不知道我们的工资怎么计算,我们都是两千多,逢年过节会给个红包,数额不一定。这几年代办公司多了,尤其是“黑车托”特别多,竞争多了公司也不好干。“黑车托”就是车管所门口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社会无业人员,他们就是每天在车管所门口晃悠,有人开车过来他们就拦住车询问需不需要代办业务。后来因为车管所整治“黑车托”,“四公司”就收编了“黑车托”,还给他们统一了“蓝马甲”服装和工作证。车管所整治“黑车托”是因为“黑车托”老是在车管所门口拦车,社会影响特别不好,而且“黑车托”乱要价的问题比较严重。整治后车管所的秩序确实变好了,车管所无论排队或者叫号都是优先群众,群众满意度提高了;但是对我们代办公司,限制一个号只能办理一辆车的业务,极大的影响了我们代办公司办理业务的效率,效率低了挣钱就少了。“蓝马甲”我们公司是自己买的,“黑车托”我听说是需要给“四公司”每个月交500元,包含了服装费和管理费。

9月30日下午,我听别的“蓝马甲”发牢骚时说过,下午四点半以后车管所就不办业务了,业务窗口工作人员说他们要开会升国旗,第二天国庆早上还要来车管所加班升国旗。

(15)孙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至2019年整顿前,车管所内各类车托都有,经常有坑骗车主的情况发生。2019年大约是8、9月间,阳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根据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文件对车管所内车托进行规范治理。没有中介公司的车托将无法办理中介代办业务。我们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汽车上户、年检和过户代理服务,为了更好地给车主提供服务,我们公司对没有挂靠公司、没有犯罪前科、遵纪守法的愿意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进行统一管理,经过审核培训共对12人集中统一管理,为保证服务质量,每人收取500元的风险抵押金和服装工牌使用费,如果有人出现违规办理合同以外的业务被公司开除,500元将不退还,如果正常离职则予以退还500元押金。在管理期间,我们不和这12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整顿以前,市场混乱,鱼龙混杂,各类社会人员随意在车管所门口和附近马路上拦截车辆,不仅严重影响了车管所的办公秩序,还带有极大的交通风险隐患;整顿后,市场非常规范,中介人员有统一标识,且不允许私自拦截车主车辆。车管所内部划分了代办员排队区和车主自行办理排队区,分别办理互不影响,秩序井然,整顿后我没有听说车主被骗的情况。

4、被害人陈述

(1)相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从1982年入警到现在37年的工作时间,我从来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未受到任何处分,我每次的提拔都是通过正规流程进行的,李银锁说我是“问题干部”完全都是在胡说。李银锁到市纪委告我是“问题干部”影响了我参加“全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大会,并因此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从2019年7月15日开始,我前往市纪委接受调查,至今(2019年11月21日)没有调查结论。

关于李银锁的微博:2019年11月3日,我因喝酒有不雅行为一事,我在家从不喝酒,李银锁是在胡说。关于李银锁在微博上发布我将窦某某错误提拔为交警大队队长的事情,交警支队干部的任免由阳泉市公安局党委决定,我没有权利任免干部。关于李银锁在微博上发布交警支队花巨资建活动室并用于私人用途,活动室是按照公安部“五小”工程建设来建造的,我队在2013年将原活动室改造,新增加了两个乒乓球桌,重新铺了一下地板,并没有李银锁讲的花巨资建造活动室,而且活动室的钥匙我们支队决定在门房放一把,由专门负责活动室的民警保管一把,我这里有一把,活动室是对全员开放的。关于李银锁发布的我单位队伍建设有问题并导致多名警察因作风问题被处分,我单位从2012年新组建领导班子以来,获得年度考评均在“良好”以上,2017年被市委评为“优秀党组织”,我单位的队伍稳定,员工积极性高,并没有出现李银锁所说的队伍建设问题。关于个别员工的违纪问题发生在“八小时”之外,我身为政委应当负有部分责任,但不是我导致的违法乱纪。关于李银锁在微博上发布的打压李某并将其调离单位,是因为在2010年李某是车管所任科目一的监考官,在其任职期间多次为学员作弊,对群众以及车管所造成恶劣的影响。当时因为这件事,我将李某叫到办公室严厉批评了一顿,这就是李银锁发布的“打压式谈话”。2011年10月份省公安厅调度组在调查时,调查结论说:“李某不能胜任车管所工作,建议调离岗位”,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组在接到省厅结论后,根据要求调离原车管所工作岗位。关于李银锁在微博上发布的我与车管所孙某某对原车管所所长刘某1工作横加干涉的事情,2010年6月14日之前车管所工作由刘某1负责,6月14日之后由阳泉市公安局党委决定,将车管所搬至阳泉市郊区驼岭村,刘某1拒绝履行此决定,并将车管所公章带走不回单位上班,此情况从2010年6月14日一直持续到2011年底,导致单位工作无法开展。在2010年12月份,阳泉市交警支队队务会决定,由孙某某主持车管所工作,刘某1当时都不上班,更谈不上我们对他工作横加干涉的情况。关于李银锁在微博上发布我2018年11月7日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是我2018年11月7日在车管所对面转弯时,一位未戴头盔及驾驶证且醉酒男子驾驶摩托车与我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我履行了正常的报案手续及流程,对方醉酒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李银锁当天就将此事通过网络发布了我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和视频,并编造了我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实言论,这个不实言论传播范围很广,我身边的家人、朋友及同事都知道了这件事,对我本人和单位的形象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妻子终日被网络传播不实言论困扰,无法正常生活和休息,导致高血压一直服药至今。我被取消了“七一”表彰奖励,这件事对于我本人和单位都是一次沉重的打击,我单位以及很多公安干警工作的积极性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认识李银锁,我们是同事关系,之前没有任何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将李某调离岗位之后,李银锁给我打电话说:“我知道你没问题,但我不会让你好过的,我要让你干不下去,让你当替罪羊。”从那以后李银锁就开始在网上编造、散布这些言论。特别是2013年交警支队事故科返聘回李银锁后,李银锁在单位内到处干扰正常工作,频繁地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办公秩序。

(2)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关于李银锁微博中发布关于我的违反升国旗时间的事情,我们车管所原定于2019年10月1日上午进行升旗仪式,并进行“歌唱祖国”大合唱,所以在2019年9月30日下午16时30分许,我所进行了站位彩排,在次日上午7:48分准时升国旗,并留有影像资料。李银锁的不实言论对我本人以及车管所的形象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他就是在抹黑我们。关于李银锁在微博中发布我带着父母去他的办公场所大吵大闹的事情,是2019年7月19日中午,我父亲在交警支队院内捡废纸片的时候,听到李银锁站在院子里骂我,然后我父亲告诉了我,我下午给李银锁打电话问问什么情况,结果李银锁在电话里再次辱骂我。第二天我和我父母回郊区我丈人家,我父母当时先出门的,在小区门口遇到了李银锁,李银锁辱骂了我父母。我父母与他理论,他就一边走一边骂,当他走到单位门口的时候,他将单位玻璃门反锁,这时我也过来将我父母叫走。我父母住的交警小区和他的工作单位就在一个楼里,并不是他发布的我和我父母专门去他单位找他。这件事发生后,我们全家都躲着他,对我和我家人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关于李银锁反映的车管所“蓝马甲”一事,我在2019年6月份刚来车管所工作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我就发现了好几起代办业务“黑托”,市场管理无序混乱,造成群众利益受损。在调研后,根据相关规定,对代办人员和公司进行备案,对代办人员进行政审,统一服装及编号,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审核。经过此次规范,再也没有发生过任何群众利益受损的问题。

