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拖和約
崗拖和約是近代第三次康藏之爭的結果,1932年10月8日,康藏雙方達成停戰協議,史稱“崗拖停戰協議”。,協定內容計分下列六款。
一、漢藏接受和議協定,棄嫌言好,所有歷年漢藏一切懸案,聽候政府與達賴佛解决。
二、漢軍以金沙江上下流東岸爲最前防線,藏軍以金沙江上下流西岸爲最前防線,雙方部眾不得再逾越前進一歩。
三、自中歷拾月八日起至二十八日止 藏曆八月九日起至二十九日止,雙方作戰部隊各自撤退,漢軍退俄滋德格白玉以東,蔵軍退葛登同普武城以西,其最前防線,漢軍如鄧柯王白德格,藏軍如仁達同普武城境內,雙方毎處駐軍不得過貳百名,幷各派員互相監視撤兵。
四、自停戰撤兵日起,雙方交通恢愎原狀,商民往來無阻,惟須雙方官府發給執照爲憑,並本尊崇佛敎護持佛法之意義,對在康在藏各地之寺廟,及住在潛心修持,與往來兩地之喇嘛徒侶,雙方均一律維持保護。
五、自條件簽字之日起,各飛報政府存案,共同遵守
六、此條件適用於漢蔵兩方,如有未盡,將來中央與達賴佛修改之
川康邊防總指揮派出交涉專員鄧驤
川康邊防總指揮部委派接洽交涉委員姜郁文
達賴活佛派接洽交涉委員稽卜
中華民國二拾壹年拾月八日 蔵曆水猴年八月初九日 訂於德格崗拖東岸
議場有康定民衆代表甲傾貞
漢方翻譯此稱吉登在朱
華藏翻譯交還漢方
民國二十一年拾月八日 藏曆八月九日
參考文獻
编辑- 川康邊防總指揮部駐京辦事處抄報崗拖和約及簽訂經過致蒙藏委員會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