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鎮曹氏女婦貞烈傳序

巖鎮曹氏女婦貞烈傳序
作者:方苞 
本作品收錄於《方苞集/04

歙縣曹晉袁傳其高曾以下,遠近宗婦貞烈者四十有五人,曹氏之女許嫁而守貞,終世為嫠,遭變而死義者十有三人。余觀婦人以節完者,六經所著,衛共姜、紀叔姬兩人而已。蓋自周以前,婦人不以改適為非,男子亦不以再嫁者為恥。齊桓怒少姬,未絕之也,而蔡人嫁之。郤犨求婚,魯人為奪施氏婦。公侯卿族如此,則他可知矣。李斯頌秦,始有「有子而嫁,倍死不貞;妻為逃嫁,子不得母」之文,蓋前此非教禁之所及也。

嘗考正史及天下郡縣志,婦人守節死義者,秦、周前可指計。自漢及唐,亦寥寥焉。北宋以降,則悉數之不可更僕矣。蓋夫婦之義,至程子然後大明。前此以范文正公之賢,猶推國恩於朱氏,而程子則以娶其子婦者,為其孫之仇。其論娶失節之婦也,以為己亦失節,而「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言,則村農市兒皆耳熟焉。自是以後,為男子者,率以婦人之失節為羞而憎且賤之,此婦人之所以自矜奮與!嗚呼!自秦皇帝設禁令,歷代守之,而所化尚希,程子一言,乃震動乎宇宙,而有關於百世以下之人紀若此。此孔、孟、程、朱立言之功,所以與天地參,而直承乎堯、舜、湯、文之統與!

黔、越有民焉,女子許嫁,則去其家而適野,有身然後歸。匪是,則父母不收,夫家不迎也。豈其性殊與?亦習所蔽耳。使嚴申國禁,而開以聖賢之教,安知其不可終革乎?吾因晉袁所述,有感於古今禮俗之變,其發有端,其成有漸,而備論之如此。又以見晉袁之為此,亦將有輔於世教,而非徒為曹氏之光榮也。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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