我不知道李银锁为什么这么做,我和他没有任何感情或利益纠纷,我到任车管所所长不久,李银锁称我不听他的话就干不成,也必须听上一任所长的话,上一任所长王京立比我资格老,能力强,要求我必须按照王京立制定的路线走。当时我笑了笑就走了,我觉得就是这次对话得罪了他,于是他开始对我和我的家人、单位进行攻击。因为李银锁的攻击,我从到任至今五个月时间内,多次被市局、支队的纪委、督察部门谈话,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无心钻研业务,特别是对我父母造成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车管所整体形象都被严重损害。

(3)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和李银锁是同事。车管所领导班子调整之后,新的领导班子开始在整治车管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明明单位是在干实事、干有用的事,但李银锁偏偏在互联网上散布关于车管所的各种不实信息,而互联网上的信息都是公开的,老百姓辨别不了事情的真假,对我们单位产生了很多的误会和舆论压力,对车管所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李银锁在网上散布关于相某某的不实言论,对相某某本人及交警支队的形象都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而且因为李银锁的不实举报,相某某的“先进党务工作者”的荣誉被取消了,对相某某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积极性都是一个特别大的损失和影响。李银锁在网上抹黑张某某,严重败坏了他的形象和声誉。

我本人也是深受其害,很多年前李银锁就在网上散布“刘某某请法师在车管所门前作法”的不实言论,这件事他到现在还在散布。真实情况是:有一名和尚来车管所咨询和办理驾驶证的相关业务,我在办公楼前向他讲解办理驾驶证需要的手续和办理具体流程。当时李银锁就在网上发布了这条消息,省纪委、市纪委、市公安局纪委对我进行了将近一年的调查,这一年里我被各级纪委连续调查,导致我工作无法展开,更影响了我的生活。因为李银锁的侮辱和诽谤,同事们都对我充满怀疑和不信任,对我敬而远之,导致我在单位被孤立,没有办法正常开展工作,在车管所和社会上给我个人名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4)崔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和李银锁是近三十年的同事。李银锁在网上散布的言论对单位造成了极其大的负面影响,李银锁在互联网上散布的言论对相某某和刘某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李银锁三天两头去单位走廊、院子里面大喊大叫,单位的工作秩序受到很大影响,我们都不敢惹他。

李银锁在网上发布关于我的言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李银锁于2016年左右通过互联网在他自己的微博账号上发布了主要内容为“崔某某违规经营驾校,公职人员不应该在驾校工作”的文章并配有我在阳泉某驾校办公室办公的图片。这个内容的文章,直至李银锁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始终在他本人的多个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二、大约2016年至2017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李银锁将我的照片和主要内容为“崔某某违规经营驾校,公职人员不应该在驾校工作”的举报材料发送给了澎湃新闻,澎湃新闻将此文章发布在互联网上。李银锁编辑主要内容为“崔某某违规经营驾校,公职人员不应该在驾校工作”的文章不属实,某驾校是交警支队的下属单位,2012年底市局党委(当时王炳权是市公安局局长)决定让我接替退休的原驾校校长戴桂锁担任某驾校校长职务,2012年12月底交警支队张明川支队长和我谈话,宣布组织决定,通知我于2013年1月1日到某驾校上任开展工作。所以,我到某驾校任职是组织决定,不是我的个人行为。所以,李银锁发布在微博上和提供给澎湃新闻的材料都是诽谤和污蔑。李银锁在很多微博账号上发布了这些文章,他的微博账号很多,我没有一一计数,我印象中大约有十几个账号都发布过。李银锁发布了太多篇这些内容的文章,有时候李银锁一天从早到晚发好几遍,我没有详细统计过。经常有同事或者朋友告诉我或者给我转发李银锁发布的这些文章。后来,实在发得太多,我也懒得一一浏览,因为实在太多了。李银锁发布的这些文章是对我的人身攻击和侮辱诽谤,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他作为交警支队的老民警和老领导,完全清楚交警支队和某驾校的隶属关系,也知道某驾校校长的任职需要走组织程序,李银锁发布这些内容的文章之后,市局纪委、市纪委都先后多次和我谈话,我按照事实向有关部门详细解释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虽然举报不实,但是这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在举报之后,经常性的谈话调查让我精神长期高度紧张、无心从事工作,对工作造成了极大影响。这些不实言论让我的家人和我一起承受巨大压力,他们的同事和朋友、同学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关于我的情况,由于社会上不明真相的群众较多,李银锁的不实言论不仅给我工作造成影响,而且给我的家人和孩子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李银锁发布的这些文章在单位内部造成了极其不好的舆论影响,不仅影响同事之间的相互团结,而且造成相互猜忌,无心工作,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在社会上因为李银锁在互联网上传播这些内容的文章,导致我的很多外省市的(山东、河南等等)朋友和战友纷纷给我打电话,了解情况,担心我违反了党纪国法,询问阳泉市交警支队是否管理混乱等等,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给我的个人名誉和阳泉市交警支队整体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银锁的讯问笔录,证实:我是1961年7月至1985年在南京军区工作,1985年4月至2004年在阳泉市公安局工作,2004年至今在阳泉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我是一名中共党员。我有三个常用的微博账号(反腐举报、忠诚使命,还有一个记不清了),我依据《宪法》和《党章》的规定一直通过正规渠道去反正官员和党员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身边的腐败问题。在没有得到阳泉市纪委的答复后,我通过注册微信和微博走网上群众路线反映问题。

关于微博发布“必须处理相某某带病提拔和带队伍纪律不严导致多人被处理的问题”的目的是:1、相某某在担任车管所分管副支队长期间,有二十多人把原车管所所长刘某1撵走,同时以“刘某1私带公章”的名义给了他警告处分;2、在此期间,省厅两名干部在阳泉检验公安内部车辆,由于相某某不负责,有一些警车没有走正规程序,违反检车规定,使不合格车辆过检,导致省厅两名干部犯罪;3、相某某管理队伍不严,导致考官牛杰和驾校联手作弊替考,事发后被市公安局给予记大过处分;4、还有数名干警因违法乱纪被调离车管所。这些事情我都是听别人说的,没有亲眼所见,但是你们可以调查。刘某1已经向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1的举证材料我看到了,且这些情况众所周知,很多场合我都听过。我和相某某是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而且还是亲戚。作为亲戚有过矛盾和感情纠纷。相某某在参加工作后,没有站过岗,没有执过勤,他的业务能力不足,我举报他主要是为了让他离开车管所,不要插手车管所的事情,他是个不称职的干部,打压我女儿李某,让她不能在车管所工作。

我在微博上发布“相某某在白天饮酒且行为不雅”的文章是我自己编辑的,素材是当事人提供给我的。我考虑到相某某有饮酒的习惯,而且线索提供者说的很确切,时间地点都很完善,所以我认为不是无中生有,我就发布了。

关于微博发布文章“相某某错误提拔窦某某”,是因为相某某是政委,他就是管队伍的,窦某某出问题就是他管理不严导致的,我认为相某某有问题。

关于微博发布“相某某在交警支队花费公款修建活动室,用于私人活动”证据来源是,该活动室应该标牌对外,但是没有标牌,而且我只看到极少数民警活动,虽然我不认识,但我就认为大多数都是相某某的亲朋好友和外单位的人在活动。

关于微博发布“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依据是有人给我发过视频,内容是事故现场情况,举报者还在电话中说“相某某是不是喝酒了?”我为了证实举报真实性,打电话让交警四大队长贾永惠调查,调查结果是相某某没有饮酒。文章都是我自己编辑的。

有关举报相某某“本人带病提拔、管理队伍不严、公众场合饮酒行为不雅、错误提拔窦某某、对李某打压式谈话、干涉刘某1正常履职、在交警支队花费公款建私人活动室、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等文章都是我本人编辑的,我在微博、微信发布,我没有核实过这些举报材料的真实性,也没有考虑这些材料如果是假的会对相某某造成什么后果。

张某某与我是同事关系,刚上班的时候年轻有为,我对他印象很好。但是我退休后他对我态度逐渐冷淡,且他慢慢沉迷当官,在2011年左右他作为一个普通民警将我办公室的门换锁,导致我无法办公。2019年6月张某某担任车管所所长后,我找他谈话“你要尊重老干部王京立”,谈话之后,他对我极其不满,先后两次到我办公室大闹,影响我办公。王京立是我培养出来的干部,我相信他的人品。

微博上发布文章“张某某给车托开会,收费200、500,进车管所大厅办理业务,张某某不懂业务”的素材来源是高云萍给我提供的(微信备注是“反腐耳目小高”),我没有核实过这件事情的真假。高云萍主动加我微信的,她主动给我反映车管所的问题,我们通过几次电话,主要是她和我反映车管所的问题。她的微信名就是“高云萍”,我觉得敢在网上写实的,反映的都是客观真实情况。我的目的就是反腐败,促使组织尽快调查处理,别的更多的问题我都没有考虑过。

关于微博上发布的“张某某升旗造假”,我是通过官方微信看到的视频,发布的时间是9月30日下午,所以我认为升旗时间就是9月30日下午,张某某是车管所所长,我认为这件事他就是源头,责任就是他。而且有很多人都在反映这个问题,交警支队和车管所的某些领导和干警也反映过,我认为这些事情就是事实。这篇文章是我自己编辑的,其他是北星图文工作室的老板杜嘉星和贾晓丽帮我处理的。我发布在了微信和微博上。

我知道叫崔某某去驾校当校长是交警支队的决定,我的目的是通过举报崔某某查到驾校背后的腐败问题,我没有考虑这样做会对崔某某造成什么影响。

有人给我发了几张照片,照片上我看到刘某某跟几个和尚在车管所办公室门口站在一起,我认为他们就是在求神拜佛。当时省公安厅调查组就在车管所住着调查车管所的问题,我认为他们明目张胆的把和尚请过去就是想求神拜佛得保佑,想要躲过当时的调查,这就是在搞封建迷信。

我和北星图文的老板杜嘉星没有特殊关系,我常去他那打印材料,收费情况是先记账,年底支付,大概算了两三次。杜嘉星给我处理过我手机里的文章和图片。贾晓丽是杜嘉星的业务员,我是找她打印的顾客。我去北星图文是因为那儿离交警支队比较近,而且我和杜嘉星打交道多,比较熟悉。他们帮我编辑文章和图片时文章是我口述,他给我打印,每个字我都把关。他们就负责打印,图片我通过微信发给他们,他们按照我的要求修改好,做好标记,和文章整合在一起,再通过微信发给我,把需要打印的材料打印好,我两样东西都带走,还要求他们必须把电子版和原版删除。打印版是我要寄送的举报材料。

我使用的有11个微博账号:1、“邪恶绝不让步”,2、“反腐举报”,绑定手机号:18035151921;3、“使命ABC人生”,绑定手机号:18635359321;4、“大家好6081652550”,绑定手机号:13552192771;5、“人民万岁8341”,绑定手机号:1335357506;6、“立正做人6381776421”,绑定手机号:15234348503;7、“金老虎在山西789”,绑定手机号:13363535067;8、“认真不任性”,绑定手机号:15603532871;9、“用户w8iq8ty41t铁石心肠”,绑定手机号:18603539796;10、“使命无悔201812”,绑定手机号:18103538341;11、“敢作敢为79914”,绑定手机号:13835308503。注册这些微博账号是要履行我的举报权利和举报责任,在互联网上有更多的传播平台,扩大在社会上的影响,引起高层领导注意。我认为我举报的内容都是真实的,就算不是真实的,上级也应该对我举报的人和事进行核查。

(2)被告人贾晓丽的讯问笔录,证实:我是北星图文工作室员工。我从毕业至今近三年来一直从事打印、文印工作。之前在城区众雨图文广告公司工作,2017年4月至今,在北星图文工作室工作。我们店主要从事广告和文字编辑的工作。员工就我和乔某,杜嘉星和郝某某也和我们一起干,我们没有具体分工,都是一起干,相互配合。因为我在店里工作时间比较长,且业务能力比较强,所以老板一般让我来服务李银锁,李银锁对我的工作是认可的,也很信任我,我在忙的时候,他宁愿等一天也不愿意找别人。我在2017年7月份左右认识李银锁,我一上班就见他在我们店打字、复印材料。我第一次给他打完材料,他没给钱,是记账的。后来他给我看过名片,好像写着调解员什么的。他说话比较偏激、比较极端,特别爱和别人夸耀自己。他一般都是带着写好的稿子,让我们打成电子版,他核对完没有问题,我就打印出来交给他,有时候会给我一些图片,让我按照他的要求进行编辑,比如在指定位置画圈、在指定位置添加文字,有时候会让我把按照他要求修改好的图片添加到他指定的文章中。李银锁让把编辑好的文章打印一份纸质版,然后再把电子版剪切到U盘里。编辑好发给他,我就直接删了。我一共给他编辑了二十篇左右不同内容的文章,有《山西阳泉交警支队新任车管所所长张某某带着“父母”在市交调委无理取闹》、《继续实名举报违法乱纪的张某某》、《长期”扣押26人的社保资金去哪了?》(含图片一张)、《肮脏的交易》(含图片四张)、《山西阳泉交警崔某某身为一级警督利用职权搞经商》(含图片一张)、《山西阳泉义井某驾校“涉案”车辆证据资料》、《举报山西省纪委山西公安厅纪委阳泉市纪委违反政治纪律对交警经营民企驾校获取暴利设置小金库不依法纪查处》、《报案材料》、《防止政令继续不通必须继续省长信箱26人诉求二十年的老大难问题》。

关于文章《山西阳泉交警支队新任车管所所长张某某带着“父母”在市交调委无理取闹》,大约是2019年10月左右,李银锁去我们店里通过口述的方式让我打印了这篇文章,他通过微信把文章中的两张照片发给我,我按照其要求对照片进行了处理,在照片中添加了红色圆圈3处以及“张某某”、“张某某之父”、“视频时抓紧逃跑”文字三段,最后将图片文字整合成一篇文章,通过微信发给李银锁,并按他的要求把我电脑里的内容删除了。这篇文章的收费应该是15元,但是老板杜嘉星安排可以记账,所以我没有和他收费。

《继续实名举报违法乱纪的张某某》这篇文章是李银锁的手写稿,大概是2019年10月左右,李银锁去我们店里,带着手写稿坐在我旁边,看着我打印了这篇文章,其中“九月三十日下午,改成十月一日上午···”这句话他反复修改了好多遍,最后才定下这么写的。

《长期“扣押”26人的社保资金哪里去了?》(含图片1张)这篇文章是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下午,李银锁给我发了一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图片,然后到店通过口述的方式让我打印这篇文章,要求我把这张图片和文章整合到一起,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做了编辑和排版,随后通过微信发给了李银锁。

《肮脏的交易》(含图片2张)是2019年8月左右,李银锁到我们店里,通过微信发给我两张图片,我按照他的要求把两张照片编辑到一起,没有做任何修改,然后把图片保存到李银锁的U盘。

《山西阳泉交警崔某某身为一级警督利用职权搞经商》(含图片1张)是在2019年7月左右,李银锁到我们店,通过微信发给我一个搜狐网新闻的链接,他让我把文章截图,同时把作者去掉,然后把图片彩印打出来交给他。

《山西阳泉义井某驾校“涉案”车辆证据资料》是2019年10月左右李银锁到店通过口述的方式让我给他打印这篇文字,通过微信把图片发给我,要求把文字和图片编辑到一起,他满意后文章的电子版保存到他的U盘中。

《举报山西省纪委山西公安厅纪委阳泉市纪委违反政治纪律对交警经营民企驾校获取暴利设置小金库不依法纪查处》是2019年7月左右打印的,李银锁到我们店里,带着手写的关于崔某某的材料,要求我给他打印。我按照他的要求打印并编辑好之后把电子版保存在了李银锁的U盘中。

《报案材料》是2019年5月左右,李银锁和另外一个男的到我们店里,带着手写的材料让我给他打印成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保存到他的U盘中,纸质版打印了两份交给他,收费15元,是同行的那个男的出的钱。

《防止政令继续不通必须继续省长信箱26人诉求二十年的老大难问题》这篇文章的文字是我打的,但不是我编辑的,大概在2019年9月17日左右,李银锁到我们店里,我按他口述的内容打印出来,当时存在他的U盘,没有纸质版,后来文章经过谁修改和编辑我不知道。

李银锁一般来我们店里打印东西都是记账。是我们老板杜嘉星让我记账的,我们店的收费标准是将手写的文字编辑成电子档是一页五块钱,打印一张纸五毛钱。李银锁是我们的固定客户,我觉得他和我们老板关系不错,我们老板指定我为李银锁提供服务。我跟老板也讨论过,我们也感觉他做的事情不正常、不正当,但是他是我们的老客户,老板就说不用多想也不要多问,为了留住老顾客给他服务就得了。

李银锁在我们店里打印的文档材料是关于政府工作人员、企业、机构或者单位等,是关于官员的不当行为,我觉得这些告状和举报材料应该是假的,他让我整理材料的时候没有给我展示完整的东西,只是让我把他手写的东西打印出来,而且这些东西缺乏依据。我并没有核实过内容的真实性,我的工作就是为店里的客人提供技术服务,我为了工作、为了挣钱,才帮他打印,我也不知道《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且我对于此事十分懊悔。我帮他打印文章有的是他口述的,他口述的稿子一般都不长,大约200字左右,我按照他的要求逐字打印,他口述的时候把标点符号和段落都指定了。他拿着文字材料也是他念稿子我打字。他给我的材料有一些是现成的文章或者材料,我打印过程中会按照他的要求进行调整,他会要求我删除一些内容。我感觉他删除的东西都是对他不利的,留下的东西都是对他有利的。

我在北星图文工作室任职期间,明知李银锁编造文章为假信息,且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仍多次并长期频繁为李银锁编辑整理并打印虚假信息,为李银锁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提供了信息支持。

(3)被告人杜嘉星的讯问笔录,证实:2012年7月我在城区化工厂对面自己投资开了现在这家“北星电脑图文工作室”。2012年之前我在“北斗图文工作室”打工的时候就见过他(李银锁),听说是个领导;2016年“北斗图文工作室”的老板不干了,李银锁来我店里打印东西,慢慢就熟悉了,我才知道他是交警队的一个领导。我知道李银锁是因为违法犯罪被拘留,我给他提供了文字打印、图片编辑、文章编辑等技术支持。大约在2016年左右,李银锁去我店要求我把他手写的文章打印成电子版,2016年他去我店大概10次左右,每次一篇文章;2017年他去我店大概10次左右,每次一篇文章。2018年和2019年李银锁去我店比较频繁,具体次数我记不清了,因为他去了我店里我不在他就会直接找业务员。每次打印的页数都不多,收费一般不超过10元钱。他在我这里很少打印纸质版,文章内容我记不清了,大概有两种,举报当官的个人和帮别人打官司。举报的单位是一个车管所,一个交警队。对于举报当官的具体内容记不清了,但是有很多“领导”、“腐败”之类的字样。

《山西阳泉义井某驾校“涉案”车辆证据资料》的文章是我于2019年10月14日打印的,图片我处理过的,我编辑后整合成一篇文章拷到他U盘上的。《正义之声监督最强音》是2019年10月14日下午18点30分左右,业务员都下班了,就我一个人在,这篇文章的文字是我按照他手写的内容打的,图片是我处理的,按照他的要求把文章和图片整合后拷到他的U盘上,然后按他的要求把原始文件和打印编辑好的文件删除。

李银锁应该是用这篇文章通过互联网和现实途径举报别人。我帮李银锁打印的文章大多数都是他举报某个国家干部贪污、胡作非为之类的。李银锁是老顾客我不好意思拒绝,我觉得他不是好人,我不想得罪他,最后打印的东西也没多少钱也不费事。店里客人多时,我还得背着客户偷偷打印和编辑。

我这里将字体转化成电子版是按照4号字统计,打满一页收费4元。李银锁都是挂账,年底结算,一年下来大概600元左右。我的员工贾晓丽每月工资2600元,乔某每月2000元,他们工资都是固定的。贾晓丽业务能力较强,所以工资比较高。工作是我去给大家安排的,毕竟我是老板,一开始可能是我安排贾晓丽接待李银锁的业务,之后贾晓丽和李银锁关系比较熟了,李银锁来了就直接找她。我对自己给李银锁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十分懊悔,没有考虑配合李银锁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我一直给李银锁记账,账本在我打印店内。公安出示的账本中,客户名称写的李银锁就是他的费用,账目是谁操作谁就记下。这个账本的标题是以前就打好的,不管是不是2017年的,我们也都在上面记录,我们只看内容。

(4)被告人高云萍的讯问笔录,证实:2007年我在某村车管所附近开办了自己的二手车交易公司,公司的名称是“阳泉市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10年左右,阳泉市车管所搬迁到现在的地址后,我为了保证自己公司的业绩,把公司迁到了现在的地方,公司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四公司”的全称是阳泉市汽修铸造公司也叫汽运四公司,后来大家都叫“四公司”。我在阳泉车管所后院的公司租的房子就是“四公司”的。房租一个月2万,水电费2500元。我公司一年收入大概10万左右,除了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还剩下7-8万元。我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二手车的过户代办这一项,一台小车收取30元的服务费,一台大车50-70元的服务费,车辆过户照相每台15元,平均月收入7000-8000之间。

我没有见过李银锁,和他通过两次电话,其他时候都是微信联系,我通过微信给他发一些资料,他也给我发一些东西。第一次与李银锁通话大概是10月下旬,我接了一个电话,号码是18635359321,接通以后对方说自己是李银锁,然后就直接问我说:给我发的微信文章我有没有看。他还说张某某是他干儿子,认了很多年了。我问他“既然是干儿子为什么要举报他”。他说“虽然是干儿子,做的不对就要举报他”。第二次通话是11月2日凌晨,李银锁给我发了个微信,内容是他在自己微博上举报了张某某升旗时间造假,这个微博添加了我和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可以清楚的看到我的名字。我就给他打电话要求他删了这个微博,他接电话后很生气,嫌我半夜吵他睡觉就挂了电话,这个微博后来也删除了。

我之前听说过李银锁的名字,听说他为人不好。大约是2019年8月左右,我和他加微信好友以后,他给我发了很多他的微博文章,都是关于举报、告状的,他的头像是宪法的封面,我觉得他能量很大,想通过他反映我的诉求,达到我的目的。我的目的是改变车管所规矩太多的局面。所谓的“规矩”就是张某某和“四公司”领导召集车托们开会之后,“四公司”成立了“车之家”(是个代办公司)。有固定公司的车托通过公司办理政审业务,没有公司的散户一律并入“车之家”统一办理政审业务,车管所政审合格了,代办员向“四公司”缴纳200元的“蓝马甲”服装费和500元的管理费(现在降成400元了),才能取得代办业务资质,代办业务只能由有资质的代办员承办,代办费用都是透明的,代办员必须在大厅排队按照顺序接待客户,不能在马路上或院子里拦车接活,一次只能叫一个号等等,这些规矩完全把旧的习惯和秩序打乱了,我很不适应,车托们也不适应。

2019年9月20日晚上18:37,李银锁给我发的“新所长给车托开会,每个车托500元就可以进车管所大厅”、“大厅成了自由市场,临时工刁难老百姓”这两段话是我听参加了会议的车托说的,我就给李银锁编了这两段话发过去了。我就觉得张某某上任之后这些政策影响了我的利益,李银锁在网上发布举报和投诉的文章,可以帮助我解决问题,所以就给李银锁提供了这段话。现在代办员办业务得排队,一点都不自由,而且和老百姓一样,一次只能叫一个号,挣钱效率不高了。

9月20日晚上21:46李银锁对我说:“希望你成为我们的反贪信息工作者”,我就想着向李银锁提供线索,能解决目前车管所规矩太多的问题,新所长的做法侵害了我们的利益,希望李银锁能根据线索在网上举报反映这些问题。9月20日晚上22:29分,李银锁将我提供的信息整理成一篇文章发布在他的微信上,并微信转发给我,我觉得破除张某某制定的规矩有希望了。

2019年9月27日中午12:52分,我通过微信发了一张代办员穿着蓝马甲的照片,并发了一段文字,内容为:“穿上这件衣服车管所就什么都能办了!这件衣服200!另外再交500!”。

2019年10月16日下午14:04分,李银锁在他微博“反腐举报”上发表了《山西阳泉交警张某某有问题》的文章,配上了我给他发的蓝马甲图片,并通过微信将该文章发给我,我回复“地下黑交易”是因为我觉得穿蓝马甲花700元,花了钱才有代办业务的资格,是幕后交易,不正常。

2019年10月18日下午李银锁通过微信给我发消息“张某某在10月1日下午四点半组织升旗仪式,为什么“谎言”为十月一日上午???”,我回复李银锁“他是30号下午”,因为在9月30日我见到车管所升旗了,当时都在站队型,好像是在排练。当时他给我发的文章是10月1日下午升旗,我本意是告诉他9月30日下午,不是他说的时间。关于伪造时间张某某升国旗时间造假的文章,我提供的线索被他利用了。我现在已经把他从微信中删除了,因为我提供的素材并不是真实的,李银锁还利用我发的素材编辑成文字发到网上,他在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肯定和这些东西有关,我很害怕就把他删了。

我提供给李银锁的素材并不是真实的,李银锁还利用我发的素材编辑了文章和图片发布在了互联网。我从2019年8月开始,在代办车管所业务时,因不满车管所各项规章,采取拍摄照片,断章取义、捏造事实的方式,多次通过微信向李银锁微信传递失实信息,供李银锁在网络上散布,以达到泄愤的目的。

6、辨认笔录

(1)贾晓丽于2019年12月3日辨认出让其打印材料和图片的李银锁。

(2)杜嘉星于2019年12月3日辨认出让其打印材料和图片的李银锁。

二、敲诈勒索罪部分:

1、书证

(1)收条、转账凭证,证实:2016年4月15日李某、李银锁收到赔偿款13万元整。

(2)赔偿要求、修车结算单、车损照片、医院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证实:李银锁要求吴某赔偿相关费用共计151100元。

(3)机动车注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查询信息,证实:涉案车辆马自达(晋A1642T)是武建维所有。

(4)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证实:有关价格认定的标准。

(5)勘验记录、价格鉴定文书送达回证、相关照片,证实:右前门凹陷,前杠3cm裂缝,前机盖凹陷,挡风玻璃有擦痕内部结构无损坏,雨刮臂变形损坏缺失,雨刷片电机无问题,连杆属机器内部问题拆开才能看,右前升降器不灵活,左前玻璃升降器变形,车凹陷lcm左右。

(6)维修结算单,证实:阳泉市昱昌汽车修理公司出具的维修明细,共计8350元。

(7)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照片,证实:晋A1624T马自达轿车被砸损失鉴定价格为3380元。

(8)刑事侦查卷宗、公诉阶段的相关材料、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证实:吴某涉嫌寻衅滋事被立案侦查;吴某向李某、李银锁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3万元,李某、李银锁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因被不起诉人吴某系酒后与人发生纠纷冲动所致,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9)城区纪委监察局相关文书、材料、会议纪要,证实:对吴某的处理结果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其城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

2、证人证言

(1)张翔的询问笔录,证实:案发后吴某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案件),我们接收了案件以后,当时吴某属于醉酒状态,我们就将吴某安排在所里醒酒,随后李银锁和李某也来到所里报案,李银锁和李某当时提出因为被打要求去医院看病,我看李银锁脸上被抹了点血,就同意他们先去看病,随后再来所说明情况。车辆被损的鉴定流程首先是对被损车辆查看、拍照,结合笔录,向价格鉴定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我向价格鉴定部门提供了被损车辆的照片、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车辆信息、报案人笔录。后来对李某驾驶的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了物价鉴定,鉴定价格为3000余元,我们将此案转为刑事案件,并对吴某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发后李银锁曾向我们提供过车辆维修清单,显示费用为8000余元,梁所长让吴某看看维修单,如果没有问题就签字,吴某就签字了,我们让他确认毁损项目。后来我一并将这维修单交到了鉴定中心,以备参考。我们聘请阳泉市物价局鉴定的时候没有采用他提供的清单,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李银锁在场的情况下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查看,并结合案发当时询问材料做出了价格认定。因为李银锁提出来很多地方受损,并且提供了维修清单,吴某也认了,派出所就认定了8项损毁地方,鉴定结果认定6处。阳泉市物价局鉴定的被损价值是3000余元,李银锁当时就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吴某对鉴定价格无异议。重新鉴定是由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鉴定价值维持原来的3000余元。

(2)梁利军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1月7日李银锁去警务车报的警,当时新华街派出所的民警现场处置后将当事人一起带至我所。当晚我们先对吴某进行了询问,吴某明确表示自己踢过车辆的右前门,还趴到车辆机盖上掰断雨刷器。李某讲吴某踢踹右前门,提拉驾驶室玻璃,还趴到机盖上掰雨刷器。李银锁提供了维修价格清单、车辆相关手续,李银锁提供的费用清单是8350元。现场勘验时确定的受损部位是8处,后来物价部门认定6处。我们一共做过2次鉴定,第一次是阳泉市物价局做出的鉴定结论,李银锁对鉴定结论表示不服,我们聘请山西省物价厅做了第二次鉴定,省物价厅维持了阳泉市物价局做出的鉴定结论,受损价格是3380元。

(3)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1月7日21时许,我和父亲李银锁在化工厂门口与吴某等人发生口角,吴某在我车副驾驶门踢了一个大坑,还用手把雨刷器掰下来。吴某用手往我父亲脸上抹血,他用右脚往我肚子上踹了我三脚,往我脸上和脖子上抹血,报案后我先去三院看病了,在医院花了几百元。我开的车是一个叫武建维的太原人所有,是父亲李银锁让我开的。2016年4月的一天,我父亲说事情处理完了,对方赔了钱,大概是13万元,我父亲带着韩某某律师到我家,要我签字,签的好像是谅解书之类的。钱给了我父亲了。

(4)王斌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1月7日李某在化工厂附近发生的事情我知道,当时她说她是被打了,还被踹踢了车,李某小腹被踹伤了,她不能干重活,我在家照顾她大概三个月时间。李某驾驶的车是李银锁和朋友借的。她告诉我事情后的一两天,我看到车右侧门有个坑,雨刷器被掰坏了,前挡风玻璃上有血,其他没看到什么。后来对方赔偿了13万元,钱是李银锁拿着了。

(5)韩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案发后,李银锁给我打电话说了这件事。我见过涉案车辆,当时就看到副驾驶车门有小坑,雨刷器掰断了。有一次物价局鉴定结果出来后,我陪李银锁去过派出所,当时我记得说的鉴定结果是2000元左右,李银锁认为少了,情绪比较激动,还扬言说要举报物价局。李银锁多次和我说对方是国家干部,要硬硬的弄他们,物价鉴定的损失数额越高,对方的责任就越大,能得到赔偿就越高。有一次见面说到赔偿的问题时,李银锁提出要吴某某给买一辆新车,并说车是女婿的。后来李银锁给了一张清单,上面列明各种费用(精神损失费、看病、修车等)共计15.5万元。吴某某看了以后很生气,但是也比较无奈,说回去考虑一下。后来吴打电话和我说一次性赔偿10万行不行,李银锁说13万,我转达吴某某后,吴某某同意了并要求出具文字性的东西。我回去就起草了赔偿协议书,并且双方都签字确认了。吴某某是为了得到李银锁的谅解,如果没有李银锁的谅解,他担心他的儿子最后可能会因为此事判刑而失去工作,吴某某也是这样跟我说的,在我看来,这就是李银锁给吴某某带来的压力。

(6)王玮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1月7日,我和同事在金街口的警务车上值班,晚上大概八点半左右有人来报警说前面有人打架,我跟上他走到了金街停车场入口的地方时,看到一名男子正用手掰一辆马自达轿车的雨刷器,还用手拍前机盖,我上前阻止还被打了一巴掌,那男的还踹了女司机一脚。当时车雨刷器断了,副驾驶门有坑,机盖上有血印,其他我没注意。喝酒的男子后来向我赔礼道歉还主动给了我1000元的赔偿款。

(7)武建维的询问笔录,证实:涉案车辆是我的,大概2015年10月份时候借给李银锁的,借给他车时车辆外观啥的都挺好的。

(8)张大海、李崎、申勇刚、高艳萍的询问笔录,证实:对晋A1642T马自达轿车的查验、鉴定及相关情况。

(9)潘丽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阳泉市昱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法人,2015年11月7日这张**泉昱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是李银锁的马自达6出事以后没几天,他一个人直接到单位找到我,给我看的图片,开了一个报价单。当时他告诉我,自己的马自达6车被人踹了,我说具体情况得看车、拆解,他说先看图片大概提供一个报价单,这钱有人给赔,先大概出一个定损单,他让我就高不就低,他让按照4S店的报价来,就这样我就按照他的要求给他出了报价单,他拿上就走了。这份报价单没有技师进场查验标注受损位置,因为李银锁没有开车过来,只是口头表述,事后也没有进场维修,报价单比市场维修价格要高。

(10)张占斌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记清楚了,李崎给我打电话说有辆马自达6轿车损坏了,问我机盖凹陷、钣金、喷漆,加上工时费需要多钱。我凭工作经验,当时报了600元,保险杠裂纹修复报了300元,右前门凹陷如果不损伤内部附件的话我应该报了600元,雨刷臂及雨刮片我应该报了400元。我是靠经验报的价,也算是行业市场价。

(11)周欣、魏爱生、刘占军、张怀武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1月5日晚吴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的案发过程。

3、被害人陈述

(1)吴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1月7日晚上,我和朋友酒后在化工厂附近,因为李某驾驶的车辆一直按喇叭,我朋友和对方发生了口角,后来我们走到大门的时候,李某驾驶车辆从我身边开过时后视镜刮了我一下左手,我感觉到手疼,车正好也停下来,我就上去用右脚踹了一下车右前门,车里面的人没有下来,车就往前走了。我和朋友就打车走,刚坐上出租车,李银锁就站在车前面,挡着出租车,手里拿着一个本本,让出租车不要走,我们就都下车到了旁边李某驾驶的车那儿。后来我们和李银锁发生了口角,我站在对方车的左前门侧面用双手将雨刮器折断扔到了地下,还在前机盖上拍了两下。当时处警的是化工厂的派出所,民警过去以后李某就下车站在警察旁边,李某骂骂咧咧可难听了,我喝酒了,警察一直在我前面挡着,我用脚踹李某的腿两三脚。后来我上警车去了上站派出所,过去以后我就被民警带到一个地方让我醒醒酒,当天给我做了材料。过了几天梁所长打电话让我去派出所,让我在车辆维修的单子上签字。后来维修费用还做了鉴定,鉴定下来是3380元。2016年3、4月份左右,李银锁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就在上站派出所拍着桌子骂骂咧咧。后来梁所长通知我案件马上要结案了,准备移送检察院起诉,同时还要通知到城区纪委,因为我是国家工作人员。每次在公安做笔录都是张翔作的,梁所长就是过去露个面说两句,让我好好配合把笔录做好。纪委叫我的时间具体记不清楚了,是给我办完取保候审才通知我的,城区纪委的肖文瑶副书记电话和我核实过那天晚上的事情,我还写过一份检查,后来检察院处理结果出来后,2016年8月25日纪委在财政局党支部宣布了对我的处理结果,结果是党内严重警告和免职。检察院的结果是决定不起诉。案件在检察院期间,检察院叫过我两三回,都是核实那天晚上的事情,包括后来通知我取不起诉决定。和解的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我就是在赔偿协议上签字。2016年4月份左右,我父亲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一个地方,当时我、父亲吴某某、李银锁及其律师在场,我在赔偿协议书上签的字。赔偿协议书内容是李银锁要求我赔偿13万元整,李银锁就放弃追究我的责任。等到转钱的时候李某才在赔偿协议上签的字。案发后我父亲去城区公安分局办事知道这件事,他就让我不再管了,案件还在派出所的时候,我父亲的想法就是最起码处理好,工作不至于丢了。梁所长打电话让我去签字取保候审,和我说快结案了,下一步移送检察院,问我是否和李银锁协商好了。当时李银锁提出要15万元,我父亲着急了,主要是协商看能不能少点。我找过李银锁两次,没找到人,我找他都是为了私下把这件事情处理了。我和李银锁见面是三次,事发当晚一次,派出所宣布鉴定时见过一次,签和解书一次。和李银锁律师见过一次。从鉴定结果是3000多元,到最后赔偿13万元,从我和我父亲的角度来说都是为了保住工作,给13万元和鉴定结果的悬殊太大,心里不甘,很冤,觉得委屈。

(2)吴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儿子吴某2015年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一事,刚开始我不知道,到2016年3月份,我在城区公安局听上站派出所所长赵建文讲的,后来问儿子吴某才知道已经立案了。第二天上午我就给李银锁打电话协商,他让我联系他的律师。我多次主动找李银锁和他的律师协商,李银锁提出让我赔偿十五万元。当时我的想法是这就是天文数字,我让韩律师帮忙联系一下,看看能不能再商量,我们双方都做出个让步,韩律师问我意见,我说不行的话车我也不用给他修了,我一次性付给他十万元,让他给我出了文字性的东西并签了字。之后一段时间,我经常给律师打电话问事情进展情况,一直到4月14日的时候,韩律师给我打电话说李银锁提出来要十三万元,你能接受的话咱们就谈,接收不了的话,咱们就没法谈了。我当时想的是不管出多少钱也得保住孩子的工作,所以当下在电话里就同意了。韩律师联系李银锁后又给我回电话,让我第二天上午去他的律师事务所签字、付款、办手续。到第二天,我就带着儿子吴某一起到了律师事务所,韩律师让我看了一下他起草的谅解书、赔偿协议、撤案申请。我提出这十三万元是全部赔偿,包括人、车、精神损失等费用一次性解决。之后李银锁过去在赔偿协议上签了字,我们一起去工行南大街办事处转款,李银锁的女儿也去银行签了字。十三万元是通过柜台转给李银锁的,律师写了一个收条,李银锁和李某签字捺印。我当时的想法是想保住孩子的工作,说白了,李银锁就是抓住我这种心理,一直拖着不解决,直到孩子告诉我快结案的时候,我就更着急了,知道我肯定会尽快找他商量此事,到那个时候就不由我了,那就是他提出来多少就是多少,我只能接受,如果我不接受,孩子的工作就没了,所以我就被迫同意,给予他十三万元的高额赔偿。吴某和我说过鉴定的事情,鉴定下来是3380元,之后吴某被取保候审。我去过上站派出所两次,第一次去上站派出所,我找到了梁所长,我说我和李银锁达不成协议,能不能给调解一下,梁所长说民事谅解部分我们自己解决;第二次去派出所是2016年4月15日,我与李银锁达成赔偿协议,将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撤案申请交至梁所长。我和李银锁第一次见面之后,李银锁要求买一辆新车,李银锁说车是女婿的,需要征求女儿和女婿的意见,之后就不联系了,我比较着急就去问派出所,派出所不管谅解的事情,我就给韩律师打电话。过了几天韩律师让我去一趟事务所,韩律师给了我写的15万余元的赔偿清单和修车单、损坏照片、医院看病费用。李银锁就是按照赔偿清单中的明细索赔了。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李银锁的讯问笔录,证实:2015年11月7日21时30分许,我和女儿李某在化工厂门口与吴某等人发生口角,吴某用脚在副驾驶车门踹了一个大坑,还用手把雨刷器掰下来。吴某推搡我女儿并进行踢打,将血抹我脸上。在这个过程中我不停的报警,过了一会民警过来将对方几个人带回了上站派出所。上站派出所对此案调查期间我去派出所找姓梁的副所长,他是主办民警,还有一个年轻的办案民警。上站派出所的民警委托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对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我不服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省物价局又鉴定了一次。案发后车一直在新华派出所扣着,我不是车主本人,车是一个姓武的人的,案发时我用了几个月,我没有告诉他车受损的情况,案发后我将情况告诉了律师韩某某。这个案子构成寻衅滋事罪了,吴某才找人跟我谈准备和解此事,出面的就是他的父亲吴某某,吴某某跟我沟通的时候,我让他跟我的律师韩某某沟通办理此事,之后我和吴某某每次的见面都在韩某某的事务所了。我和吴某某见面最少有三五次,韩某某每次都在。我向吴某某提供过赔偿费用清单。吴某赔偿了十来万我才出具的谅解书,有我和吴某某的签字。李某没有参与我和吴某某商量赔偿的事,我代李某办理的。

三、诈骗罪部分

1、书证

(1)电费收据,证实:2004年至2008年期间地下停车场的用电量及费用。

(2)授权委托书,证实:徐某某委托李银锁收取拖欠费用。

(3)情况说明,证实:关于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拖欠徐某某费用,徐某某委托李银锁全权处理,经协商交警队一次性支付徐某某垫付的电费62472元。

(4)情况说明书,证实:李银锁说明关于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治摩队”所产生的水电费用62472元由机动车交易中心徐某某垫付。

(5)民事判决书,证实: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302民初136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阳泉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支付娄某某剩余工程款580146.62元及利息。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承担连带责任。

(6)收条,证实:李银锁分三次收到冀某某交回的现金14212元,支付冀某某劳务费1400元。

(7)发票,证实:李银锁提供且要求报销的发票金额共计15252元。

(8)授权委托书,证实:李银锁委托冀某某处理地下停车场遗留拖欠经费问题。

2、证人证言

(1)徐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02年3、4月份,阳泉市某交易中心与交警支队治摩队开始合作,地点在南外环路木材公司,治摩队暂扣摩托车,我们负责保管存放,按天收取停车费,代治摩队收取每辆车三十元的搬运费。在合作期间,我们还承担了一些宣传、通讯工具、早餐费、还支付过几个治摩队队员的工资。后来转到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继续合作,我没有缴纳租赁费用,但我也承担水电费、食堂伙食费、宣传、治摩队队员的工资等费用,我是支付不是垫付,治摩队或者李银锁将票据给我,我就报销了。停车费我们收取,搬运费代收完给了李银锁的司机冀某某。2018年的一天,李银锁和我说当时地下停车场的一些伙食费、水电费等费用,共计约几万元,他讲交警支队相关领导已经答应支付这笔费用,让我出个委托书,我就签了字。虽然他让我委托,我也同意委托,但即使这部分费用李银锁向交警支队索得,他也不会给我,我也不会要,也就要不出来。他当时讲,支队领导答应支付,索得后要给当时的交警发补助。十三万余元当时我没有理会,因为这钱就和我没有关系,落款时间是李银锁让我写到了2015年5月2日,应该是2018年签的。他没有给过我报销回来的相关费用,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遗留问题的相关发票金额收据,不是我提供给李银锁的,电费我们都支付了。

(2)刘俭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后勤中心主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我们交警支队和某驾校败诉赔偿娄某某工程款58万元余元及其利息,李银锁就拿着的判决书开始找我。2018年11月左右,李银锁拿着一些地下停车场电费缴纳凭证和一些其他票据共计十三万余元,他和我说法院判交警支队败诉了,交警支队要负连带责任,如果给他处理了13万余元的费用,他就可以免去交警支队的连带责任。我经请示领导,并向园林局核实情况后,决定给李银锁处理13万余的费用,决定电费走财政报销,其他收据交由某驾校处理。他还在2019年10月30日向我们补充提交了一个情况说明,内容大概是:关于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拖欠徐某某的费用,徐某某全权委托李银锁处理,经协商由交警支队一次性结清。李银锁讲这部分费用是当时的地下停车场治摩队的合作方徐某某和冀某某垫付的。

(3)温海水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某驾校的校长助理,某驾校前身是交警支队创立的,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政企分开,所以某驾校现在属改制期间。2019年3月份我接到交警支队后勤中心主任的通知,李银锁要求交警支队给李银锁处理十三万余元的地下停车场遗留问题,刘俭主任让某驾校先期垫付六、七万元。我们分别于2019年7月底、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1日分三次给李银锁支付了共计一万五千余元,李银锁委托冀某某来拿的钱。

(4)张某4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某驾校的法人代表,2019年3月份,温海水和我商议交警支队后勤中心刘俭主任让某驾校先期垫付约七万元给李银锁处理地下停车场遗留费用的事情,经过商议同意支付。李银锁每次让个姓冀的人过来送发票,我们至今给了李银锁付了三次现金共计15252元。

(5)白来宾的询问笔录,证实:2004年12月徐某某退休后,我接替徐某某在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与交警支队治摩队合作,一直到2005年12月退休。存车费我们上交单位财务,剩下的30元搬运费,都给了工具车车主,车主给谁我就不知道了。我任职期间,治摩队没有找我报销过相关水电、食堂伙食、宣传、印刷、维修等费用。

(6)史贵小的询问笔录,证实:1998年至2006年3月我在阳泉市某交易中心担任法人代表,徐某某负责的闲置设备科和李银锁的治摩队合作,先是在大阳泉,后来在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合作,地下停车场经营由徐某某具体负责,按照任务数额徐某某将钱交回单位财务,至于地下停车场的经营是徐某某具体负责,我们单位不参与。地下停车场我们不缴纳租赁费,是否承担水电费等费用我不清楚。

(7)郁广军的询问笔录,证实:2006年4月至2012年我在阳泉市某交易中心担任法人代表,徐某某主要和李银锁对接合作,徐某某每年交回单位3万元,剩下的费用由徐某某负责,我们公司不参与经营。2008年左右与交警支队在地下停车场的合作就停了。

(8)孙燕云的询问笔录,证实:2001年至2004年我在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负责管库,登记查扣回来的车辆,2003年7月以后我负责收费工作,单位负责人是徐某某。存车费两轮摩托车每天8元,三轮摩托车每天15元,搬运费每辆30元,钱除去需要支付的费用后,剩下的钱交回单位。支出费用有交警协勤的工资和其他一些费用,都是徐某某拿来发票,我给拿钱报销。

(9)邓学文的询问笔录,证实:2006年6月份我在治摩队工作,干了一个月左右,我的工资是扣一辆摩托车提成5元,直接找地下停车场的一个女的领取,她不是交警队的。

(10)李录青的询问笔录,证实:2001年至2008年我在阳泉市交警支队当协勤民警,是治摩队成员,每扣一辆摩托车提成5元,工资从地下停车场交易中心的财务领取,当时地下停车场由机动车交易中心徐经理负责,财务就是交易中心的财务。

(11)王江涛的询问笔录,证实:2002年我在南外环木材厂的治摩队工作,每扣一辆摩托车提成5元,领导是李银锁,三个工具车运送查扣的摩托车,三个工具车分别是王斌、王海珠和于二小的,我的工资是于二小领取后再给我发放。

(12)张彦琳的询问笔录,证实:2000年至2013年我在城市广场儿童公园担任副主任、主任,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在交警支队使用之前,我们一直负责监管。交警支队2002年开始使用,我们的电工负责统计停车场的用电量,然后通知交警队的负责人,他们把钱交到财务,我们给他们出具发票,至于谁承担费用,我不清楚。

(13)冀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03年6月份左右我到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工作的,我是李银锁的司机,负责管理地下停车场,协助李银锁管理治摩队。治摩队查扣违法摩托车,交给某交易中心的徐某某,徐某某的人负责看管摩托车并收取存车费。每月或者一定时间,我就会找徐某某领取治摩队成员的工资,我将工资给每个队的领队,由队长发放。另外徐某某每辆车收取30元的搬运费,交警支队除承担治摩队10个人的工资以外,工作车辆的燃油费和维修费等车辆使用的相关费用、办公用品、宣传费用、食堂伙食费用、通讯费、水电费等其余的费用都由某交易中心承担支付。治摩队没有财务管理人员,处理费用都是我经办的,最后将缴费后开具的票据都给了李银锁,水电费等费用票据我都给了李银锁,还有日常食堂、办公等收据。某驾校有一个清障车,当事人需要到某驾校财务科缴纳清障费和存车费,开放车单由李银锁签字,我看到李银锁签字后才放车。阳泉市某交易中心的负责人是徐某某。

2019年5月份左右,李银锁和我说:“以前咱们地下停车场的票,支队长批了,你去某驾校跑跑,把钱拿回来”,于是我拿发票就去某驾校找校长张某4。发票是李银锁提供给我的,是他买的,他还告诉我上了多少钱的税。我一共先后去了三次,共报销了14725元,李银锁给了我1400元的劳务费。李银锁当时给我看徐某某写的委托书,他说徐某某委托他要这部分费用,他说这部分费用其实就是停车场的吃喝、劳保、文化用品费用。这部分钱其实就是上面我讲的由徐某某支付过的那部分费用。要回来的钱有没有给徐某某我不知道。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银锁的讯问笔录,证实:13万余元的伙食费、办公费、电费等遗留问题是当时在地下停车场某交易市场徐某某提前垫付的部分资金,我退休的时候,交警支队不给处理,徐某某给我出具了委托书授权我处理。交警支队和徐某某的某交易中心最先开始合作是在南外环木材厂院合作,也就是那个时间组建的治摩队,后来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修好以后我们就搬到了地下停车场。治摩队负责查扣违法摩托车,将查扣的摩托车存放于某交易中心南外环木材厂的仓库内,徐某某负责收取存车费和搬运费,用于支付治摩队的工资、办公费用,另外水电费用、服装费用等也由徐某某支付。到了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也是这个合作模式,多了食堂的伙食费,伙食费是由徐某某垫付的。双方没有签订协议,都是口头约定。签订委托书之前徐某某就向我索要过这部分费用,后来我让徐某某给我出具了委托书,签订时间就是委托书上的时间。某驾校给我处理过三次地下停车场遗留问题费用,我给某驾校提供了发票,我让冀某某去处理此事是因为他当时是地下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是知情人,我给冀某某支付了百分之十的劳务费,应该是1000多元,剩下我暂时保管。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银锁纠集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李银锁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李银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银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银锁犯寻衅滋事罪、诽谤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犯寻衅滋事罪、诽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虚假诉讼部分的涉案工程真实存在,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银锁的辩护人向本庭提交了2020年5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民再69号民事裁定书,证实该案发回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有证据证明该案并不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人李银锁也非涉案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存在原被告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银锁犯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在寻衅滋事、诽谤犯罪中,被告人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银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银锁一人犯四罪,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对于上述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四被告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护意见,本院作出如下裁判:多年来被告人李银锁纠集被告人杜嘉星、贾晓丽、高云萍,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明知或者说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李银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构成寻衅滋事和诽谤罪的辩护意见,在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银锁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引发大量网民浏览,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并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他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银锁的上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和诽谤罪,故其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银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李银锁为了索得高额赔偿指使昱昌修理公司虚报大额汽车维修单,且在与吴某某商议赔偿过程中抓住吴某某不想让儿子受到刑事追究,保住儿子工作的心理,迫使吴某某接受高出车辆损失数十倍的赔偿,其敲诈勒索故意明确,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银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李银锁隐瞒事实真相,向交警支队重复报销阳泉市城市广场地下停车场水电费、伙食费等费用,并将报销钱款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徐某某证言客观真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贾晓丽、杜嘉星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与李银锁不构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已对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作出了评价,在此不再赘述。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实施的犯罪行为系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不应数罪并罚。经查,被告人贾晓丽、高云萍实施的是寻衅滋事和诽谤,系两个不同的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数罪并罚,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贾晓丽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贾晓丽仅参与最后一起诽谤事实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贾晓丽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诽谤罪的后两起犯罪事实,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银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11月15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本院执行。)

二、被告人贾晓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三、被告人高云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

四、被告人杜嘉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顺延二年。)

五、责令被告人李银锁退赔被害人吴某126620元、退赔阳泉市公安局某支队14212元;已扣押的犯罪使用工具通讯设备2个、U盘2个、笔记本电脑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秉龙

审 判 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安翠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曹 霞

书 记 员  郭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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